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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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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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作者:余玉洁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反垄断法》的立法是在行政法思维主导下进行的,未制定强有力制裁行政垄断的法律条款,需从经济法角度,设立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法律责任一、行政垄断的含义纵观全球规制垄断的法律规范,重点规制的是经济垄断,即垄断协议的签订、经营者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类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只有在少数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存在,其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定,第八条指出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八条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缺乏对“滥用”的判断以及“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

为此,该法第五章从32条到37条用六个条文的全部笔墨,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进行肯定式的列举,以期确定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外延。

其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限制招投标活动;行政限制跨地区投资;行政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与行政垄断相对的是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又称为竞争性垄断或市场垄断,其与行政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经济垄断是在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

[1]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竞争运行下的产物,是权力寻租的导致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的产物。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即“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2],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作者:刘启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构建合理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过程中,行政垄断成为众矢之的。

行政垄断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滋生腐败,导致经济垄断。

尽管《反垄断法》已施行数年,但行政垄断依旧屡见不鲜。

规制行政垄断,一是要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完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二是要完善宪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三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41—03在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一直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垄断行为,但是行政垄断行为依旧存在。

一、行政垄断概述(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界定,魏剑发表于1989年的《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行政垄断。

此后,王保树先生将垄断划分为经济性与行政性两类,并将行政性垄断界定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者尝试界定行政垄断,但这一概念的界定依旧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中央政府的垄断与一般的行政垄断存在本质的区别,中央政府的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规避风险,但笔者认为,判断行政垄断的标准是政府是否在调控市场时滥用了行政权力。

如果中央政府为了一己利益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那么中央政府就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行政垄断,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政垄断;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利益的行政垄断;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的行政垄断宗旨。

行政机构垄断法律规定(3篇)

行政机构垄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一些领域,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对行政机构垄断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机构垄断的定义与特征(一)行政机构垄断的定义行政机构垄断,是指行政机构利用其行政权力,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行政机构垄断的特征1. 行为主体为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垄断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所致。

2. 行为手段多样:行政机构垄断行为可以通过直接干预市场、制定歧视性政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种手段实现。

3. 损害消费者权益:行政机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4.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政机构垄断行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行政机构垄断的法律规定(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构垄断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规定了价格行政监管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平性,对行政机构垄断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行政机构垄断行为,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禁止行政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构垄断的法律责任1. 责令改正: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2. 处罚: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3. 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政垄断列入司法审查 的范 畴, 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 断法 律责任制 度 , 立高度权 威性 和独立 性 的具有 准司法机 设
构 性 质 的反 垄 断 主管 t 。 几构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法 审查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行 司 反 中图分类号 :F 1 D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 2 (0 6 0 .0 50 1 0 .3 X 2 0 最 新 审 议 的 《 垄 断 法 》 案 稿 采 纳 全 反 草 的是 第 二 种 观 点 , 没 有 把 反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即 范围 。 而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 即认 为行 政 垄 断 应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理 由如 下 : ( )为 消 除 行 政 垄 断 的 巨 大 危 害 性 , 须 以 垄 断 法 规 一 必
济, 计划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否定价值规律 和市场调节 作用 。
在这 样 的情 况 下 , 政 垄 断 更 容 易 滋 生 。 虽 然 我 国 在 19 行 92
年 明 确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改 革 目标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但
市 场 经济 还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些 计 划 经 济 的 观 念 在 经 济 领 一
的垄 断法 并 没 有对 行 政 垄 断 进 行 规 制 , 比如 美 国 、 日本 、 德
所 拥 有 的 行 政 权 力 , 施 行 政 行 为 , 使 某 些 企 业 得 以 实 现 滥 而
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一 种 状 态 和行 为 。 从 历 史 上 看 , 国 的 … 我
行 政 性 垄 断 , 指 凭 籍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是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开题报告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开题报告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限制竞争、压制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定义、成因和危害出发,探讨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挑战。

二、行政垄断的定义和成因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以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行政垄断的成因主要包括政府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法律和监管不健全等。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行政垄断使得市场无法自由运行,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和竞争力被削弱,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

三、行政垄断的危害行政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行政垄断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经济效率低下。

行政垄断者可以通过限制竞争和压低价格来获取利润,而不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这使得市场无法发挥竞争的作用,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其次,行政垄断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削弱了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和竞争力,使得市场无法实现公平和公正。

最后,行政垄断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不公平,破坏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首先,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可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和竞争力,促进市场的自由运行。

其次,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五、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挑战行政垄断法律规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行政垄断者往往具有强大的政治资源和经济实力,对法律规制形成一定的阻力。

其次,行政垄断的形式多样,法律规制需要针对不同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制度设计。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2010年初发生的“图书限折令”事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关注,类似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

从《价格法》到《反垄断法》,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本文以“图书限折令”事件为例,通过分析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发生原因,初步探讨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途径。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图书限折令”事件发生的经过,并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引出对于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进一步思考和论述。

第二部分从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定位、职能履行、责任制度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频发的原因。

第三部分在兼顾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转变职能、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行业协会,价格垄断,法律规制ON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ABSTRACT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 dire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again. Similar events have been very common in China. From The Price Law to The Anti-monopoly Law, it is becoming clear gradually that the regulations of Chinese legislation on th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 implemented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despite of the flaws somewhere. 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preliminarily about the principles and ways to restrai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major types of such practice mentioned above, exemplified by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This article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details about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Meanwhile, analysis and comments are given respective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elevant laws, namely Law against Competition by Inappropriate Means, The Price Law and TheAnti-monopoly Law.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requent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China from the standpoints such as legal orientation, functions to be fulfilled, liability system and supervisory enforcement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ideration of feasibility and prospects, the third part talks about the specific legal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such aspects as improving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adjusting function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KEY WORDS: industry association, price 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2010年1月8日,由中国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领域的三个行业协会(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以下简称“三协会”)联合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向社会发布,该《规则》对图书出版、发行、销售、结算等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引起强烈反响的是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不得打折销售,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具有工具性价值。

然而这种市场行为如果以行政力量强制干预的话,并不必然达到这些效果。

从某地发生的政府强制合并企业一案说起,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危害以及法律规制做出一些思考。

标签:企业合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1 企业合并中滥用行政垄断力的表现1.1 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强制企业合并俗称“拉郎配”,是指行政主管机关违背企业经营者意愿,以行政力量强制两个及其以上企业合并。

尽管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行政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得到极大的控制,但离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还是有一段距离。

行政机关鲜有赤裸裸地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政策调整等手段间接强迫企业接受合并。

企业经营自主权较学校更明显,通过合并转嫁风险、扩张规模的同时,可能出现合并后生产管理效率下降,产品质量降低、阻碍技术革新等问题。

1.2 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即对于自愿合并的企业,行政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提出各种条件限制、阻碍合并,对合并进程造成影响的情况。

一方面,行政部门对企业合并进行的监控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合并极易造成生产力集中,形成垄断,导致消费者利益及其他生产者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的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得到制约。

否则,行政权力必将干预合并企业的生产管理,影响合并企业的经营效益。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 滥用行政垄断的危害2.1 妨碍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必须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必须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以实现产品、资源的自由流通、优化配置。

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地区、某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该地区、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割断与其他地区、部门的经济联系,阻挡商品的自由流动,导致市场四分五裂,出现大大小小的条块分割,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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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 2 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 2

(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 2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 3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 4 (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 4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 5 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 6 (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 7

(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 8 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 9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 9

(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 10 (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 10 结论 .................................................................... 10 注释 .................................................................... 12 参考文献................................................................................12 本文摘要................................................................................14 引言 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扩张的产物,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机器的力量强行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行政垄断现象由来己久,计划经济本身就是一种高度的行政垄断,由国家作为一个垄断主体行使对全部经济生活的垄断。但在计划经济的语境下,竞争是不存在或者不被提倡的,所以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讨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竞争机制被逐渐引入到中国社会,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松动,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政府和各部门之间权力重新组合,一元化的国家利益集团过渡到多元化的行政性利益集团,行政垄断由一个主体规模发展为相当数量的主体规模,主体与主体之间由于利益的冲突,展开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行政权力的博弈,由于行政权力始终没有宪政意义上的授权和约束,1再加上经营者利益集团的对行政机关的捕获和影响等因素的出现,行政垄断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凸现的越来越明显,对行政垄断的研究及其规制也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为了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过分发展,我国与1980年出台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对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文件。1988年经济学家胡汝银在其专著《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最早使用行政垄断一词对高度集权体制下的行政机关垄断经济的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现象进行描述。在这之后,理论界开始重视对行政垄断的理论探索,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理清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和定义,为国家反垄断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根据我国理论界对行政垄断分类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将行政垄断分为以下几种。 1.地区垄断 地区垄断是指省市级地方国家机器为了保护范围内的相关产业,利用手中国家机器的力量限制外来产业的进入,为外来产业的进入设置种种障碍,最终使得本地区的产业发展畸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不得阻碍本地区与外地之间的商品贸易往来。”区域垄断是指将全国原本统一的市场在行政机关的“闭关锁国”政策下划分成各个零碎的市场,相互之间难以进入,这种的划分是全方位的,不仅仅包括产品和服务,还包括资本、企业合并等等;并且地区垄断为典型的“全心全意为地方经济服务”,本区域发展不需要的产品限制进来,本区域发展需要的资源则限制出去。对于那些价格低廉或者质量好会冲击本地企业的商品一概设置高门槛组织其进入,而本地的资源和能源是本地发展所需要的,则限制出去,尽量在地区内部消化。 2.部门垄断 部门垄断,又称纵向垄断或者条条垄断,是指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所属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维护部门利益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行政权力独占控制和垄断性定价。独占控制实质上就是部门分割,是指上述行政垄断主体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禁止市场主体自由进入某一行业。垄断性定价,是指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经授权享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权力的市、县政府,在行使价格法赋予的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部门利益,违反价格法规定的实体或程序性规定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3.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即行政机关枉顾市场秩序,依靠国家的公权力强行促成交易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限定市场主体只能将商品出售给特定对象,或者只能从特定对象处购买商品,强制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 4.强强联合限制竞争 强强联合限制竞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市场中形成太过于强大的市场企业,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地的产业,而阻扰企业间合作或合并的行为。企业间的合作是市场竞争使然,经过合法的程序,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是不应该被阻碍的,强行的组织只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要求发展市场经济以后,行政垄断也就随之出现了,我国为了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 1.全方位规范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行政垄断规范最为全面额一部法律是《反垄断法》,其规定了各种行政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例如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且在规定中特别列出六种行政垄断的种类。而在反垄断法制定以前,国家对于行政垄断也并非毫无作为,在一些法律中也有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中第七条、第三十条就对行政垄断的定义和法律责任做了相关的规定,以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手中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价格法》中对于政府指导定价的范围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利用权力清单的模式排斥了政府利用定价之名来行行政垄断之实。《招投标法》法对于政府在招投标中的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在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规定了严格的惩处设定。2 2.规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单行条例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我国行政垄断中两种对市场秩序破坏力最强,同时也是最为常见的行为。我国目前尚存的对于这两种行为专门有规范的文件是《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和《关于禁止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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