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4.15•【文号】中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中发[1997]11号)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
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必须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严密测算,切实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
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全文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全文:03-3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分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事关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管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态和资源安全。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规划与利用等方面,对事关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概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 国家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国有土地: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农村土地、荒地、滩涂、矿藏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土地。
3.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农村集体土地: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出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由受让方支付出让金。
(2)划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
(3)作价入股: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违法案件的定义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相关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1. 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变更土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并处罚款两倍的罚款。
b. 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c. 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2. 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b. 破坏耕地资源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的耕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3. 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照非法转让、出租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4.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5. 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标准,由相关执法部门酌情决定。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相关法律法规3. 补充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破坏耕地行为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处理依据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土地管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工程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的权属和利用上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政策,在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储备和管理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展战略;(二)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三)符合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四)符合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五)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我国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 合理利用原则:土地应当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科学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1. 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
2. 土地规划与审批:负责编制、审查和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3. 土地征收与征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4. 土地供应与管理: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 土地利用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7. 土地资源保护与恢复: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效益。
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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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目录1.1.2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7)1.1.3虚增土地出让收入 (7)1.1.4市县政府少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8)1.2土地出让支出管理方面 (9)1.2.2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购买公务用车 (9)1.2.4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发放津补贴、奖金 (9)1.2.6其他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问题 (9)1.2.8虚列财政支出 (11)1.2.9拖欠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2)1.2.10低标准少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2)1.2.11 挪用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3)1.2.12骗取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5)1.2.13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未全部返还农村 (16)1.3土地出让预算管理 (17)1.3.2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过渡户 (18)1.3.3坐支土地出让收入 (19)1.3.4少计提专项资金 (20)2.1.2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不衔接 (22)2.1.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填海造地 (23)2.2.2开发区违规扩区 (24)2.2.3工业企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普遍不高 (25)2.3土地审批征收 (25)2.3.2违规拆分审批征收土地 (26)2.3.3.越权审批征收土地 (27)2.3.4 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征收土地 (27)2.3.5地方政府擅自扩大增减挂钩项目规模 (28)2.3.7截至2013年底拆迁安置房购建安置不到位 (30)2.4.2土地储备后2年以上未供应 (31)2.5土地供应 (32)2.5.2 违规协议出让土地 (32)2.5.3 低价出让土地 (33)2.5.4 虚假招拍挂土地 (36)2.5.5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供地 (37)2.5.6违规批准改变土地使用规划条件 (38)2.5.7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发证 (39)2.5.8向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供地 (39)2.5.9出让未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 (40)2.6土地使用 (41)2.6.2改变土地用途 (41)2.6.3.2 其他闲臵土地 (43)2.6.4.1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 (44)2.6.4.2建设别墅类、低密度住宅违规占地 (44)2.6.4.3建设休闲庄园、度假村违规占地 (45)2.6.4.4以租代征使用土地 (45)2.6.5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46)2.6.7土地抵押融资 (47)2.6.7.3违反规定将划拨土地直接用于抵押融资 (48)2.6.7.5 土地违规重复抵押融资 (49)2.6.7.6 高估地价融资 (49)2.6.7.7 用未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土地抵押融资 (49)2.6.7.9 抵押土地已出让造成抵押权悬空 (50)2.6.7.10 土地抵押融资余额被挪用 (51)3.1.2耕地保有量低于考核指标 (52)3.1.8基本农田被占用未及时补划 (55)3.2耕地(基本农田)使用方面 (56)3.2.4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 (59)3.3耕地质量问题 (59)3.4土地整治问题 (60)3.4.2项目虚增耕地 (61)3.4.3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未达到标准 (62)3.4.4开发地块为林地、草地 (63)3.4.5开发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上 (64)3.4.6开发地块撂荒、弃耕 (65)3.4.8整治土地已变更用途 (66)3.4.12公职人员开办公司承担土地整治项目 (69)3.4.13虚假招投标、应招投标未招投标 (70)3.4.14违规转、分包项目 (71)按: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法规引用,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署国土和稳增长审计办拟定了•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指导意见‣,供审计人员参考。
考虑到土地审计的专业性和政策变化的复杂性,请审计人员务必结合现场审计发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准确的原则引用法规条款,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保土地审计中所发现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措施恰当。
1.土地出让收支1.1土地出让收入1.1.1减免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例:*年,*市(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与A公司之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一次性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年,*市(县)财政局根据*市(县)政府出台的文件或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直接返还(或采取先征后返、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变相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清理取消违规减免的协议,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收尽收。
1.1.2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截至2013年底,*市(县)财政局累计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
1.1.3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例:*年,*市(县)财政局在无真实土地交易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先向*公司收取土地出让收入再退库的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根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二)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调整有关预算科目,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1.1.4市县政府少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例:截至2013年底,*市(县)累计向上级财政少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其中:向*省财政厅少缴*万元,向中央财政少缴*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及时足额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2土地出让支出管理方面1.2.1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建设楼堂馆所1.2.2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购买公务用车1.2.3违规出借土地出让收入1.2.4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发放津补贴、奖金1.2.5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1.2.6其他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问题1.2.7扩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例:*年*月,*省(市、县)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超出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违规将土地出让收入*万元用于购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出借给某单位或个人、发放津补贴奖金、补充机关经费等与土地支出无关的支出);或是提高开支标准、扩大使用范围,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上述1.2.1至1.2.7项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臵费支出等”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将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归还原资金渠道,加强土地收支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重大违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1.2.8虚列财政支出例:(1)*年*月,*省(市、县)财政部门在无预算项目或虚假项目等情况下,通过虚列土地出让支出在往来科目挂账,虚列财政支出*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根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例:(2)*年*月,*省(市、县)财政部门采取“以拨作支”等方式将资金调入到*个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