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自然资源部组织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收到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4条。
我们将对上述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酌情予以吸收采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8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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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部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实际,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为全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提供经验。
为确保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承担试点工作的单位要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没有承担试点工作的其他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保存状况,提前做好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立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的重要举措。
搞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对促进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充分利用,降低地质工作风险,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料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大,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部决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全面推开。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清理试点,总结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法、步骤和经验,为部署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2年4月11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Ⅲ类和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需要地质资料分类 根据部即将出台“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试行)”的有关精神,综合考虑实物地质资料
(五)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进展
1 、摸清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家底。 2009年7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及管理情况
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覆盖了全国主要生产和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部门和系统。调查结果:全国有482 个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1359个实物地质资料永久库房,保存岩矿心825.41万米、岩屑16.59万件、 副样1002.29万件、标本30.15万件,光薄片69.21万件;
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步骤 实物地质资料现场接收
1、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地勘单位的专家,进行勘探线或剖面的选择,具体落实需要汇交的实 物确定汇交清单。
2、根据汇交清单,清点实物数量,检查实物质量。包括实物排列顺序是否正确、实物标识是否 清晰准确等。
3、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
4、根据需要,复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野外钻探登记表、钻孔柱状图、标本采集登记表、实测 地质剖面等等。
的档案价值、利用价值、稀缺程度和重置成本等因素,将实物地质资料分为Ⅰ、Ⅱ、Ⅲ、Ⅳ类。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管理和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管理和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指 导汇交人按有关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处置。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可采取委托等方式分散保管在符合条件的保管单位。 Ⅲ类、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或按规定进行处置。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地质资料的权益,推动地质科研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管理范围包括地质调查、研究和勘探中产生的地质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地质领域的重要数据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地质资料库。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划的地质资料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地质资料。
2. 资料分类,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
根据地质调查和研究的需要,将地质资料分为不同类型和级别,并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以方便查询和利用。
3. 资料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资料应当经过严格的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4. 资料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5. 资料利用,推动科研和经济发展。
地质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向科研机构和经济部门提供,并鼓励和支持地质科研和勘探活动。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资料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窃取、损毁或篡改地质资料,不得未经许可挪用或泄露地质资料。
第五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质资料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等。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应当配合并落实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实物地质资料整理实施方案
实物地质资料整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地质调查是地质工作的基础,而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物地质资料的整理工作对于地质调查成果的保存、传承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实物地质资料整理实施方案,对于提高地质资料整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整理对象。
实物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地质标本、岩心、岩石薄片、地质图件等。
这些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调查成果的重要体现,对于地质学研究和资源勘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整理目标。
1. 保护地质资料,防止损坏和丢失;2. 整理地质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价值;3. 建立规范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便于查询和利用。
四、整理内容。
1. 地质标本的整理。
地质标本是地质调查的重要成果之一,其整理工作应包括标本的清洗、编号、分类、存放等工作。
在整理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标本。
2. 岩心、岩石薄片的整理。
岩心和岩石薄片是地质勘探和研究的重要资料,其整理工作应包括岩心的切割、标注、存放,岩石薄片的制作、编号、存放等工作。
在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其完整性和清晰度。
3. 地质图件的整理。
地质图件是地质调查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整理工作应包括图件的整理、分类、编号、存放等工作。
在整理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图件的折损和污损。
五、整理方法。
1. 制定整理计划。
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制定整理计划,明确整理的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
2. 分工负责。
根据整理计划,合理分配整理工作,明确每个人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3. 规范操作。
在整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整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4. 定期检查。
定期对整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整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整理要求。
1. 保持原貌。
在整理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实物地质资料的原貌,防止损坏和变形。
2. 做好标注。
对于整理后的地质资料,要做好清晰的标注,包括编号、分类、存放位置等信息。
3. 定期清理。
定期对整理后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理和保养,确保其长期保存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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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修订)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6]1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附件: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鼓励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三)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四)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可向其中任一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
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按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2),根据实物地质资料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筛选确定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总目录清单,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从中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第九条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3),通知书明确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4)。
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验收。
第十条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交接单(附件5)。
通过验收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验收交接单等均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办理。
监管平台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
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6)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委托保管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
要求》(附件7)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应分别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组织论证和审定。
未按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其他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库。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重要地质钻孔等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按本办法严格管理;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
2.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4.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
5.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
6.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
7.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
附件1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