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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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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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资讯看板Info r m a t ion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容包括: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
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颁布保险业改革意见国务院日前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要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等。
具体内容包括: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核准开始遏制高歌猛进的煤炭液化项目。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对不具备运输条件的煤化工项目也应不予核准或备案;在国家煤炭液化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暂停煤炭液化项目核准;对不能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煤化工项目应不予核准或备案,而煤化工项目各项消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强制性规范要求。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制止土地违法国土资源部日前就制止土地违法问题下达紧急通知,主要内容有: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用地的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将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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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998年7月28日)今年入夏以来,全国部分省区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大量基础设施、生产用房和群众住房被毁,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据报道,今后一段时间内部分省区仍将面临洪涝灾害的严重威胁,抗洪救灾形势非常严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
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
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积极提供服务,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在冻结占用耕地期间,必须认真执行中央11号文件精神,各类建设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对救灾建房安置群众确需占用耕地的,可参照《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作为解困房用地,按原规定报批;属于整个村庄迁建,确需占用耕地的,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恢复生产投资建厂或其他非居住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一律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用地面积超过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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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进入主汛期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大到暴雨,贵州、四川、云南等省相继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切实做好当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各地务必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地质灾害分类、分级、分部门管理原则,明确责任,认真履行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案的落实工作,完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二、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工作检查请各地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群测群防工作和监测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是否发放到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群众手中等。
部将在7月下旬和8月上旬派出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三、做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工作要对列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长期监测,尤其是在暴雨过程中和暴雨后,应加密监测,力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撤离,尽可能避免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三峡库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地区,湖北省、重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千方百计加强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66558302、66558310(白天),66558001(夜间),传真:66558316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是关于国土资源部,对相关土地有公文批文的紧急处理通知的颁布,这个通知是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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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楼市动荡造成风险,现就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
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不管什么名称,都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二、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
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
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
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
要严肃查处此类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
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住宅和写字楼用地的供应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防止楼市动荡带来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6.19•【文号】建村[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建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北京市农委:传统建筑是民族生存智慧、建造技艺、社会伦理和审美意识等中华文明成果的集中载体,是难以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
但是,近年来异地迁建传统建筑、盗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现象日趋严重,不少传统建筑遭到破坏,为制止和打击这些破坏行为,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筑,包括中国传统村落中列入规划保护对象的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传统建筑构件是建筑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含梁、柱、门窗、砖木石雕件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制定传统建筑认定标准,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组织调查传统建筑产权、建成年代、形制结构、保存现状等房屋信息以及构件信息,拍摄对应照片并编号;根据省级制定的传统建筑认定标准,对调查的传统建筑进行认定,并建立认定传统建筑档案;对认定传统建筑实施挂牌保护,制作标牌在显要处挂出。
传统建筑调查可参考传统村落普查、传统民居调查等现有资料,如已有资料不符合建档要求,应重新组织调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汇总本地区认定传统建筑名录和档案数据(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但今年5月份以来,部分城市商品房销售量明显回升,新建住宅价格出现环比上涨,土地市场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波动,部分城市再现高价地,引发社会热议。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要求,巩固已有调控成果,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和土地市场的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近期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出现的一些波动,虽并未改变市场整体格局,但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增加,房地产市场调控仍然处在关键时期,任务还很艰巨。
对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有清醒认识,要坚持调控不放松,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巩固调控成果,坚决防止房价反弹。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计划完成率各地要把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应保尽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并以提高计划完成率、增加有效供应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情况,分别制订督促措施,按月跟进。
从7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实行月度指导,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年底对各省(区、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继续探索完善土地交易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地价是衡量房地产状况的重要指标,过高过快的地价变化影响市场预期。
下半年,各地要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切实把握好土地出让节奏、时序和价格,防止出现商服和住宅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破坏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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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
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
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
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
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和落实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规定,有关完善落实情况连同全面检查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报告,于2011年7月底前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