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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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12年 2012年3月8日星期四1时8分 日星期四1 16秒 16秒 滁州学院经济管理系 7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就出现 了反垄断法雏形, 了反垄断法雏形,如禁止粮食供应商阴谋抬高粮食价格的 规定,禁止其他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在我国, 唐律》 规定,禁止其他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在我国,《唐律》 中也有某些反垄断的内容, 唐律·杂律》中规定, 中也有某些反垄断的内容,如《唐律·杂律》中规定,为 了保障正常交易,由市场主管机关评定物价, 了保障正常交易,由市场主管机关评定物价,如果评定价 格不公的,依法予以处罚;操纵市场、 格不公的,依法予以处罚;操纵市场、垄断价格的行为将 受到严厉打击。但是, 受到严厉打击。但是,在当时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西方国 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并不深入, 家,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并不深入,更多的是从道德伦理 的角度出发,对垄断作出否定性评判。19世纪中叶以后 世纪中叶以后, 的角度出发,对垄断作出否定性评判。19世纪中叶以后, 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卡特尔、托拉斯、 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卡特尔、托拉斯、 康采恩、辛迪加等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大量出现,限制、 康采恩、辛迪加等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大量出现,限制、 取消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破坏了市场秩序, 取消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破坏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 的权益,在客观上危及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的权益,在客观上危及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降低了 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为了缓解和消除垄断的这些危害, 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为了缓解和消除垄断的这些危害, 各国展开了大规模的、持续不断的现代反垄断立法活动。 各国展开了大规模的、持续不断的现代反垄断立法活动。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价格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内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内涵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核心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跨国垄断行为,即在我国境内产生、对我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三)反垄断法的法律效力1. 反垄断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所有市场参与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2. 反垄断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3. 反垄断法具有溯及力,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以追溯至行为发生之时。

(四)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反垄断执法力度不足,垄断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对策: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 问题:反垄断法适用范围较窄,难以应对新型垄断行为。

对策:适时修订反垄断法,扩大适用范围,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新型垄断行为的调查研究,提高执法机构的应对能力。

3. 问题: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对策: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确保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规范。

论《反垄断法》对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经 济 的 今 天 , 也 是 我 们 无 法 回避 的 问 题 。 因 在 于 现 代 国 家 它 原

对 于规 制行 政 性垄 断的 争议
职能转变过程 中出现的 “ 府失灵 ” —政府不 当干预经济 。 政 — 在 “ 场 失 灵 ” 后 , 们 看 到 政 府 可 以 成 为调 节 经 济 的 力 量 , 市 之 人 但 政 府 职 能 的 全 面 转 变 造 成 的 另 外 一 个 后 果 就 是 直 接 导 致 行
政 权 力 有 机 会 进 入 市 场 。一 旦 政 府 的 公 权 力 普 遍 且 深 度 介 入
素 有 “ 场 经 济 大 宪 章 ” 称 的反 垄 断 法 , 我 国 经 历 了 市 之 在
十 多年 的酝 酿 终 于 浮 出 水 面 。 0 6年 , 法 部 门 对反 垄 断法 草 20 立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 年第8 09 期
Ju a o C ogi n e i f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N . 09 orl f hnqn 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 e e d o ) n g v sy e o ac n i t o8 20
市 场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组 织 就 有 足 够 的能 力 去 夸 大 和 促 进 与 它 有 利 益 关 系 的经 济 单 位 的 发 展 [, 就 存 在 着 严 重 扰 乱 经 济 3这 ]
生 活 和 扭 曲资 源 配 置 的 可 能 性 . 成 市 场 经 济 的效 率 降 低 。与 造 我 国相 似 的 经 济 转 型 国家 普 遍 把 行 政 性 垄 断 纳 入 《 垄 断法 》 反

垄 断 正成 为 我 国 现实 生 活 中一 个 严 重 的社 会 问 题。

《反垄断法专题》PPT课件

《反垄断法专题》PPT课件
反垄断法专题
第一部分 概述
一、垄断 1、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 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状态.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主要类型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 行排他性控制.
• 〔2〕差别待遇
• 优势企业凭借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产品或 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价格 或其它交易条件上实行相异待遇.
• 原告XX百姓超市是一家由十几个企业下岗员工自 己筹集资金成立的小型超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被告XX天天食品是一家主要从事糯米食品生产与 加工的企业.由于该企业独特的生产工艺以及严格 的质量管理,产品口味相当宜人,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其产品不仅畅销国内各大市场,还出口到美国、澳 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是当地副食品加工的龙头企 业,也是当地纳税大户.原告在其经营第一年年度货 物清点中发现,其在该年度中仅仅销售出被告产品 人民币2万余元,这与他们刚开始决定被告商品上 架时的预料大相径庭,也与正常的市场消费水平不 吻合.
• 莫萨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向喷瑞公 司的董事长表明,除非提高价格,否则将 取消喷瑞公司的分销商资格.在被取消 资格后,喷瑞公司的董事长与莫萨托公 司的一位高级经理进行会谈,经理表达 了对喷瑞公司销售价格的不满.
• 喷瑞公司起诉,声称莫萨托公司与它的 分销商共谋固定产品的转售价格,并为 了巩固其共谋协议而总之了喷瑞公司 的分销资格,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法庭 认定价格共谋协议存在,适用本身违法 原则.
• 前提:确定平均变动成本
AKZO案
• 控诉人ESC一开始生产的有机过氧化物只 提供在粉末工业上,但在1979年时决定涉足 德国的塑胶制造上, AKZO知道后便威胁其 退出,但ESC未予理会,于是AKZO向ESC的 客户提供比AKZO对其本身的一般客户还低 的价格,ECS就据此控诉AKZO的价格低于 平均变动成本,且其目的就是打算将ESC消 灭在市场中.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强制性地要求与其有供应关系的经营者签署强 制性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其主要形式为维持转 售价格。
①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动因:维持转售价格的产 生是因为上游制造商与下游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并 不总是协调一致,可能是以制造商为导向的,也 可能是以销售商为导向的,还可能是双方为了共 同利益协同、合谋的。销售商可能想厚利少销, 从而阻碍了制造商通过市场需求带动生产规模的 扩大,形成规模效益,以增加市场份额意图的实 现,这时制造商可能会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①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垄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②行政性

③行政性垄断削弱企业竞争能力。④行政性
垄断背离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
(1)地区垄断。
(2)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交易。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5)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③限制竞争协议妨碍竞争机制发挥功能。
2. 限制市场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
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①固定价格的协议。 ②市场划分协议。 ③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④联合抵制协议。 ⑤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④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2)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的条件:

①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者流通,或者促
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②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③除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须者外,对有关
行为人不强加限制;

④对于可能性。
(3)限制竞争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即使企业之间 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 形,但其仍然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即进行 申报并获得执法机关的批准。

第五章第一节反垄断法..

第五章第一节反垄断法..

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
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 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 1908年,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从而开始 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 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 石油公司彻底铲除。 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 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 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了。洛克菲勒 的成就成为昨日黄花。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 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以排除市场缺陷、恢复竞争秩 序、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是国家调节 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 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克菲勒是当时全美国最富有的人,他 登上了美国石油工业的巅峰。 正当洛克菲 勒和他的美孚石油托拉斯如日中天之时, 美国开始悄然兴起了一场反 对不公平竞争、 反对贪污腐化的改革运动。洛克菲勒作为 “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 首当其冲受到批判。 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反垄 断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 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 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 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 人来管理。
可口可乐是总部在美国的公司,而汇 源果汁其实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外国公司, 也就是说这是两家外国公司之间的兼并。 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 汁生产业务,因此,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 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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