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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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银行业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现就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一)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升经营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细化分类名单制管理。

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以及包括落后产能在内的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稳妥有序实现市场出清。

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中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要继续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信息共享、客户评价、联合授信等机制,确保一致行动,加强与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

(二)多种渠道盘活信贷资源,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在深入推进去产能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积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2•【文号】银监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扶持政策,持续改善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小微企业发展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化认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当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还存在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信贷投放、产品销售和服务收费不规范,内部考核和激励制度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现有监管政策,逐条梳理,加强整改,全面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

要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业务上主动减费让利,不得延长融资链条,变相抬升融资成本。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要根据本机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明确服务小微企业的目标客户群体。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今后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必须以实现“三个不低于”为前提。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银保监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回归本源。

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

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

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行业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资本金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体包括:
1. 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本金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银行要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证资本金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2. 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流动性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银行要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保持足够的现金流,并建立应急机制,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够保持流动性。

3. 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有效控制不良资产风险。

银行要建立科学的不良资产管理机制,通过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等手段控制风险,确保不良资产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4. 完善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规范。

银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信息披露方面要遵守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对外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5. 提高银行治理水平,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银行要加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风
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和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

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责任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它代表各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所有机构在全球化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通行的语言和行为的准则。

自2000年联合国倡导全球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来,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持续高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

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服务客户,造福社会。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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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的网络支付行业 已经成为金 融科技领域发展最为成熟 的行业 ,并 为金融科技未来广 泛应用于各行业提
供 了场景介入基础 。

行业 十件大事 、好新 闻发布 会”在北京 召开 。会议发布 . r 2 o 1 6 年度 “ 中国银
行 业十件大事” 、 “ 中国银 行业 好新闻” 。这是 中国银行业协会 连续 第十年 评选 发布 “ 中 国银行业十件大事 ”。 中国银行业协 会党委 书记 、专职副会长潘光伟表示 ,2 o 1 6 年 ,我国银 行 业在 党中央 、国务院 的正确领导 下 ,在监管部 门的 引领 下 ,切 实履行社会责 任 ,在努力提升服 务实体经济质效 、助推 “ 三去一 降一补 ”战略任务实施等 方面作出 了应有的贡献 。
亿 ~4 万 亿元人 民币 。以 目前 的绿色
沐 墩 字 擞 停 金 娜 滴 提 陈 僻 伥 珩 项 目标准测算 ,中国绿色投资应该 占
人 民银 行 首席 经 济学 家 马骏
是落 实监 管责任 。
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及好新 闻揭晓
2 0 1 7 年1 月9 日,由银监 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共 同举办的 “ 2 0 1 6 年 中国银

中 国银 经 要 闻
栏 目编辑 : 赵申 z h a o s h e n @f c c . c o n- r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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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
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监管引领,做好沟通协调。

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

坚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二、明确发展战略
(一)特色经营。

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市场定位。

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创新模式。

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四)技术运用。

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落实审慎经营规则
(一)公司治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资本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三)风险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科学设定风险偏好,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四)关联交易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

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

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单独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

(五)股权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四、加强股东监管
(一)股东资质管理。

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声明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承诺等。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其是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并承诺在持有民营银行股份期间不谋求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二)承担剩余风险。

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三)股东接受监管。

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接受监管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报送信息和接受延伸监管。

民营银行股东应当通过持股民营银行及时向属地银监局报送下列信息: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和分立合并事项;百分之五(含)以上股权变更、实际控制方变更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况;关联方变更情况;重大诉讼、纠纷和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经营变化事项;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股东履约评估。

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和落实银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附法律意见书)报送属地银监局。

属地银监局应当定期对民营银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再评估,并以此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五)股东信息披露。

民营银行应当将股东声明、承诺事项及股东履约情况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

(六)严格监管问责。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依法对民营银行股东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或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等。

对民营银行股东未履约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民营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股东相关情况列入不良记录管理。

五、完善监管机制
(一)强化审慎监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民营银行严格遵守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民营银行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创新监管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引领,创新监管手段,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支持民营银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稳步推进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三)落实属地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优化监管资源,明确工作分工,加强监管联动。

属地银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承担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工作职责。

民营银行行政许可程序、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比照城市商业银行执行。

(四)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民营银行制定合法可行的恢复计划并配合监管部门制定处置计划,明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强化银行恢复和处置过程中的股东责任,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报送和修订。

(五)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并不断完善民营银行突发事件及市场退出等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

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民营银行百分之五(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民营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fg/detail2034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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