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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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支出防止元旦、春节期间突击花钱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支出防止元旦、春节期间突击花钱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支出防止元旦、春节期间突击花钱的紧
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12.14
【实施日期】199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支出防止元旦、春节期间突击花钱的紧急通知
(1991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朝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企业经济效益仍然较差,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财政困难加剧。

在财政和企业都还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一些单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又有抬头。

为巩固治理整顿的成果,进一步树立勤俭节约的优良风气,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廉政建设,缓解财政和企业困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元旦和春节期间,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突击花钱。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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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官员工作不力引恶性拆迂将被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官员工作不力引恶性拆迂将被问责
法快 治 报\; 主治聚焦

二是要确保密码 安全 。拿到新 的银 行卡后 , 要立 即修改 密码 , 尽量不要 用 自己的生 日、 家庭 电话 号码或 1 3 5 、88 8 2 4 6 8 8 8 等简单密码 , 并定期修改 密码 。 三是要保 护好个人信息 。输入密码时 , 要用 身体 和手 尽量 挡住 密码 键盘 , 防止被偷窥 。遭 遇吞卡 、 吐钞等情况 , 拨打 未 要 发卡银行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及时与发卡银行取得联 系。使用 网上支付及 网上银行时 , 不要使用不 明链接或 网站 , 尽量 避免
目前 , 国务 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进一 步严 格征地拆迁管理 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 法权益 的紧急通知》 。 记者 获悉 , 国务 院办公厅 出台的“ 紧急通 知 ”要求 严格征地 拆迁管理 工作 , , 切实维 护群众合 法权益 。通知中规定 , 因工 作不力 引发征地拆迁恶 性事件 , 有关 领导和直接 责任人将被追究 责任 。
我 国现行《 刑事诉讼 法》 有关于意 见证据 的规 定 , 没 但是《 办理 死刑案 件证据 规定 》 十二条第 三款规 定 : 证人 的猜测 第 “
性、 评论性 、 推断性的证言 , 能作 为证据使用 , 根据一般生 活经验判断符合事 实的除外 。” 不 但 ( 自2 1.5 1 河北青年报 》 摘 0O0 . 《 3 )
证工作。 ( 自 2 1 . . 4 海证 券 报 》 摘 0 00 1 上 55 )
两院 三部首 次 明文确 立死 刑证 据裁 判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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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3 0日,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院 、 最 最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和司法部发 布《 于办理死 刑案件 审查判 断证 据若干 关 问题 的规定》 关 于办理刑事案件排 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 的规定》 和《 。首次 明文确立死 刑证据裁 判原则 , 明确 了对于明显违 反法 律和有关规定取得 的证据 , 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 据 , 当予以排除 。比如 , 应 刑讯逼 供取得 的口供不 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 《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 规定》 第二条规定 :认 定案件事实 , “ 必须 以证据 为根据 。” 第一次 明文确立 了证据裁判原则 , 必须做 到认定 案件事实应有相应 的证据予 以证 明 , 一切都要靠 证据说话 , 没有证据不得认定 犯罪事实 。 19 96年全 国人 大对《 刑事诉讼 法》 进行 了修 订 , 对于证据 制度 的规 定仍 比较原 则 , 、 、 但 公 检 法三机关关 于执行 《 事诉 刑 讼法 》 的具体规 定虽 一定程度上充 实了证据规则 的具体 内容 , 缺乏系统性 和权威性 , 但 不能满足 司法实践 的需 要。 而新 出台的《 办理死 刑案件证据规 定》 明确 了对 于明显违反法 律和有关 规定取得 的证据 ,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不 应当予 以排 除。这 是《 办理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 增加 的新 内容 。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6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6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67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现将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地中海实蝇是果树的毁灭性害虫,去年美国从国外传入此害虫,已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我国尚无此害虫,一旦传入,将直接影响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

为此,必须迅速采取有力的植物检疫措施。

望有关部门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工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国务院:据我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七月十三日电告,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蔓延,美国加州州长布郎已宣布南加州圣何塞地区方圆六百英里为地中海实蝇虫害检疫区,在各要道设置检查点,严禁从该区运出水果、蔬菜,并大面积喷洒化学杀虫剂控制疫情继续发展。

该领事馆已告我访美人员不要携带水果回国,并要求通知国内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据香港《国际经济行情》报导,美国农业部八月二十八日发出警告,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西部加州蔓延,有可能成为美国农业历史上最大害虫的入侵。

仅加州一地已使美国损失数十亿美元。

地中海实蝇是国际上十分重要的检疫性害虫,此虫危害柑桔、苹果、葡萄、梨、芒果等水果,还危害蕃茄、茄子等蔬菜,寄主植物达一百二十多种。

此虫原产于非洲热带地区,现已传播到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尚未发生此虫,是对外植物检疫对象之一。

我部得知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已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加强对地中海实蝇的检疫检验工作,严防该虫传入国内,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粮食流通体制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

在粮食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有效地保护了种粮农民的利益。

去年,区别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的不同情况,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主销区的粮食收购市场。

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执行的效果是好的。

当前,由于粮食供大于求,市场价格较低,主产区种植结构调整任务重,农民增收渠道不多,种粮仍是主产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国务院明确: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

今年主产区的粮食收购,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当前秋收在即,各主产区在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策,做些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为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继续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深化改革,继续发挥粮食收购主渠道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应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鉴于当前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容不足的情况,可适当增加发放简易粮仓贷款,由省级财政给予全程全额贴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和安 装任 务 。
人死亡 、0 6 人受伤 , 周边 3 公里 内约 1 5 . 万名居 民 1 被紧急疏散。事故发生后 , 国务院领导 同志高度重
视并作 出重要批示 , 要求有关部门制定 中小化工企
业行业准人标准 、 安全 标 准 、 保 标 准 和 从 业 人 员 环
三、 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督促指导企业继续深
经 费 、 限 、 急 预案 ) 期 应 。要 督促 指 导 企 业 建立 和完

督 促 化工 企 业进 一 步 加大 对 储 罐 区等 重 大
危 险源 的安全 监控 力 度 。要督 促企 业完 善构 成重 大
善定期 隐患排查治理 的体制 、 机制 , 建立隐患排查 治理 的组织机构 和定期 、 分级检查制度 , 保证隐患 治理资金及时投入 , 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
加强化工企 会 办公 室 于 9月 5 日以安
改造和设备更新 的监督检查工作 。企业技术改造和
委 ,[0 82  ̄ 20 12号 文 , , 紧急通 知 各 省 市 、 自治 区、 中央 企 业要 求认 真 贯彻 国务 院领 导 同志 重要 批 示精 神 , 切 实加 强化 工企 业安 监 工作 , 其精 神 也 适 用 于机 械
进 一 步加 大安 全监控 力 度 。 二 、 强化 工 企 业技 术 改造 安 全 监 督 管理 。 各 加
项行动“ 回头看 ”检查 化 工 企业 隐患 治 理 体制 机 制 ,
建立和完善情况 、 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从 2 0 年 09 开始 , 对没有建立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
投用 前要 组织 严格 的安全 验收 。严禁 没 有设计 资 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22•【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
通知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总页数】3页(P4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J], ;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
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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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4年6月30日18时58分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新大(大连新港至大连石化)一线原油管道,因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LNG加气站配电工程电缆套管水平定向钻穿越施工时,将其钻透、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原油进入市政雨水管网系统,在汇入寨子河出口处局部发生燃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起事故暴露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管道企业对所属管道监护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地下穿管和地下暗挖施工(以下统称城镇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落实管道保护部门责任和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施工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所有管道档案资料,规划新的建筑、设施和管道时,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质检、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二、管道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责任,加强管道的安全管理。

要完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加强日常巡线检查,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道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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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五月十五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征地拆迁紧急通知原文 2011-5-18 20:46 提问者: 欣及 |浏览次数:1963次 我来帮他解答

回答共2条

2011-5-19 10:07 xiyushentu|二级 是2010年5月15日吧

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中机发56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

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2010-11-22 14:22 提问者: liuyewei58 |浏览次数:1514次 地方政府和人大签发的征地拆迁文件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道》相抵触的部分,如何才能得到纠正?是依据《通知》就能改正地方文件中这些相抵触的内容,还是由地方文件的签发者自己宣布这些与《通知》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自动停止野蛮拆迁?《通知》发表了半年了,我们这儿的„野蛮拆迁‟,„无证拆迁‟还是依照地方政府和人大在《通知》发表以前签发的征地拆迁文件进行。国务院哪个部门在检查《通知》的执行情况?如何同这个检查部门联系,向它反映情况?谢谢! 我来帮他解答

2010-11-22 14:39 满意回答

一般这种事情,不能依靠文件来执行了。

毕竟野蛮拆迁的后台的人,就是机关大楼里座的最稳得人。 老百姓很难能把他们拉下马,如果你要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你就要做好一个特种兵。拿起所有的法律武器以及“其他武器”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搞垮他们。

首先你要有足够的对方的犯罪证据,最好是录像+文字一应俱全。 然后按正常的模式走程序、县法院、市法院、省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法院有时候也不一定好使、因为有很大的保护伞、保护着他们,所以你还要让大伙都知道,最好是全中国人都知道,关注的多了,保护伞就没了。

野蛮拆迁、无证拆迁最有利的方式,你就是要熟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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