(2003)桂行终字第20号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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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周艳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周艳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周艳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群蒋子秀霍凤玲【审理法官】李永群蒋子秀霍凤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周艳【当事人】黄周艳【当事人-个人】黄周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周艳【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的五年、二十年是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限,不适用扣除、延长等规定,且期限起算点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而非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的五年、二十年是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限,不适用扣除、延长等规定,且期限起算点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而非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本案中,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日颁发给第三人邓财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自1999年1月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证之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6【案件字号】(2022)桂03民终2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容艳徐刚唐国登【审理法官】容艳徐刚唐国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李瑞英;伍敏【当事人】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李瑞英伍敏【当事人-个人】李瑞英伍敏【当事人-公司】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邓龙偿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邓龙偿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东邓龙偿【代理律所】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李瑞英;伍敏【本院观点】由于李瑞英、伍敏的亲属伍某某年事已高,加之其本身的身体状况不佳,有多种基础疾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8、营养费,原告未向法院主张,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李瑞英、伍敏的亲属伍某某年事已高,加之其本身的身体状况不佳,有多种基础疾病。

2020年10月8日,伍某某又因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

二医院为伍某某行房颤射频消融手术。

术后,伍某某的身体状况虽然有些不适和反常,但不排除与伍某某年事已高有关。

然而,二医院在为伍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却也存在不足之处:如2020-10-21的头颅CT检查错写成了2020-10-16,承诺已联系广西区人民医院邓金龙主任医师到现场指导房颤射频消融手术,而手术时,邓金龙主任医师并未到现场。

有鉴于此,一审法院酌定由二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恰当的。

同时,一审法院对伍某某死亡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的确定,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确认。

【最新】(201X) 桂行终字第18号-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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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 桂行终字第1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 桂行终字第18号(201X) 桂行终字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 桂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设局(下简称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何永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仁恳,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谟伦,广西行政经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新荣,男,46岁,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27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利云,女,38岁,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27号,与罗新荣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朝文,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县建设局因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河市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左仁恳、覃谟伦,被上诉人罗新荣及罗新荣和罗利云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朝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2月31日原告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东门镇朝阳路城中商场内两幅面积各为82.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X年10月12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该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模为4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X年6月原告在无资质单位设计的情况下,组织民间建筑施工队伍,开始施工。

201X年5月10日,当施工至第11层即将封顶时,由于群众反映楼层过高,缺乏安全感,被告首次向原告发出《关于要求高层建筑工程停工的通知》,要求原告停止工程施工,请质监部门和有关单位到实地对已建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到被告设计施工管理股办理报建手续方可继续施工,否则作违章建筑处理。

但原告接到通知后没有停工。

陈明全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明全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明全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云艳李永群霍凤玲【审理法官】张云艳李永群霍凤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明全【当事人】陈明全【当事人-个人】陈明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明全【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本案中,上诉人陈明全要求平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平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件对起诉人的当兵军龄共计十四年半进行确认且将该时间段视同为缴费年限,其诉讼请求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督促履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改判不可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本案中,上诉人陈明全要求平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平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件对起诉人的当兵军龄共计十四年半进行确认且将该时间段视同为缴费年限,其诉讼请求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督促履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吴某某、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2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健慧周霞丁勇【审理法官】宿健慧周霞丁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群生;廖学荣;韦英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当事人】吴群生廖学荣韦英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吴群生廖学荣韦英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开家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开家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开家【代理律所】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群生【被告】廖学荣;韦英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吴群生主张赔偿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是否有依据以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能否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免赔。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吴群生与廖凤珍系夫妻,生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

廖凤珍于1960年3月16日出生,患有二级精神残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吴群生主张赔偿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是否有依据以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能否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免赔。

关于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李某1、李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1、李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1、李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少荣廖军吕明【审理法官】邓少荣廖军吕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芳;李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事人】李芳李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事人-个人】李芳李春【当事人-公司】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理律师/律所】龚秋生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秋生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秋生【代理律所】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芳;李春【被告】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院观点】上诉人李芳租用他人房屋用于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非法搭建违法建筑,被相关部门查处并拆除&helli p;…”明确认定了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李春、李芳修建的构筑物。

本案中,周贵云、张玉芳、张玉芳是秀峰区正阳路西巷某某房屋的产权人,春、李芳是该房屋的租赁人,而且上诉人的违法建筑添附于该房屋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周贵云、张玉芳、张玉芳是秀峰区正阳路西巷某某房屋的产权人,春、李芳是该房屋的租赁人,而且上诉人的违法建筑添附于该房屋上。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查处该房屋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周贵云、张玉芳,并非上诉人。

被上诉人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向周贵云、张玉芳征求是否同意将李春、李芳申请的相关性息予以公开,房屋产权人周贵云、张玉芳书面答复不同意。

罗绍武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绍武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绍武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荣礼李永群霍凤玲【审理法官】袁荣礼李永群霍凤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绍武【当事人】罗绍武【当事人-个人】罗绍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罗绍武【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调解行为仲裁行为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撤诉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本案纠纷已经复议机关行政调解解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羁束力。

上诉人在与行政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又对已解决的行政纠纷提起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且其起诉要受行政调解的羁束。

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蒋志军、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志军、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志军、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子秀张芳王凯【审理法官】蒋子秀张芳王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志军;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蒋志军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个人】蒋志军【当事人-公司】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志军【被告】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废止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证据确凿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本案中,上诉人蒋志军在(××)××、××案件中已××区××层房屋被抵押登记在一审第三人高滨名下的事实,该判决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故上诉人最迟应当在2017年11月1日已知晓涉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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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一、企[1995]184号文,我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上诉人对于国经贸企[1995]184号文的合法性是没有异议的,上诉人根据该文作出市政[2002]96号文也是合法有效的。

国经贸企[1995]184号文中没有对接收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范围,市政府在行政管理权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有权制定接收人员的条件。

原审认定市政[2002]96号及教育局的答复合法有效的认定是正确的。

二、由于市政府在行使其自由管理裁量权的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及实际的编制作出接收的条件,这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由于王公波本身无教师资格证,这一点无论是从国经贸企[1995]184号文还是从市政[2002]96号文来看,都不属于接收范围。

王公波的考核分也不在编制的范围内,自然也不在接收的范围内。

我相信是有可能存在被接收的人员中成绩比王公波低的,但是由于他本人有两点不符合条件的规定,所以其不被接收是合法的。

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唐琳:一、上诉人认为我们没有权对其进行考核,实际上,根据《教师法》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本案的考核行为是由地方教研室可以对教育人员进行考核。

王公波的考核是由教育科学研究所的教研员进行考核的,我们并没有对他直接进行考核,而只是审核的教研人员的考核结果。

二、王公波并不符合接收的资格,其并没有教师资格证,当然不能予以接
收。

三、王公波在有限的编制因分数低而不在编制的录取范围内。

四、教育局从未作出不予接收的决定。

五、市政[2002]96号文中确实没有涉及到轮胎厂子弟学校,但在2000年6
月6日,轮胎厂向市政府打报告,接收的对象七星区向市政府打了接收的请示,市政府的市长专门到该校宣布该校作为接收的学校。

六、考核是全面的,我们除了进行业务方面的考核外,还进行了平时的考
核,这主要是查阅了档案,进行了合格的审查,学历的审查,进行了思想考核等。

七、上诉人提到的其他人的情况,因与本案无关,所以我们不做回答。

八、市政[2002]96号文并没有违反国经贸企[1995]184号文,《中学教师职
务试行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教师要进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轮胎厂子弟学校只能按学生的人数下分配编制。

九、上诉人称没有见过考核分,那他所罗列的这些教师的分数是怎么来的
呢。

杨中敏:同意教育局、市政府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王公波:桂林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没有规定他可以自己设置编制条件,那他就不能自己设置,其无随意加编制条件的自由裁量权。

刘广萍:一、桂林市政府并没有制定编制条件的自由裁量权。

他没有用“编制”否定“合格”的自己裁量权。

二、无任何一个法律规定没有教师资格证就没有教师资格。

王公波:请求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张林: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唐琳:同意市政府的代理意见。

杨中敏:同意市政府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本案合议庭评议以后再予以认定,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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