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50c6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00.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监管引领,做好沟通协调。
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
坚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二、明确发展战略(一)特色经营。
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市场定位。
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创新模式。
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四)技术运用。
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落实审慎经营规则(一)公司治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资本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3]13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16【实施日期】2013.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136号)各银监局:为引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和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更好地支持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农商银行差异化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农商银行所处经营环境、资产规模、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采取差异化审慎监管措施。
因地制宜指导农商银行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二)激励相容原则。
对资本充足、治理健全、内控严密和评级2级(含)以上的农商银行,督促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支持在体制、机制、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上先行先试;对监管评级较低的农商银行,督促其夯实基础,强化经营管理,适当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
(三)宽严相济原则。
遵循银行业发展规律,借鉴国内外监管良好实践,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上,对规模较大的农商银行适当提高监管要求;对经营规模较小的农商银行,赋予一定的监管弹性和容忍度。
(四)持续监管原则。
通过横向、纵向和内外监管联动,加强持续风险监测,定期评价并不断优化差异化政策,加快推进现代农村银行建设,引领实现科学发展,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科学制定差异化的发展战略监管机构应指导农商银行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和自身比较优势,科学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发展愿景和战略目标,建立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差异化发展模式。
(一)县域农商银行发展战略。
强化“三农”发展战略定力,不断巩固“三农”市场定位,专注精耕深耕县域市场,致力于促进“三农”发展,着力打造服务“三农”的特色银行。
(二)城区农商银行发展战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8•【文号】银监办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1号)各银监局:现将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8日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强化监管、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三大主线,切实落实风险监管的底线思维,有效处置化解传统领域风险,前瞻防控苗头性、趋势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加强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转型发展,切实强化服务“三农”的战略定力,加强创新驱动,持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全面做好守住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转型发展、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四篇文章”。
一、守住风险底线(一)严控不良贷款反弹。
一是做实资产质量。
全面清查和如实反映隐性不良贷款,确保年内完成全面清查入账处置工作要求。
二是加强贷款分类管理。
把贷款五级分类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提高贷款分类的精细度和准确度。
有条件的机构可试点推行十级分类法。
三是关注重点企业客户风险。
督促确定辖内行业风险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行业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风险跟踪。
加强对完全出口依赖型、快速多元扩张型、集团关联复杂型、多头担保举债型、高财务杠杆型、私募包装型企业的风险核查和评估。
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保全资产直至退出。
四是持续优化信贷行业结构。
将信贷结构优化作为常态性工作,高度关注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以及钢贸、光伏、纺织等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对其他行业要加强研究,审慎判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a3e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9.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中小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精髓与落脚点
乐m元中囿农assesf志a兗m书记、钍长中国银据传踝股汩有限公司wm书圮、mm长王ii m湘江崙m u兗耍书记.理_长中小银行宪善公司治理的精髓与落脚点發高端对话要想真正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问题,没有什么捷径可 走,构建协同与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特别是配好“一把手”才是正道2020年,公司治理成为农村金融领域的年度热词,从监管部门领导多次公开发声要求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到不少银行因公司治理问题频遭罚单,再到相关政策出台落地,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农村中小银行转型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更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农村中小银行到底该如何认识新发展格局下公司治理面临的新形势,如何在其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背景下找到公司治理的落脚点呢?在第二届中国农金30人论坛湖南会议期间,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党委书记、社长,中国银保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进元对话浙江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小龙,共同探讨新发展阶段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形势、挑战与路径。
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我国进入新 发展阶段的重要论断。
其中,明确提出:“深 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 用社持续健康发展”。
您认为这对农村中小银 行公司治理意味着什么?王小龙:新发展阶段打开了中小银行 发展的新空间,也赋予了中小银行更大的责 任。
这必然要求中小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消 费主导、创新驱动、绿色转型是我国新发展 阶段的关键特征。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 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 局,必然要求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加快迈向消费主导时代,这无疑打开了中小银行居民家庭和小微企业 双轮驱动大零售转型的新前景。
同时,《建 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 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我国经济将加快迈 向创新驱动时代,这对中小银行而言既是压 力,也是动力,将加速中小银行全面实施数 字化转型、大力发展数字金融的新趋势。
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框架日益完善,逐步搭建起以“三会一层”为主体、较为规范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公司治理水平有所提高。
但整体来看中小银行机构公司治理普遍较薄弱,“三会一层”的有效性履职、股权管理、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多方面存在不足。
本文就县域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调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国外借鉴;对策建议随着市场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发展壮大的同时,经营管理缺陷陆续暴露,可持续健康发展面临困境,叠加新冠疫情、互联网金融、利率市场化、经济下行等因素冲击,当前中小银行机构发展呈现出规模增速放缓、风险逐步暴露、盈利收窄等特点,其背后的原因绝大部分在于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失灵。
一、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效履职不到位。
一是董事会选举程序不规范、职能弱化,如:农商行系统董事长普遍由省联社直接任命,提名和选举程序不合规,部分村镇银行董事长由主发起行人员异地兼任,履职不到位;二是设立专门委员会运作效率不高,未充分发挥会议机制外的职能补充作用;三是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发挥有限,配置人员数量较少且多数为兼职,监督职责难以有效行使;四是独立董事一般由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提名或者由银行自身提名,且薪酬由受聘公司支付,相互存在利益关系影响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履职。
(二)股权管理存在短板。
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
一方面,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注资银行,早期金融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持股要求仅为20%,导致部分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报团取暖,形成大股东控制;另一种是部分农商银行由多家农信社合并成立,导致股权过度分散,股东大会“形同虚设”,高管层权利失去制衡,出现内部人控制。
二是股东管理存在缺陷。
中小法人银行股东主要由地方民营企业及自然人构成,准入门槛低,部分股东入股动机不纯,通过任命执行董事等方式,干预日常经营,违规套取贷款。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我曾经在一家小城里的商业银行办理业务,那一次的经历让我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了更深刻的感受。
那天,我走进银行大厅,准备办理一笔转账业务。
大厅里人不算多,但是工作人员的忙碌身影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取了号,坐在等候区等待叫号。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观察着银行里的一切。
柜台的工作人员面带微笑,耐心地为每一位客户办理业务,但是我能感觉到他们的工作流程似乎有些繁琐,效率不是很高。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流程优化问题。
一个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应该能够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简化不必要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
就像我此刻等待的时间,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治理手段减少,那客户的满意度肯定会大大提高。
这时,旁边一位阿姨因为某项业务的办理问题和工作人员起了争执。
阿姨情绪有些激动,工作人员则尽力解释着。
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了解到是因为阿姨对某项收费规则不理解,觉得不合理。
这又让我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问题。
银行应该向客户清晰、准确地披露各项业务的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客户产生误解和不满。
如果在公司治理中能够更加注重这方面的工作,或许这样的争执就可以避免。
终于轮到我办理业务了,工作人员态度很好,但是在办理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对于一些风险防控的措施似乎还不够严谨。
比如,对于我转账的目的和去向,只是简单询问,没有进行深入的核实和风险评估。
这让我意识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防控是至关重要的。
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能够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办理完业务走出银行,我不禁思考,银监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是多么的重要。
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这份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制衡关系。
比如,董事会要制定银行的战略规划,监事会要对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解读
,
推进 机 构 扁平 化
《 有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及 相 关 监 管 指 引 》 解读 国
20 0 6
年4 月
1 8 El
,
中 国 银 监 会 发布 了 《 有 商 业 银行 公 国
。
国 有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是 近 几 年我 国 金 融 业 改革 发 展
司 治 理 及 相 关监 管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 引》 ) 指
—
以 加 强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改革
。
,
确保
股 份 制改革 的核 心 问题
。
—
公 司 治 理 改 革 以 及 相 关 的监 管 要
股 份 制 改 革真 正 取 得 实 效 《 引 》的发 布 执 行 指
对于 推 动 国
求 进 行 了 规定 随着 中国 建设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分 别 于 2 0 0 5 年
,
、
上 下 联动
民主 集 中
的编 制 流 程
心
.
.
逐 步 形 成 以 财 务 预 算 为核
、
以业 务 预 算
、
、
资本 预 算 为 基 础 涵 盖
.
、
机构
部门 业务
.
客 户 产 品 等 多维 主 体
、
,
中长 期 规 划 和年
系
,
综 合 平 衡 长 期 与 短 期 外部 与 内 部 过 程 与结 果
、
、
、
学 习 与成 长 四 个 维 度 的 关键 绩 效 指 标 体
( 二 ) 完 善 计 划财 务 管 理 体 系
股 改之 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9〕15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使中小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以此促进
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
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应清晰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以下简
称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不越位、不缺
位。商业银行应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决
策程序,以有效制衡和确保效率为原则,重点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
高级管理层、董事长与行长、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责权划
分,确保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的有效制衡和配合,提高决策效率。
商业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报告制度,明确高级管理层或有关部门向董事会、
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银行董事、
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股东结构等情况,合理
确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人数、结构,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提高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和审定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
战略、资本管理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上述战略和规划的落实;同时督
促高级管理层及时制定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流程,动态了解和把控银行
的总体风险及主要风险。董事会应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专门委员会应
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协同性。
三、商业银行应严格董事的选聘条件,加强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的专业
素质和决策能力。董事应认真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
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规定董事在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
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作为对董事定期评价的依据。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向其问责,
必要时要求其辞去董事职务并上报监管部门。
四、商业银行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适当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优化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提名机制,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提名,提高小股东在独立董事选聘过程中的发言权。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
得再提名独立董事。细化独立董事的选聘标准和程序,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由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重点从独立性、学识、经验、能力和年龄等方面
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如在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商业银
行,并承诺其拟任职务与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五、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评价职能。监事会应制定工作制度
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并就所发现问题责成高级管
理层提出整改意见并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应为监事会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保证
监事会正常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对重
大问题的审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独立调查、取证,
不受内外部因素干扰,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监事应每年至少亲自出席
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监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对于不
能按照规定履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
监管部门。监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制止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层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商业银行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监管部门应向监事
会问责。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评价体系,明确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标准。商业银行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层成员尽职档案和诚信档案,加强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的过程评价。监事会应在
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做出履职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董
事会应定期对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高级管理层成员的
薪酬挂钩。各履职评价主体应建立问责机制,明确问责范围、程序和办法。商业
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评价报告。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及岗位职责相联
系的科学激励机制。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应兼顾银行的长短期利益,薪酬激励政
策要与宏观经济形势、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进步度等相匹配。董事的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监事的薪酬方案由监事会提出并报请股
东大会审定。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制定,并由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商业银行应建立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风险准备金,要
求高级管理层成员承担其任职期间的风险和损失。完善薪酬信息披露机制,商业
银行应在年报中披露银行薪酬制度,并逐一披露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全部薪酬所得。
八、商业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严格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一)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没有达到监管要求;
(二)资产质量出现大幅下降;
(三)风险状况或盈利状况明显恶化;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商业银行股东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资质要求,全面履行股东责任和义务。
股东对商业银行承担诚信义务,应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股东
应完整、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承担支持银行持续发展的义务,当
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时,应暂缓或减少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支持银
行补充资本。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
经营管理,不得损害银行利益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在董事会任期内,已派出董
事的股东如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商业银行应要求该股东派出的董事辞去董事
职务。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原则,审慎
选择合格战略投资者,发挥战略投资者在改善银行公司治理、产品开发、风险管
理、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作用。银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或类似职能机构应每年
对战略投资者与银行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拟定下一年度合作计划。
十、监管部门应加强股东资质管理,对于严重违反诚信义务、导致商业银行
出现不审慎经营行为的股东,应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责令其转让股
份。
十一、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情况的监管。商业银行董事会
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
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限制分配红利;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纠正措施。
十二、监管部门应严格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细化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对董事、监事履职进行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对不尽职、失职的董事或监事,可视
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对不尽职或失职情况作出说明;
(二)约见该董(监)事本人或董(监)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三)以监管意见书等形式责令其改正;
(四)要求银行更换董(监)事。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上报监管部门。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