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垄断的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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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本文是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行政垄断的。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机关、被行政授权的的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官员)为了准确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有必要对行政垄断主体作出分析。

从立法角度而言,行政垄断主体为行政机关及被行政授权的其他组织。

从学理角度而言,可把其概括为行政主体。

行政垄断属于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借用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概念来表述行政垄断主体,能准确体现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

此外,得到行政授权的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

在现实情况下存在行政官员个人纯粹出于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保护相关企业的现象。

这些官员不是以行政组织的名义,而是通过私下交易的隐蔽方式,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易对象,来限制竞争或排除竞争。

只有腐败官员个人得到好处的行政垄断,却需要行政组织来承担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利于制裁违法行为的。

所以把行政人纳入到行政垄断主体,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符合法理的。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关于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应从其动机和目的两方面作简要分析。

行政垄断的最基本目的是:排除或限制他方经营者的进入,或者说确立本方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

本方经营者借助于行政权的作用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可以获得垄断利润。

行为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某种行为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行政垄断的主观动机是维护局部利益和谋取私人利益。

从经济学角度讲,行政垄断的动机就是寻租。

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三、行政垄断的客体行政垄断的客体是主要解决行政垄断侵犯了法律规定的何种社会关系问题。

客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垄断本质、危害及反行政垄断意义的科学分析。

行政垄断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即行政垄断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这决定了其危害的多方面性。

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是什么意思

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是什么意思

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是什么意思
自然垄断:这种一般都是有特殊情况,要想进入这个行业首先要付出大量的capitalinvestment(比如输电业,架设电线需要的投资很大。

)所以会有非常高的fixedcost。

既然成本这么高,自然会出现很严重的barrierstoentry,阻止其他企业参与竞争。

另外,对于自然垄断而言,单一企业生产时成本更低。

总而言之,自然垄断之所以存在,是行业特性所致——”自然而然发生的垄断格局“。

行政垄断:这似乎是一个只有中国学者使用的term,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左右。

在我们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中国实施的都是计划经济,也就是由 ... 调控大家的经济行为。

市场改革之后矛盾就出现了:究竟是实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呢,还是遵照旧规制行事?在某些特定行业,计划经济时代的 ... 干预依然存在,并且还在发挥作用。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或执法权力,在市场中对特定业务或领域实施管制,限制或排斥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这种垄断经常出现在公共事务、公共服务、自然垄断和专利许可等领域,对市场竞争和公平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行政垄断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的管制职能有关。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公共事务的组织者,有责任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然而,如果政府滥用职权,将公共权力用于让特定利益集团或企业获得无竞争的市场优势,就会导致行政垄断的存在。

行政垄断的主要特征是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通过行政许可、门槛设定、市场准入条件等手段,限制新参与者的进入,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这种限制往往以维护行业安全、维稳市场秩序等为名,但实质上是在保护现有垄断企业的利益,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的另一个特征是市场规则的扭曲。

政府通过制定特殊规则和管理制度,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

这些规则和制度有时候可以成为现有垄断企业的竞争壁垒,例如:行政审批的繁琐流程、准入条件的难度等。

市场规则的扭曲使得市场失去了公正与公平,给竞争者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还存在政府行为的不透明性和不可预测性。

政府执法部门对涉及行政垄断的行业或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均,容易产生裙带关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使市场参与者无法精确评估市场风险和合规要求,增加了市场不确定性,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行政垄断会抑制市场的竞争,使得市场资源配置不公平。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手段获取超额利润,消费者则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和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行政垄断会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垄断企业面临较少的竞争压力和刺激,缺乏必要的动力去改进和创新。

最后,行政垄断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垄断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市场规则,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垄断,特制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干预市场活动。

二、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市场垄断。

三、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避免因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导致市场垄断。

四、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转变。

六、加强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行政垄断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八、定期对行政机关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
保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

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

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摘要行政垄断是在经济规模集中度不高的情况下,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

其表现有“行政直接垄断行为”和“行政间接垄断行为”两类。

它有侵害消费者权益、加剧社会不公、扰乱了市场秩序、滋生腐败、阻碍经济发展等危害。

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和现行体制的弊端是其主要成因。

现阶段反垄断的重点应放在破除行政垄断上,实行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出台行政垄断规制法律是破除行政垄断的主要途径,这也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多维化Abstract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s formed by administrative power when the degree of concentration of economic scale is not high. There are two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direct monopoly" and "administrative indirect monopoly". It is harmful to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aggravate social injustice, to disturb the market order, to breed corruption and to imped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main causes are the historical tradition of official business, the inertia of the planned economy and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system.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 emphasis of anti monopoly should be laid on eliminating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Separating government from enterprises, introducing competition mechanism and Issuing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Regulation are the main ways to eliminat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This is also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China to cope with economic globalization. Keywords: administer ative monopoly; antimonopoly; multidimensional目录一、绪论 (5)(一)选题背景 (5)(二)选题目的与意义 (6)(三)研究内容 (6)(四)研究方法 (7)二、行政垄断的概述 (9)(一)行政垄断的含义 (9)(二)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 (10)(三)行政垄断的特征 (13)三、行政垄断的危害 (15)1.行政垄断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15)2.行政垄断加剧了社会不公 (15)3.行政垄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16)4.行政垄断损害政府形象 (16)5.行政垄断阻碍经济发展 (16)四、行政垄断的成因 (18)(一)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影响 (18)(二)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 (18)(三)现行体制不合理的结果 (19)五、反行政垄断的措施 (20)(一)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20)(二)引入竞争机制 (20)(三)提供法制保障 (21)(四)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 (21)(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21)六、结论与展望 (23)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垄断形式之一,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点所在。

标签:反垄断行政垄断行政权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正从以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平稳过渡到市场经济阶段。

但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竞争的日趋激烈、区域经济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地方保护主义有了可趁之机,行政垄断随之而来。

就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分析,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见解,如“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或行为”或者“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抑或“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附属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即政府是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而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的各政府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政府行政权力而采取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行政垄断作为我国现阶段一种较为突出的垄断形式,有其显著特征。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尤其是政府所属部门,天然地拥有对社会经济活动某一方面的控制权而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有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之分。

直接主体,即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者,通过行政禁令的方式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地区封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或者是限制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流入外地,从根本上切断了不同区域间的经济活动往来,割断了互通有无的渠道。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在本职工作中,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排挤、限制和扼杀竞争,从而形成一种市场行为,这种行为由于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特殊身份和行使的职能,其垄断行为的危害更大。

在中国,政府经常依靠行政性垄断来达到政策目标,这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因此,必须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加强反垄断法规制,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在反垄断法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这个法律明确规定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对垄断行为进行了定义和禁止。

基于此,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防范和处置,也应依据这些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行政机关应该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把握好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界限。

政府的干预不是为了阻碍竞争,而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政府经济参与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就应该责令停止该行为,消除其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其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应该由独立权力机构来负责。

独立权力机构应该依据反垄断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一旦发现行政性垄断行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制和处置,以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最后,要建立起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

反垄断法立法只是防范行政性垄断的一种办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政府必须认真执法, 打击各类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执法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并加强对公众的舆论宣传,提高公众的反垄断认识,从而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抵制与反制。

总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必须遵循反垄断法的原则和规定,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以改革和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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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垄断的新理解
提要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那些滋生于体制的、观念的以及意识上的病垢,仍然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而行政垄断就是其中一个顽强的阻力。

本文对行政垄断的定义、形成原因进行说明,并阐述自己对行政垄断的新理解。

关键词:行政垄断;形成原因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定义和界定
有人认为行政型垄断为“某些个别的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人员以履行政府职能为形式,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的独占或者垄断,并凭借这种独占或者垄断谋求同政府的目标和职权的本意相悖的行为。

”(李中圣《行政型垄断的几个问题》,《政法论丛》1992年第2期);也有学者将行政型垄断概括为“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

(历永《我国行政型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2期)这一类定义对于行政型垄断的主体认识不一。

有学者曾对有关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界定的研究进行过整理。

“关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在诸定义中出现过的主要有:政府;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部门;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带有行政职权的企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所属部门、一些中央或地方的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公司;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人员”。

二、行政垄断成因分析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普遍原因,更有我国体制转轨、生产力水平等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原因。

1、普遍原因。

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不同类型的国家经历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形成不可避免。

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在经济生活、市场活动中的体现,没有公权力就谈不上行政垄断。

只要国家存在,公权力就必然存在。

只要公权力存在,作为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一种形式和经济职能的一种表现的行政垄断就必然存在,国家不可能也不会对市场活动完全放任自流。

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不仅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和维护竞争,也会为了一定的目的在有些领域禁止或限制竞
争。

当然,由于体制、法制基础不同,行政垄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特征、结果会有所不同。

行政垄断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其表现形式、特点和后果等与政治体制、生产力水平、理论导向有直接关系。

处于特殊的转轨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有其自身特殊的形成原因。

2、特殊原因。

从中国历史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不可避免。

按人类发展史学说观点,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而资本主义可分为前期的自由竞争时期和后期的国家垄断时期,而且根据列宁的观点,国家垄断主义是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做好准备的。

中国的历史是从封建主义社会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这样跳跃式的前进导致了资本社会时期的缺失。

因此,中国社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时期,对于资本、市场、经济垄断没有感性认识,只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参考而已。

三、行政垄断的危害性
从上述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以下危害性:
首先,行政垄断造成人为分割市场,使统一、竞争的大市场无法建立,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其结果造成资源大量浪费。

其次,行政垄断的后果往往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限定购买或设置地区贸易壁垒,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商品,对垄断定价也只好接受。

再次,行政垄断行为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滋长了干部以权谋私的思想。

如今中国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寻租活动就是其表现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府可以借助于行政权威和强制性手段创造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并维持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

现实中,一条优惠政策可能意味着几十万元的减免税收,几百万元的提价收入,几千万元的低息贷款,甚至几亿元的“平价”、“瓶颈”生产资料。

因而,一些企业为达到寻租的目的,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游说,或借助于拉关系和送礼、请吃等方式,以使企业从政府那里争取优惠政策或待遇,利用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维护其某种垄断地位,这样便可使企业不“经”自“营”,不“竞”自“强”。

最后,行政垄断行为保护落后,削弱企业竞争力,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害的。

加入WTO后,行政垄断行为必然会受到国际上的抵制,而国内企业长期缺乏竞争力,势必受到国外企业的竞争冲击,优胜劣汰。

四、预防行政垄断对策思考
如何预防行政垄断,这才是我们充分认识行政垄断的目的。

在这里,笔者提出几个方面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第一,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

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将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把行政权混同于经济权。

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要让行政权成为一项非赢利性的权力。

这不仅在立法上、在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中,甚至在整个社会都应深刻地建立起这一基本观念。

第二,完善和加强对防止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救济。

行政垄断既然是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的产物,因而它在短期内是不会消灭的。

对行政垄断的约束在现阶段我们就只有依靠反垄断立法,在立法和法律救济上我们还可以参考东欧及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的经验。

例如,俄罗斯反垄断委员会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定,通过宣布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非法、起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等执法措施,在制止行政垄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们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规定统一和有力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关。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

这种规定有两个基本缺陷:一是制止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关不是统一和单一的,而是因实施行政垄断的部门不同而不同;二是执法机关不具有超脱性。

在查处行政垄断行为时上级部门很难避免“官官相护”、“手下留情”,甚至视而不见。

为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必须重构执法机关。

2、强化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没有威慑中力,不足以处罚和遏制行政垄断行为。

在完善反行政垄断的规定时,应当增加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加重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在反垄断立法中应规定垄断受益方向受害方补偿。

最后,在给予受害方补偿后,垄断主体应对市场参与者重新平衡,回复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市场自发调节的状态,这才是最根本的补救性措施。

五、结语
在传统行政垄断认识的影响下,我们会面临一个个矛盾困惑的难题,行政垄断一方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但另一方面却在一些部门领域中又显得无奈和必要,认识上的误区必然会导致实践中操作性的难度加大。

这就需要我们去
解决这个认识上的困惑,对行政垄断做一个更加合理的定义和定性,将其加以合理的规制和限定。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2]贺卫.《寻租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59年版.
[3]胡鞍钢,过勇.《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深刻的社会变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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