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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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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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述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 证明对象的概述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证明与疏明疏明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

2.证明对象的范围(1)事实事实的分类①主要事实,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

②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

(2)法规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3)经验法则①概念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②经验法则的内容a.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b.某些专门性的知识3.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这里所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既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无需加以证明。

(2)自然规律及定理①自然规律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的推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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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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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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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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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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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行为的特点取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的特征任意的事人变更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当 事人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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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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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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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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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法院裁判权:
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
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区分方法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1)分类标准
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
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
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
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
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1.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在理论上,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裁判的对象,主要是看该争议是否属于民法、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特别规定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加以裁决的案件。

广义民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宽泛,民事争议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很难予以穷尽或加以明确、具体地表述。

只能抽象地按照实体法关系类别的不同加以表述,常见的如:因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商事关系、海事关系等发生的争议,涉及这些关系所发生的争议都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对象。

3.判断标准
(1)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裁判权范围的判断方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

在涉及某类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民事裁判的范围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就是,该争议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

(2)特殊规定
①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也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就一定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除了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外,还包括其他特殊程序,这些程序与一般程序有很大的差异,甚至根本就不是民事诉讼程序。

例如,关于选民名单案件审理的程序。

这类案件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在逻辑上自然也不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而是非民事裁判权裁决的对象。

为了节约立法资源,立法者将这些争议的裁决权交给了民事裁判机构行使,是一种特殊情形。

二、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务中,民事裁判权范围并不是恒定的界限,会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形
势的变化有所扩展。

1.范围变化的原因
(1)受实体法律的规定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的传统上,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该法律所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时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一般表述为,“认真把好立案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要受理”。

与此不同,在许多国家,只要该争议属于法律关系上的争议,法院就有权裁判。

(2)受审判机构的审判政策的影响
①在我国,由于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政治、经济等,因此特定或特殊的争议就不是审判机关能够最终解决的。

“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挤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繁杂,个案处理不慎会引发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等特点,对有些敏感性很强的案件的立案受理要十分慎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甚至严重的后果。


②又由于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特定关系,审判机构最终解决争议的权限和作用也取决于审判机构在国家权力关系的位置。

审判机构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审判机构的政策考虑是,一些案件因涉及国家政策因素,如果由审判机构裁决,审判机构将受到承担纠纷不能彻底解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某些争议即使是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在审判实务中也未必会实际作为裁判权的对象。

由于裁判权范围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因此,审判实务中裁判权的范围是经常变化的,但总的趋势是裁判权范围日益扩大,而不是缩小。

扩大的部分原因是因为法律越来越多,而且规定具有可诉性的法律也越来越多。

2.表现形式
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实现的。

司法解释以“意见”、“批复”、“通知”、“座谈会纪要”等形式限制某一时期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1.区分的意义
由于在我国,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审理和裁决是不同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可以通过适用民事诉讼,由民事审判机构来加以判断的。

反之,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也不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行政审判机构来裁决。

因此,在民事裁判的实践中,如何判别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就成了比较突出的问题。

2.区分方法
(1)通过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性质判断
在理论上讲,区分两类争议是很容易的,该争议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是民事争议;该争议涉及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就是行政争议。

但在实践中,两者有时是不太容易界定的。

原因在于,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复杂的争议中往往涉及多个主体,也有可能包含多种利益,因此,必须正确识别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所在,注意该争议的实质问题。

在识别是否属于行政争议时,主要判断该争议是否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涉及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只能是行政争议。

(2)从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来加以判断
①一般情况
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权利地位,并成为争议的对立当事人的,此种关系就是私法关系,属于民事争议。

反之,如果一方当事人依公权力支配他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即属于公法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

②“复合型争议”
当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争议时,即所谓“复合型争议”时,需要正确识别哪一种争议是另一种争议发生的前提。

如果作为前提的第一层次的争议不解决,次层次的争议也就不可能得以解决。

在实践中,较多的情形是,“复合性争议”中,行政争议往往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行政争议不解决,民事争议就无法正确解决。

但人们往往忽视或有意识地回避作为前提的行政争议,而直接审理裁决次层次的民事争议问题,这就有可能发生行政裁决和民事裁决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这样的问题应当尽量予以避免。

法院在立案时如果发现这种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首先通过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立案后发现的,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中止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待作为前提的行政争议裁决以后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

四、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1.内部争议的概念
在法理上,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争议,裁判权是不能介入的,只有属于法律加以调整的外部行为,才能作为裁判权行使的对象。

实践中,往往容易发生作为外部行为的民事争议与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争议混淆的问题。

因为人们有时不太容易判断某争议究竟是因为机构、组织的管理行为,还是机构、组织与其人员之间的民事行为所导致的。

容易误判的情形通常是,把机构、组织与机构组织工作人员的矛盾一概视为是非平等主体之间争议,即所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因此将这些争议视为内部争议。

2.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识别的关键在于该争议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不是单纯地看双方一方是否是机构、组织,而另一方是否是被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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