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新农合制度

新农合制度简介新农合制度,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保障,解决农民群众就医难的问题。
下面将从新农合制度的背景、目标、运作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介绍。
背景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水平相对较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医疗费用高企,给农民前往城市就医带来很大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03年开始试点推行新农合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筹集农民的医疗保障基金,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目标新农合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农民就医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通过新农合制度,农民可以在需要就医时获得一定程度的费用补偿,减轻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运作方式新农合制度的运作方式如下:1.农民缴纳保险:农民每年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用,作为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
2.医保基金管理:新农合制度设立了医疗保障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报销。
3.就医报销:农民在就医时,可以凭借新农合卡和住院发票进行费用报销。
医院收取的费用根据新农合的政策进行结算,一部分由农民自付,一部分由医保基金报销。
4.医疗服务供给:新农合制度也促进了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供给。
农民在就医时可以选择新农合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这些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价格都得到了一定的监管和规范。
存在的问题尽管新农合制度在解决农民就医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基金缺口:由于农民缴纳保险费用较低,加上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导致医保基金常常出现缺口,难以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
2.服务不均衡:农村地区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导致有些农民就医仍然存在困难。
3.报销流程繁琐:农民在享受医疗报销时,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包括住院发票、就诊证明等,手续繁琐,不便于农民就医。
改革与展望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正在进行相应的改革:1.提高保险费用标准:为了缓解医保基金缺口的问题,提高农民的保险费用标准以增加基金的来源。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冀卫农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冀卫农基﹝2012﹞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十二五”医改规划,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制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全面推进我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
面对当前医疗费用上涨、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新农合基金支付压力加大的现状,通过改革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机构自我控费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保证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对保障新农合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村居民受益水平、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

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受益水平。
第二章新农合组织管理第四条新农合组织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新农合经办机构、新农合监督机构等。
第五条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农合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农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新农合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三章新农合基金管理第八条新农合基金是由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资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新农合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服务标准、医疗服务价格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新农合医疗服务范围应包括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特殊疾病等,确保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三条新农合医疗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新农合医疗服务价格应合理确定,既要保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收入,又要保证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五章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参合登记、费用报销、医疗服务等经办流程。
第十六条新农合参合登记应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参合。
第十七条新农合费用报销应建立健全报销流程、报销标准和报销管理等制度。
改革支付方式促进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支付方式促进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1摘要随着新农合制度的稳步发展和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工作精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对新农合支付方式进行改革,降低参合患者就医负担,确保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通过对改革支付方式的必要性的简单介绍,并阐述了支付方式改革内容,对改革工作中应注意的几项问题进行了谈论,以期为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新农合制度支付方式改革可持续发展一、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必要性对新农合的支付方式进行改革主要是通过推行按病种、床日、人头付费以及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把单纯的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转变为混合支付方式。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是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卫生机构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的转换。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不断增长,医药费用也日益上涨,直接造成了我国新农合制度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的不良现状。
因此需要对支付方式进行改革,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费用自我控制和管理机制,规范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和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且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从而能够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改革支付方式,能够保证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有效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以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内容2.1门诊总额预付制。
统一推行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
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所占比例及门诊补偿支出比重,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口、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预付总额,总体运行原则为: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统一进行管理,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进行核算,总额控制,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结余下转。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晋政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整合机构人员。
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划转移交工作。
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
(二)整合信息系统。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完善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系统与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建成集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业务数据交换共享、医保信息系统与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购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中国医疗保险发展历程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覆盖农村的传统合作医疗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就建立了覆盖城镇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及覆盖农村的传统合作医疗制度。
这些制度在保障国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78年,全国城镇职工有9499万人,其中8885万人有劳保医疗制度保护,加上享受半费待遇的部分城镇职工家属,覆盖人群在一亿人左右;农村传统合作医疗鼎盛时期,95%的农民从中获得保障。
二.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转型探索(1978-1992)1978年之后,我国正式进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双转型时期,宏观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使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蜕变为“单位”保障。
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从业人员快速增加,针对公有制和集体经济的制度保障功能逐步弱化。
三是医疗机构财政支持逐步减少,加之1985年《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开始了以“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主权”为导向的改革,医疗机构强化服务提供。
公费医疗制度不断优化费用管理,探索费用控制机制。
劳保医疗制度重点探索职工大病医疗费和离退休医疗费的社会统筹。
这都为未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
这一时期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78-1985年期间,主要是针对旧有医疗保障制度微观设计缺陷,尝试引入需方费用分担机制。
这一时期,政府对医疗机构投入不断减少,医疗机构营利动机强化。
知青回城,城镇就业人口快速增加,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人数不断增加,加之就医免费,患者缺乏费用意识,城镇制度费用支出快速增长。
1978-1986年间,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年增长率则为14%和11%。
针对上述问题,制度作了如下改革探索:在公费和劳保医疗中引入患者自付,即“挂钩”。
随后,部分省市在部分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与患者个人适当挂钩的方法,即引入个人自付费用。
一般是门诊医疗费用定额包干使用,或门诊、住院时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医药费,个人负担比例各地不同,大多为10%-20%。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65e2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4a.png)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参合管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日政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日政发〔2008〕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身体健康的关怀与爱护,对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减轻了农民医疗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为更好地方便群众、惠及百姓,各级各部门要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简化转诊手续、实现当场报销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实把这件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完善基金筹集方式和监管机制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要不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从今年开始,分两步走:2008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60元,农民个人筹资仍为1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70元;2009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要达到人均80元,农民个人筹资达到2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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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逐步建立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根据要求,各地要从2012 年开始积极推进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争取到2015 年实现在所有的统筹地区全面实施的目标。
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预算总额用于购买门诊服务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
卫生部等三部门要求,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
门诊总额预付是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年度门诊费用预算总额的一种付费方式。
预算总额用于购买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通常性疾病门诊服务。
门诊预算总额的确定,要根据每一个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近2 至3 年区域服务人口、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服务能力等分别测算确定,同时考虑经济增长、物价变动以及地理环境、人口增长、流动等因素,对预算总额原则上每年协商调整一次。
门诊预算总额的支付必须结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服务机构年度约定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情况,避免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