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税则归类总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的核定。
第四条核定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对已生产组装成整车的备案车型进行现场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二)对汽车生产企业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结果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三)对其他需要核定的车型实施核定;(四)对企业开展自测进行指导、帮助;(五)建立和维护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工作数据库;(六)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整车特征核定工作由核定中心组织专项核定小组实施。
每个专项核定小组应当由3或5名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核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海关可派遣2-3名关税技术专家了解核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核定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核定程序第六条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的企业,应当根据《进口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并参照《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附件1)、《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附件2)进行自测。
自测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型公告后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3),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
核定中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整车特征复审报告》(附件5)。
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1. 简介汽车零部件作为汽车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办法。
2.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对原创者的一种尊重和鼓励,可以激发更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3.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3.1 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包括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
3.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对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这些组织可以负责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3.3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3.4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政策扶持和行业规范,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例如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
4. 汽车零部件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4.1 技术创新差距发达国家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积累了较多的技术创新成果,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这导致了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增加。
4.2 假冒伪劣产品一些不法商家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汽车零部件,从而侵犯了知识产权。
这给正规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失。
4.3 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给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5. 参考资料1.《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知识产权保护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库存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库存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提高库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库存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汽车零部件进口配件的库存管理办法,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2. 库存管理的目标•保证零部件进口配件的供应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减少库存积压和过剩,降低库存成本;•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资金占用;•保持适度的安全库存,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
3. 库存管理的原则3.1 定期盘点定期盘点是确保库存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盘点,并与系统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并纠正差异。
同时,根据盘点结果进行调整,加强对不良品和过期品的管理。
3.2 合理设置安全库存安全库存是为了应对供应链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而设置的一定数量的库存。
通过分析市场需求的变化、供应商交货期的不确定性以及生产线的停机等情况,可以合理设置安全库存水平。
安全库存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库存成本和订单产能的权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库存积压。
3.3 采用先进的库存管理技术借助先进的库存管理技术,如自动化仓储系统、RFID技术、库存管理软件等,可以提高库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系统化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可以更好地掌握库存状况,做出科学的库存规划和决策。
3.4 加强供应链协作库存管理不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事情,还需要与供应商、分销商等供应链伙伴密切合作。
加强供应链协作,通过信息共享、合作预测和快速响应等方式,实现库存的精确控制和优化。
4. 库存管理的具体措施4.1 建立有效的供需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供需计划。
通过对市场趋势、季节性需求等因素的分析,预测未来的需求量,并根据供应商的能力和交货周期制定供货计划。
同时,加强对交货期的监控,确保供应的及时性。
4.2 实施ABC分类管理将库存按照价值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的零部件进口配件,制定不同的库存管理策略。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生产商或供应商向中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刹车系统、悬挂系统、燃油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
第三条进口汽车零部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取得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2. 应当落实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3. 应当在被进口国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内,方可作为进口申报单据。
第四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检验和鉴定: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鉴定;2. 进口汽车零部件必须经过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的认证,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备案登记:1. 需要在相关的国家部门进行备案登记;2. 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中国汽车技术中心的认证报告等。
第六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和缴税:1.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关;2.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问题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1. 汽车零部件:指用于汽车的各类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刹车系统、悬挂系统、燃油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
2. 进口许可证:指进口商品需要取得的政府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表明该商品可以进入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和使用。
3. 质量合格证明书:指进口商品或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必须由被进口国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证明商品或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
4. 中国汽车技术中心:指由工信部、科技部、国资委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级汽车科研机构,负责汽车技术的认证和检测。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进口资质要求3.1 进口许可证3.1.1. 进口汽车零部件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以确保其合法进口。
3.1.2.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1.3.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一年。
3.2 质量认证3.2.1. 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必须通过相关的质量认证,包括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3.2.2. 进口商应向进口方提供有效的质量认证证书。
3.2.3. 进口的零部件需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 检验检测4.1 检验机构的选择4.1.1. 进口商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口国的零部件检验。
4.1.2.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对进口的零部件进行全面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验。
4.2 检验流程4.2.1. 进口商应提前通知检验机构,确保零部件的到货时间和检验时间的协调。
4.2.2. 检验机构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4.2.3. 进口商应配合检验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样品和材料。
5. 进口关税和税收5.1 进口关税5.1.1. 进口的零部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
5.1.2. 进口商应按照实际的货物价值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报关单据。
5.2 消费税和增值税5.2.1. 进口的零部件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5.2.2. 进口商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相关税收,并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6. 监管与处罚6.1 监管部门6.1.1. 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确保进口行为合法、合规。
6.1.2. 监管部门有权对进口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
6.2 处罚6.2.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进口商,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进口资格等。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1)2024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是指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确保进口零部件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
本文将就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进口流程、监管措施、质量检验等方面内容。
正文:一、进口流程1. 申请进口许可:进口商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进口许可的申请,包括提供进口零部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海关手续办理:一旦获得进口许可,进口商需要向海关申报,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3. 清关检验:海关将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清关检验,包括检查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合规证书等,并对产品进行抽检。
二、监管措施1. 进口备案登记:进口商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进口备案登记,并更新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需承担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3. 监督抽检: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抽检,对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监督。
4. 许可证管理:进口商需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并定期更新和审查。
三、质量检验1. 技术要求:进口零部件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工艺、性能等方面。
2. 检测方法:相关部门将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和设备,对进口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
3. 抽样检验: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其关键性能和安全性能是否达标。
4. 质量认证:进口商需提供产品的质量认证证明,如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等。
四、管控措施1. 进口商备案:进口商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便于随时掌握进口情况。
2. 监管平台建设:相关部门将建设监管平台,实现对进口零部件的全程监管和信息化管理。
3. 电子监管码:进口商需在产品上粘贴电子监管码,方便监管部门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五、总结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一)主要涵盖了进口流程、监管措施、质量检验和管控措施等多个方面。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管,可以确保进口零部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证国内汽车零部件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权益。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2024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零部件的进口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确保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进口零部件的管理十分重要。
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二)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管,促进汽车工业发展和提升消费者的购车体验。
二、监管措施1. 进口零部件需经过认证所有进口零部件必须经过相关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认证机构应为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全面的评估。
2. 建立进口零部件目录建立进口零部件目录,对不同类型的零部件进行分类管理。
目录中应包含零部件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等信息,以方便对进口零部件的管理和监督。
3. 审核进口商的资质对进口零部件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进口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零部件抽检对进口零部件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抽检范围应覆盖各种类型和规格的零部件,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零部件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5. 加强售后服务监管对进口零部件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进口商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6. 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对进口零部件信息的公开,包括进口零部件目录、抽检结果、认证情况等。
公开信息应便于消费者了解和查询,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推动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对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宣传活动、培训会议等形式,向企业和消费者普及进口零部件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加强合作加强与国际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与国外的认证机构、标准化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提高进口零部件认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完善政策法规根据实践经验和行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修订和补充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
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引言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市场也愈加重要。
为了保障国内汽车市场的安全和良好竞争环境,制定了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
背景近年来,中国汽车市场蓬勃发展,国内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不断增加。
同时,国内汽车制造企业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这种背景下,汽车零部件的品质和安全性成为制造商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在市场上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促进市场的公正竞争,制定了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目的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保证市场上零部件的品质和安全性。
准入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市场公正竞争,鼓励和支持符合要求的进口商进入中国市场,同时有效防止低质量和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适用范围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凡是进口到中国的汽车零部件,无论是作为个体零部件还是作为组合件进口,都需要遵守准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申请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营业执照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和安全认证证书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手册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2. 申请材料提交进口商需要将上述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商务部。
3.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
4. 准入许可证颁发审核和评估通过后,相关部门会颁发准入许可证给进口商,允许其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相应的汽车零部件。
相关要求汽车零部件进口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以确保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
1. 产品质量要求进口的汽车零部件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质量要求。
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质量控制手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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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于上海注册公司注册汽车公司,进口零部件时有如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第六条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成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对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或总成(系统)特征进行核定。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生产车型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进行自测。
经自测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将有关车型向海关总署备案。
同一汽车生产企业的不同车型,应当分别备案。
生产企业自测后认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
海关总署应当委托核定中心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
经复审,构成整车特征的,由生产企业补充备案;不构成整车特征的不需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在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公司注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向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车型的自测结果;如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整车特征,还应提供海关总署的复审意见。
发展改革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对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生产的车型标注“整车特征”字样,商务部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标注“整车特征”字样。
第八条备案车型应当是已经列入发展改革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概况;(二)备案车型年度生产计划;(三)备案车型的零部件分类和价格比例清单;备案车型的总价和国产件、进口件的分项价格(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四)备案车型全部采购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及供货品种清单;(五)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证明。
第十条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备案的材料后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分送有关备案材料。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海关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分别按各自职责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收到注册公司海关总署发来的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及生产车型给予登记备案,并通知该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备案后,应当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税款总担保的担保数额应当不低于企业月平均进口零部件需缴纳的税款总额。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备案车型数量及进口计划的调整,及时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税款总担保的担保数额,经核实无误后,海关办理相关的担保数额变更手续。
第三章通关管理第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
汽车生产企业从其所在地以外口岸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须在完成备案登记和税款总担保手续后,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海关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其他未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标明“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有关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十五条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涉及许可证件的上海公司注册,在通关环节验核证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整车特征”;收货单位栏应当填写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不同车型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分别填写报关单。
第十六条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海关比照保税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并按照进口状态列入海关统计。
第四章整车特征核定标准及核定第十七条整车特征核定由汽车生产企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委托核定中心核定。
海关依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核定报告》确定适用税率和完税价格,办理征税手续。
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八条核定中心依据海关总署的指令,对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车型开展核定工作,出具核定报告。
第十九条备案车型生产组装成第一批整车后10日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核定中心应当在接受海关总署指令后的1个月内,完成对有关车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的车型,注册上海公司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并将自测结果报海关总署。
自测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
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海关总署补充备案,并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核定中心依据海关总署的指令,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对已经投产的备案车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第二十条核定中心核定的车型为基型车。
在经过核定的基型车基础上选装进口部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和核定中心提供选装类型,并在实际选装时如实申报。
经核定中心复核并提出报告后,海关在核定完税价格计税时做出调整。
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构成整车特征的状况发生改变的,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对基型车重新核定。
海关根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新的核定报告,确定计税的完税价格。
经核定,不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不再按照本办法对该车型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二)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组装总成(系统),其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详见附件1、2);(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国内汽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总成(系统)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的,该总成(系统)视为国产总成(系统)。
第二十四条国内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进口零部件(不含总成、分总成)及生产零部件用的毛坯件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所生产的配套零部件视为国产件。
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确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核定中心对备案车型进行整车特征核定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交以下单证:(一)核定申请报告;(二)企业自测报告;(三)《备案车型零部件采购清单》(详见附件3);(四)核定中心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备案或者整车特征核定而未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指令核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章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第二十七条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从报关放行到纳税前,由企业所在地海关比照保税货物实施监管。
为提高管理效能,有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海关进行电子联网。
第二十八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成整车后,汽车生产企业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
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核定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按照零部件归类,并按照相应的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海关在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归类征税时,如果其中由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在进口时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且汽车生产企业能够提供进口纳税证明的,已经缴纳的税款应当扣除。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口的汽车零部件,1年之内未用于生产汽车整车的,应当在1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第三十条加工贸易项下生产的汽车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汽车生产企业在申请对其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汽车产品内销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
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和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并补征全部进口零部件的缓税利息。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汽车生产企业在申请对其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境入区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汽车产品内销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
海关根据核定的结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内销实际状态征税。
第三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核定中心出具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报告后的次月起,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作纳税申报。
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上个月生产有关车型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税率集中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汽车生产企业在作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核定报告出具前已用于生产整车的进口零部件一并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核定中心出具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报告后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报其已进口但尚未缴纳税款的汽车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