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2023年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以租代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以租代征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必须对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调查核实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以租代征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工作目标1. 彻底清理整顿2018年以来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查处相关责任人。
2. 建立健全以租代征工作机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措施1. 加大执法力度(1)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嫌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违法违规用地档案,形成清晰的违法违规用地现状图。
(2)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3)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用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以租代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2)完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违法行为。
(3)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违法违规用地的举报工作。
3. 深入调查核实(1)成立调查核实小组,对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 规范以租代征工作(1)建立健全以租代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制定并完善以租代征工作的操作细则和标准,确保依法依规进行以租代征工作。
(3)加强对以租代征工作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有所抬头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两紧急通知”)。
现将“两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两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现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从严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金融安全。
从严土地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经济社会较快稳步发展的重要措施;从严土地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对此,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认真学习“两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领会从严管理土地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振奋精神,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2023年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我国土地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已经出现了不平衡的局面,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其中,以租代征是指政府出让土地的所有权,但将出让土地收取代征费用并回租,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不规范操作和监管不力,导致以租代征方式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使用以租代征土地行为的清理整顿工作,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以租代征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的监管机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2. 任务:- 对全国范围内已发生的违法违规以租代征土地行为进行排查,梳理出一份清单,并对清单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分类整理;- 对涉及的各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制定违法违规用地的整改方案,确保用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护农民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合法权益;- 完善以租代征的监管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审批和监督力度,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内容1. 梳理清单:对违法违规以租代征用地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细化行为的种类、地点和责任主体。
并按照违法违规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分类整理,重点关注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地区和行为。
2. 责任追究:对涉及的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括停职、调离、免职等,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3. 整改方案:针对梳理清单中的每一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确保用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护农民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违规行为严重的案件,要积极采取补偿措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以租代征——征地拆迁的又一套路你能识破吗

“以租代征”——征地的又一套路,你能识破吗?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的违法性总的来说,“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
具体来说,“以租代征”违背了以下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均为非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以租代征”将农业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此外,在2005年8月国土资源XX《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6年5月国土资源XX《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年6月国土资源XX《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国家都禁止“以租代征”行为。
“以租代征”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以租代征”这种任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由于违法,显然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由此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各方主体也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现通知如下: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标准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
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改革”不会为“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开门

“改革”不会为“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开门
作者:暂无
来源:《乡村科技》 2015年第7期
编辑同志:
某地乡村干部多次“动员”刘某等农户将其承包的一块山地,以一百年的期限租给了一位城里来的商人用于建设山地旅游度假村。
请问这种“以租代征”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改革的精神?
读者:曹某
曹某读者: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5年8月22日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于政府介入的“以租代征”搞商业开发等侵农、夺农现象仍是持反对态度的。
《意见》接连规定了几个“严禁”: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针对现实,当前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注意和严守“四个边界”:一是政府权力的边界,二是规模经营的边界,三是资本下乡的边界,四是农民权益的边界。
其中“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指乡镇甚至县(市)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不正当干预。
王景龙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163453。
最新整理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docx

最新整理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维护正常的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xx]166号)和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xx]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xxxx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xx]166号)精神,贯彻严而又严的土地政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领导这次清理整顿活动,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集中清理整顿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清查组、处理意见组、完善手续组三个工作组。
清查组主要负责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清查摸底,制作调查材料。
处理意见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清查出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拟定处理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
完善手续组对已经处理到位、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按最高标准缴纳各项规费后,完善用地手续。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清理整顿工作自9月26日开始至12月31日基本结束,按照集中清查、研究处理、完善手续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清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各分局对所辖区域的各类农村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对“以租代征”项目用地的性质、面积、时间、用途等情况逐宗查清,形成调查材料并登记造册。
各分局将清查登记台账于10月20日前报清查组。
(二)研究处理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对清理出的“以租代征”项目用地,根据其性质、用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拿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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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
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当前,我部和一些省(区、市)正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
根据部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两项试点只限定在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必须根据批复的试点方案内容开展试点工作。
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必须按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同时要把握方向、循序渐进。
试点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上述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部。
部将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