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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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保护基本政策

我国耕地保护基本政策

我国耕地保护基本政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耕地资源,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耕地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保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1. 耕地保护红线制度我国实行了耕地保护红线制度,将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护红线划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我国粮食生产的重要保障,不得用于建设或者转为非农业用地。

一般农用地可以适度开发利用,但需严格控制规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2. 耕地违法用地查处制度针对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违法使用的情况,我国实行耕地违法用地查处制度。

对于未经批准的耕地占用,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恢复原耕地功能,保障耕地资源的完整性。

3. 土地流转政策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我国出台了土地流转政策,鼓励农民将分散的小块耕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同时减少耕地碎片化现象。

4. 耕地质量监测制度我国建立了耕地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国耕地进行监测评估,及时掌握耕地的质量状况。

通过监测结果,可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轮作,提高耕地的肥力和产量,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5. 耕地保护奖励政策为了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我国实施了一系列耕地保护奖励政策。

对于严格保护耕地、积极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鼓励他们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耕地资源。

结语我国的耕地保护基本政策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要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好我国的耕地资源,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

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

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
耕地保护是指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以下是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

一、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管理。

限制城市扩张和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农用地保护红线,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二、加强耕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耕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灌溉效率,增加灌溉面积。

加强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电力、通信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扶持发展高效农业。

推广高效节水农业、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品质,增加农民收入。

四、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五、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推行集约化、集约化种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总之,耕地保护是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

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繁荣。

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

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

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一、政策体系1、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止滥用自然资源。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护农业,发展农业,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明确了国家对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农业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和环境修复用地,必须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出让和使用”,由此可见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明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出让和使用土地时,优先保护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林木种植业、林业经营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以外,森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第十七条规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应当优先保护耕地、林地和草原,维护水土资源的稳定发展”,即耕地的保护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优先任务,必须重视和加强。

2、耕地保护的行政政策(1)国家强制实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第二十一条指出:“支持并鼓励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结构,加强耕地的综合经营、高效利用及容积率管理,实行对重点和技术性农业用地的质量管理,建立国家耕地保护系统,加强国土空间规划。

”另外,第二十二条指出:“优先发展可持续的农业,重视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提高农田水利设施。

”这两条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耕地保护的重视,又提出了耕地保护的行政政策,实施的政策措施在体现于各地的《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鼓励农业结构调整根据《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采取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坚持基层改革和资源调整的有机结合,优先发展基层集体经营的宜农化林业。

2024 耕地保护目标

2024 耕地保护目标

2024 耕地保护目标引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耕地对于实现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收入和可持续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实现2024年的耕地保护目标,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耕地保护立法和政策支持1. 制定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明确耕地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制度安排。

2.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耕地保护的经济效益。

3. 加强对非农业用地转移的监管,防止非法占用耕地。

二、加强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1. 建立健全的耕地保护监测体系,及时了解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变化情况。

2. 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3. 制定耕地保护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各地区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名。

三、加强耕地保护技术研究和推广1. 加强耕地保护技术创新,研发高效、节约的农业生产技术。

2. 推广科学的灌溉、施肥、作物轮作等农业管理技术,减少对土壤的损耗。

3. 加强农业机械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四、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农民对耕地保护的重视程度。

2. 开展耕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

3. 加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合作,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和执法1. 建立健全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大对耕地占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3. 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结语:为了实现2024年的耕地保护目标,我们必须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加强监测和评估,加强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监督和执法,这些都是保护耕地的关键步骤。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2024年的耕地保护目标而努力!。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结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结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结引言:耕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提高耕地的地力,我国实施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2024年,各级政府继续加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资金投入、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方面对2024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行总结。

一、政策背景1.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策略的制定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我国的粮食安全水平,国家确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和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耕地的地力,增加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

2.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脆弱性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资源相对有限,承载了世界上近四分之一的人口。

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保护好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是必不可少的。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肥力和产能。

二、资金投入2024年,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资金支持。

据统计,全国各级政府共投入资金XX亿元。

其中,中央资金XX亿元,地方资金XX亿元。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工程的建设,耕地地力提升技术的推广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等方面。

三、补贴对象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对象包括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的规定,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主要条件包括合法持有耕地、按照规定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和化肥等。

四、补贴标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一般来说,补贴标准分为面积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

面积补贴是按照耕地面积来确定的,即每亩耕地补贴金额。

绩效补贴则根据农民的实际耕作情况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贴。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根据本地的耕地地力保护情况和财政状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

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

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

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按照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星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省级地方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我国对耕地的保护措施

我国对耕地的保护措施

我国对耕地的保护措施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耕地的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以下是些主要的保护措施:
1. “红线”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划定“红线”,禁止将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

2. 耕地质量监测: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耕地进行质量评估、监测和分类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质量问题。

3. 耕地保护补偿:对因公共建设等原因占用耕地的,要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偿,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4. 耕地整治和提质增效:通过耕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利用率和农田灌溉设施水平,改善土壤质量,增加农作物产量。

5. 种植结构调整:通过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耕作方式,减少农业对土壤资源的压力,提高土地的持续利用能力。

6. 禁止放任耕地闲置:对闲置耕地要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禁止放任和荒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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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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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1 2 3 4 5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 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 大力实施土地整治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6 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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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
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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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七)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 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 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 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 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 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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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九)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 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 对全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 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 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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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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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 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 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 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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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 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 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 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 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 行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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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 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 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 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 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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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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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 坚持改革创新
坚持严保严管
坚持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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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 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 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 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 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绝不能随便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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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四)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确保省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拓展补充 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 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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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 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 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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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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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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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从从耕地后备资源来看,2014年调查成果中,全省共有 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79.8万亩,占全省后备资源面积的 24.7%。除阳泉市、长治市、吕梁市外其余8市均有面积 大小不一的集中连片后备资源。忻州市集中连片区面积最 大,共有47.8万亩,占全省集中连片区面积的59.5%。仅 临汾、运城等部分地区具备开发10等以上耕地条件,其余 地市均不具备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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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旱地4484.24万亩
水田1.97万亩
水浇地1601.23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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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从全省耕地质量状况来看,我省耕地利用等别有11个等别, 从高到低5-15等,1-4等优质耕地在我省没有分布,面积 最大的等别为13等地,有1797.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 29.53%,其次为12、14等地,分别有1448.1万亩和 1046.7万亩,分别占总耕地面积23.79%、17.19%。面积 最少的是5等地,只有5.9万亩,仅占总耕地面积0.10%。 山西省的耕地利用等别,集中在11-14等,面积为5002.7 万亩,占到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2.18%。全省平均耕地质 量等别(国家利用等)为12.03等,低于全国9.96等的平 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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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 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 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 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 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 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二)总体目标 牢牢守住全省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 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757万亩,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889万亩,确保“十三五”期间 全省建成1081万亩、力争建成1823万亩高标准农田,稳步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 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 衡政策体系,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 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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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三)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 安排,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 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 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 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 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 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 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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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六)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 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 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 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 制定调剂指导价格。
耕地保护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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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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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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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从耕地面积来看,截止2015年底,全省耕地面积6088.18 万亩,其中,水田1.97万亩,旱地4484.24万亩,水浇地 1601.23万亩。从2016年起至2020年,全省25度以上坡 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 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总面积247万亩。 2014-2015年,全省因建设占用等原因共减少耕地27.72 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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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五)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 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 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 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 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 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 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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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主要举措
(八)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 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有序 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省域内经济 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 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耕地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占 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 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 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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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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