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四、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第一讲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1.扣除说2.目的说(活动的目的)国家具体的、积极地实现目的3.管理说4.特征描述说行政是指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首先,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活动。
(不同于私行政)其次,行政是现代国家分工体制的产物。
(以职能分工为前提)再次,行政具有从属性的特点。
(从属于立法)最后,行政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二)行政的种类*两者有区别,但划分是相对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行政的性质不同)规制行政(也成干涉行政),是指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如行政许可制度、交通管理等。
给付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
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行政方式不同)权力行政: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直接实现行政目的。
非权力行政: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
4.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负担行政,是指对人民形成负担或不利益,即剥夺人民权利、利益者或限制其行动自由;课加义务、负担等。
如租税之赋课、停止营业之处分、人民接受传染病之强制治疗义务等。
授益行政,是指对人民为利益之给予,赋予人民某种权利利益或免除其义务之负担。
如租税之免除、执照之发给。
其中最为典型之型态即为「特许」、「许可」以及「认可」等制度。
二、行政法的概念1.根据行政法的宗旨定义行政法(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2.根据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定义行政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3.根据行政法包含的主要内容定义行政法根据行政法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将行政法定义为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行政法是设定行使权力的法。
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
行政法学概述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法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行政法概论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②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 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又被称为“特许” 。
功能: 分配有限资源 特征:
支付一定费用;
有数量限制;
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③ 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需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资格、资质 事项,这类行政许可又被称为“认可”。 功能: 提高从业人员水平或者提高某种技能、信誉 特征:
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
从方式上看,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从效果上看,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 的行为。
几种重要的行政行为
1. 行政许可
2. 行政处罚 3. 行政收费
4. 行政强制
1. 行政许可
定义: 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 特定的相对人拥有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 种活动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否则,可延长 十日。 采取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超过 四十五日;否则,可延长十五日。 先经下级审查后报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下 级应当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等。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我国行政许可范围
①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 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的事项,这类许可常称为“普通许可”。
功能:
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名词解释:行政法

⾏政法 ⼀、⾏政法概述 (⼀)⾏政法的概念、渊源和特点 1.⾏政法的概念 ⾏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是调整⾏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的监督⾏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政主体⾏使其职权⽽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政法的渊源是指⾏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般分为⼀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类。
我国⾏政法的⼀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性法规,地⽅规章、⾃治条例、单⾏条例。
⾏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件;(3)国际条约、惯例。
⾏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类。
形式上的特点:(1)⾏政法没有统⼀、完整的法典;(2)⾏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
内容上的特点:(1)⾏政法内容⾮常⼴泛;(2)以⾏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政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起,并往往共存于⼀个法律⽂件之中。
(⼆)⾏政法关系 ⾏政法律关系,是指由⾏政法调整的具有⾏政权⼒与内容的⾏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以不同⾓度分为内部⾏政法律关系和外部⾏政法律关系,⾏政实体法律关系与⾏政程序法律关系。
⾏政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等构成要素。
监督⾏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的,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政⾏为的过程中,与⾏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它所包含的要素包括:(1)它是国家有权监督主体与⾏政主体之间发⽣的关系;(2)它是在监督⾏政主体的⾏为中形成的;(3)其客体主要是⾏政主体的⾏政⾏为。
(三)⾏政法基本原则 ⾏政法基本原则:⾏政合法性原则,⾏政合理性原则和⾏政应急性原则。
(1)⾏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权的存在,⾏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与其他许多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
这里依次讨论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律关系几个基本概念。
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支配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公共治理"框架下,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通过承包等法律形式合作履行公共职能,改善和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活动都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范畴。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有重要作用,例如,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一般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
这种以行政职能为内容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法的类型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秩序行政是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属于秩序行政法;如果行政给付成为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行政法或者社会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行政裁量的原则和限制,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2.行政法的内容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特定的客体;3.行政法主要触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特定的对象;4.行政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2.维护个人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3.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4.促进行政效率,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制约行政机关活动的准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行政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职权,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且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歧视、偏私或滥用职权。
4.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高效、公正、及时地完成行政事务,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规定的程序,包括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环节。
1.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具体的行政事务作出决策的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对个人和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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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部分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范围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5.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6.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民主原则。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
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12.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14.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的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15.行政许可的作用(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6.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换句话说,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
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
17.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9.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21.行政命令的种类和法律效果行政命令有两种: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22.行政监督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3.行政奖励的原则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24.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5.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6.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顷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2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28.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9.行政违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行政违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30.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31.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38.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39.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40.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41.原告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2.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3.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有三种情况:(1)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