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合集下载

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23
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国土资源部第17期专题会议纪要要点
一、土地的供应,无论是采取出让还是划拨,都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法
定职责。

对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纪委、监察部的规定,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凡是“限房价、限套型”的土地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规
划部门确定的条件和土地的其他使用条件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竞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确定后,有关建设、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的其他条件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凡是房屋定向销售,将地价优惠给购房者的土地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根据市场地价水平和政府确定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并将地块的建设、规划条件与土地使用的其他条件一并作为前置条件,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将承诺销售房价最低者确定为土地使用权人。

承诺的销售房价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招标、拍卖、挂牌都是土地出让的法定方式。

上述三种方式具体应根据土
地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状况、土地用途、竞争态势等灵活确定。

对限房价的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五、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应在建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建筑市场的有关
规定,确定施工建设单位。

2006.8.25。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8号)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8号)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8号)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11-3 浏览:10553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文政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文政发〔2006〕5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文件(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云国土资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省委七届七次全会和州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从严土地管理的清理工作,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用地,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坚决制止违法乱占滥用、非法批准征收征用耕地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确保我州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此次清查工作的重点是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主要是“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调整规划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违反产业政策供地,变相设立和扩大开发区以及这些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具体内容包括:(一)重点清理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1.在国务院决定停止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

2.以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为主要表现形式,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的违法行为。

3.未报即用非法占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或占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3]388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3.11.17【实施日期】2003.1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进一步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农业问题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高度重视,从保持良好发展局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对农业和粮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等严重问题,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对保护耕地、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权益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决定的。

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当前耕地连年减少的严峻形势的认识,提高对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重大责任和紧迫任务的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化压力为动力,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落实制度
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地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建立制度的市县,要提出通报批评,限期建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3・
维普资讯


关于省级批准 ( 核准 、 备案 ) 目需作出说明 问题 项
在 已向国务 院报批 的单独选址项 目用地 中, 凡属省级政府及有 关部 门批准 ( 核准 、 备案 ) 的建设项 目, 由省发 展改革 需
委就项 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等情 况作 出说 明 , 由省级 国土资源部门报我部 , 我部将 分批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符合性 审查 。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关于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市场准入标准 : 明依据 的文件 、 一) 说 条款和主要表述 , 以及项 目建设 的必要性 。 ( 关于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 : 二) 说明依据的 国务 院或 国家发展改 革委 、 行业 主管部 门以及地方政 府 已经 批准发布的
二 、 关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手续 有
各区县 分局 办理 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 同时负责其土地使 用权 登记 , 土地登记结果报区县政府批准 。
三 、 格 依 法 行 政 , 法 办 事 严 依
( ) 一 各区县分局办理上述许可事 项 . 申请人需 提交的材料 、 理时限 、 其 办 办理程序 、 收费标准等 , 北京市 国土资源局 按《
维普资讯
f0 4 24号 ) 2 0 ]3 的规定执行 。 ( 关于办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国有荒山 、 六) 荒地 、 荒滩用地事项
面积 限定在 6 0 顷以下 , 0公 并应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和开发 整理专项 规划 ; 开发后 的土地用 于种植业 、 林业 、 牧 畜 业、 渔业生产 ; 用地权 属清楚无 争议 , 地类 和面积 准确 ; 涉及农 ( 、 ) 、 利 、 牧 渔 业 水 环保 、 林业 等有 关问题 , 应取得该项行政 主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国土资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就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领导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安危的高度责任感,树立统筹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的全局观念,树立地质灾害防治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治向主动防治转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防灾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查明隐患,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普查工作地质灾害普查是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的前提,是有效避免群死群伤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

各省(区、市)厅(局)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把地质灾害普查作为重点工作紧抓不放。

部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全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厅(局)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普查的力度和速度,增加普查投资,打破目前普查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周期较长的局面,快速查明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以便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

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

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标准的一律核减。

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应土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预审、审核报批和供应土地。

利用滩涂、荒山、荒地等进行非农建设的,也必须依法报批。

擅自供应土地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进行听证和充分论证。

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的,国土资源部还将组织进一步论证。

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对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向国务院报批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要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作出说明。

国土资源部将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说明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对不备案及弄虚作假的地区要暂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

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下发用地批复和办理供地手续。

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发挥土地调查、登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

对报批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

各地要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

建立耕地动态监测系统和分析通报制度。

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三、确保房地产调控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

各地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全面清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本信息。

严格土地登记管理。

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

重点查处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已经部署了公开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工作,各地都要按照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案件。

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处理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责任到位,处罚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有案不查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

对清理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特别是查处结果向国土资源部作出报告。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继续做好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

坚决落实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对拒不落实的
要责令整改。

擅自调整开发区位置、边界和扩区的,其用地按违法查处。

五、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新体制和职能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

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保证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充分发挥其执法监察作用。

要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班子建设,高度重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的队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气势、把握主导,用心做事、力戒浮躁,夯实基础、拓展成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