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实体权利:a.行政收益权b.行政保护权c.行政自由权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2义务: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第二部分公务员法一、公职的取得: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交流: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四、辞职、辞退、退休一辞职1.主动辞职2.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1.辞退情形: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2.不予辞退三退休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的概念B.行政许可的特征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E.行政许可的监督a.合法:撤回、变更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2行政处罚A.行政处罚的概念B.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A.不执行的对象a. 14周岁至16周岁;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年龄≥70周岁;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A.暂缓执行的条件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C.保证金3行政强制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a.一般性程序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b.特殊程序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a催告b具体情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c代履行: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4政府信息公开A.申请a.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b.申请书内容: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c.证明文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答复:a.答复类型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b.答复期限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C.公开: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5行政合同A.行政合同的概念B.行政合同的特征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6行政给付A.概念B.种类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7行政指导A.行政指导的概念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8行政确认A.行政确认的概念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3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1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2失效时间: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证据确凿充分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C.符合法定程序D.没有超越职权E.没有滥用职权F.无明显不当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a.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b.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B.撤销的后果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a.依据变更b.情势变更c.目的实现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第四部分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概括性范围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标准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列举式范围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一申请人1.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2.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近亲属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二第三人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第五部分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1.中院管辖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2级别高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高院管辖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3.最高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跨行政区域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1.原告资格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二行政诉讼被告1.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作为公共法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建设、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学科。
下面,将行政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不得违背法律的约束。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能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
4.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且不得违法滥用。
5.确定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当是明确、具体、明确执行。
二、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1.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员会等;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2.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执行、行政管理、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具体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有可能情况做出的一般性规定。
3.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来自于行政制定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自愿性效力、强制性效力和相对效力。
四、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范围进行的事先核准或批准,并发给相应证件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立的一般性许可,特殊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申请人的特殊性许可。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法律规范,是管理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学科。
下面将对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关系和行政组织关系的一门法学学科。
2.行政法的特征:专门性、独立性、法定性、强制性、特殊性、协调性。
二、行政法的法源体系:1.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宪法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法,对行政法具有主导地位。
2.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行政组织及行政行为的法律。
3.行政法规是行政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务院规章、部门规章等。
4.行政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立法、考核、发布等程序。
三、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1.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具体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具体性、具有行政手段特征。
2.行政组织的种类和功能: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组织负责管理、执行和监督行政事务。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标准,包括法定性、命令性、公平性、程序性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产生法律效力,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五、行政救济: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复审的一种救济方式。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
六、行政管理:1.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2.行政管理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公信原则等。
3.行政管理的方式: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等。
七、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和行政行为承担追究责任的一种手段。
八、行政法律监察:1.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和原则:行政法律监察的目标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1. 合法行政原那么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两个子原那么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授权2. 程序合法原那么包括:行政公布;公众参与;回避(口诀:我公布去参与回避)3. 权责统一原那么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4. 合理行政原那么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那么(用副作用标准、最小侵害标准来判定,专门结合行政强制制度考查)5. 高效便民原那么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6. 老实守信原那么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全面;信任利益爱惜原那么(专门结合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制度考查)7. 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补偿的补偿义务机关。
考试中判定行政主体只要确信行政组织符合“权”与“名”两个要件即可8.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派: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置日常事务;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大体行政治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办理“专门事项”;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议事和谐机构承担组织和谐工作、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规定临时性治理方法9.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置程序:组成部门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和谐机构或机关职能调整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由中编委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与国务院编制增减程序相同);处级内设机构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自己决定、报中编委备案10. 公事员的范围条件,同时知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但因犯法受过刑事惩罚、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成为公事员11. 公事员身份的获取:主任科员以下通过考试录用(试用期 1 年,期内可取消录用);面向社会公布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聘用制公事员12. 聘用制公事员:专业技术职位或辅助职位能够聘用、保密职位不能聘用;能够直接聘用也能够参照公事员考试程序聘用;依据公事员法和聘用合同治理、一样 1-5 年;聘用合同不需要批准、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发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3. 公事员的辞职包括志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可是后者只是用于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而且并非退出公事员队伍14. 公事员不准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效劳年限;涉密职位未满脱密期限。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公民与行政关系等内容的法学学科。
下面将汇总一些常见的行政法知识点,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组织与职能、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等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它具有行政性、非协商性、命令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
二、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目的,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点。
2.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限制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行为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法的法律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3.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宜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措施和授权范围,以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公民权益。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
5.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批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多种类型。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合法性、特定效力、相对效力、不可撤销性等性质。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非法性、绝对无效性和相对无效性等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
五、行政许可制度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行政法的基本知识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律体系。
它是公法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政府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下面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定义、性质、来源、特点和功能。
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以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工作程序和与公民权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定义主要体现了其规范性质和对象,即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法性质:行政法是公法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的是政府机关的行为,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2. 约束强制: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能滥用职权或侵害公民权益。
3. 相对独立:行政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分支有一定的独立性,它具有自己的特定规则和原则,与刑法、民法等法律有区别。
4. 程序性质:行政法主要关注行政程序的规范,包括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
5. 单方面强制性: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其决策具有一定的单方面强制性。
但也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民的权益不被侵害。
三、行政法的来源行政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习惯法等:1. 宪法: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范围,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法律:行政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程序要求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政府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和行政行为的实施。
4. 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广泛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规范行为,也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来源之一。
四、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直接适用性:行政法是直接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体系,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公民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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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1.(1(2A.B.C.D.(3A.B.(4ABCD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1.(1(22.(1A.a.b.c.B.(2A.B.C.1.2.3.(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1.2.(1(2(3(4(51.(1(2(3(4(52.1.2.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1(2(3(44.(1A.B.a.b.c.d.e.C.E.D.E.a.b.c.(2A.B.a.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
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
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a.一般性程序(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b.特殊程序(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a.(a(b(cb.(4A.a.b.c.B.a.(a(b(c(db.(a(b超过15(cC.(5A.B.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6)行政给付A.概念B.种类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7)行政指导A.行政指导的概念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8)行政确认A.行政确认的概念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31.2.(1(2(33.(1(24.(1A.B.C.D.E.F.(2A.B.a.b.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B.撤销的后果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a.依据变更b.情势变更c.目的实现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第四部分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概括性范围1.2.(1(23.1.2.1.2.(1(21.2.121.2.3.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6.1“三231.2.1.(1(2A.B.(3A.B.C.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高院管辖(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3.最高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跨行政区域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1.原告资格(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4(5(6(7(8(9原告资格(101.(1A.B.C.(2(3(4(5(62.3.(三)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五、行政诉讼的证据(一)证据的种类及要求(二)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六、行政案件的裁判(一)一审判决1.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起诉作为,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2)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2.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1)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A.主要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职权E.滥用职权F.明显不当(2)变更判决A.B.C.D.(3A.B.(4A.a.b.c.d.偿e.B.效1.2.(1(2(3(43.裁定错误:撤消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继续审理(驳回起诉)(三)再审判决1.原判正确: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2.原判错误(1)撤消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2)发回重审(3)撤消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四)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1.执行机关2.执行依据3.申请期限4.执行措施第六部分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一)主体要件: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因果要件: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