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44号)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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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各银监局:现将《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镇银行评级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
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方法的理解和掌握,人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一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一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二、《村镇银行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高质量完成监管评级工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置;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请各银监局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和完善村镇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行的持续、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村镇银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以及“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3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商业银行商票表外业务风险资产计提规则研究

商业银行商票表外业务风险资产计提规则研究摘要:商票信用市场迎来发展新机遇,商票业务将大幅提升;商业银行的商票表外业务,主要包括商票的保贴和保证等;商业银行对商票表外业务在风险资产计提上,存在规则不明确的问题,票据市场上无统一规范标准;从政策文件切入说明商业银行的商票业务分类,剖析各类商票业务风险资产计提的适用条款;商票保证业务的相关风险资产计提规则,亟需监管部门和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统一认定。
关键词:商业银行商票业务风险资产计提一、商票信用市场发展迎来新机遇(一)从市场层面来看,商票在票据市场中的占比不断提升据上海票交所统计2021年末,银票承兑余额12.81万亿,商票承兑余额2.16万亿,商票占比14.45%,这也是历年来较高水平;2021年末,银票贴现余额9.05万亿,商票贴现余额0.83万亿,商票占比8.35%。
由此可见,商票总体水平很低,签发量占比高于贴现量占比,说明商票的融资变现环境还是差很多。
有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商票市场占比可望达到30%左右,成为票据市场一股力量,商票在票据市场中的地位将大幅提升。
现阶段商票之所以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不外乎资产端运用能力弱和滥用商票引起信任危机、资金端授信和创新不充分,以及中间端的信息不对称。
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近年市场各方都在为商票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即将到来的商票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上海票交所构建商票信息披露规则、电子票据和二级市场发展提升了电子商票的使用体验。
企业也在自我觉醒,开始不断尝试商票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
商业银行逐步探索引入担保机构作为增信或强化场景风控,用商票金融产品介入供应链金融业务。
这些关乎商票有益的探索必将带动市场各方积极加入,为商票发展提供动力。
(二)从政策层面来看,商票应用已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供应链创新和应用迎来政策机遇期。
供应链创新和应用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为加快我国供应链发展步伐, 2017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提出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具体要求。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总局 、国家版 权局 关于 加强 知识 产权 质押 融 资与评 估管 理支 持 中小企 业 发展 的通知
(00 8月 1 21 年 2日)为 了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
2 6 中 经 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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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 企业 贷款 的 金融 债 。对 于风 险成 本计 量到 位 、资本 与拨 备充 足 、, 企 J 、
业金 融服 务 良好 的商业 银行 ,经监管 部 门认定 ,相 关监 管指标 可 做差 异化 考核 。根 据商 业银 行小 企业 贷款 的风 险 、成 本 和核 销等具 体情 况 ,对小 _ 八 业不 良贷款 比率 实 行差 异化 考核 ,适 当提高 小企 业不 良贷款 比率 容忍 度 。
中国银 监会 关于 支持 商业银 行 进一步 改进 小企 业金 融服 务的通 知 (0 1 5月 2 21 年 5日 银监 发 【0 l 9 )优先受 理和 审核 小企 业金 2 l】5 号 融 服务 市场 准人 事项 的有 关 申请 ,对 连续 两 年实现 小企 业 贷款投 放增 速 不 低于 全部 贷款 平 均增 速且风 险管 控 良好 的商业 银行 ,积 极支 持其 增设 分 支
权 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三、建立完善知识产 小 企 业股 权融 资 机 制 ,鼓 励 风 险投 资 和 私募 股 权 基金
权 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各地银监部门要指导和支 等 设 立 创业 投 资 企 业 ,积 极 发 展 中小 板 市 场 ,加 快发
持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机 构 创 新 授 信评 级 ,严 格授 信额 度 展创业板市场 ,建立和完 和信 贷政策 、可 以用 货币 等 金融 产 品。 二 、建 立健 全 中小 企业 金 融 服 务 的 多层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特色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

.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一览表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解读一、现有特色指标基本情况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为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设置了6类22个特色指标(计算公式详见一览表),具体如下:1.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有关规定设置的合规性指标3个,分别为拆入资金比例、担保比例、固投比例。
其中拆入资金比例和担保比例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的负债规模,固投比例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资本金固化的程度,确保资产保持一定的流动性;2.针对资本充足程度的分析指标3个,分别为调整后净资产、资本预期损失率、业务规模资本比例。
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信托公司资本的损失情况,以及业务规模扩张的倍数情况,为进一步分析风险抵御能力提供预警作用;3.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的指标2个,分别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充足率、长期股权投资不良率。
设置目的是监测股权类资产的风险状况;4.分析信托业务风险及运作效果的指标6个,分别为信托业务收入比例、信托项目涉诉风险比例、信托项目潜在赔偿责任风险率、信托项目赔付率、代定信托比例、信托赔偿准备金率。
设置目的在于为专项分析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赔付风险、合规性风险等提供预警功能,并为观测信托业务的收益情况提供指标支持;5.分析关联交易风险的指标7个,分别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全部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不良率、信托资金关联交易比例、信托资金关联交易不良率;6.分析客户集中度风险的指标1个,即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监管指标的影响自2007年3月1日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正式生效。
由于新办法对合规性指标、关联交易等若干内容有重大调整,必然对信托公司特色监管指标产生很大影响。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资管新规的背景01资管新规细节解读02E N T S目资管新规的影响03C O N T 录P A R T01资管新规的背景Origins of New Regulation一行三会体制下的资管行业格局在原有“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资管行业长期存在着“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
跨子行业之间的“政策套利”也成为了各金融机构的牟利手段。
百万亿规模的资管市场里,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风险日趋暴露。
2018年4 月27 日,在经历近半年的意见征询后,央行终于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稿,市场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总体而言,新规在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及通道、净值管理等根本性原则上未作松动与让步,显示了监管层面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的决心未变;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执行上略显温和,以预防因监管硬着陆1.1 资管新规的背景资管新规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资管新规”出台意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2017年11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为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文。
而在此次正式稿下发前的一个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也成为历史,“统一监管”的时代划开序幕。
带来的次生危害。
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短期而言消除了悲观预期及政策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对市场气氛有一定稳定作用;在行业逐步规范过程中,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盈利能力的确会带来短时间阵痛,但对于行业长期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同时也符合我国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
资金池99号文定义,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如何弄懂缺口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如何弄懂缺口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同业业务和表外业务占比不断提升,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对传统的银行资负管理均造成非常大的冲击,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变的错综复杂,利率风险与银行其他风险的相关性也再不断增强。
自2016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即颁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法规沿革巴塞尔委员会于2016年4月出台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文件《Interest rate risk in the banking book》(以下简称“IRRBB”),作为巴塞尔III银行监管系列核心重要文件之一,其中要求采用此标准的商业银行需于2018年正式实施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银行账薄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稿)正是采纳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并根据我国的市场利率环境做了一些特色化的修改。
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咨询”曾经根据各大欧美银行的公开信息进行过计算,发现当利率上升200个BP时,部分银行18%的资本将被蚕食。
利率风险对资本的影响甚至超过信用风险,银行必须加强重视。
对于我国的大部分银行也存在这种情况,净利息收入的增加未能抵消经济价值减少对于股东权益和资本的影响,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
所以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未来的加息因素过分影响资本充足率。
2018年5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银保监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
《指引》修订后,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要求更加精细化、对计量方法加以规范,强化风险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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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 年12 月16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Basel 111 ) ,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 年1 月1 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臵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 ;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 ,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 ,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臵风险。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臵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 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20n 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