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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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开具、使用和管理处方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 处方:指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医疗机构实施诊断或治疗,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具的药物治疗、配补等相关要求的书面指导。

2. 开方人员:指合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其他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

3. 用药安全:指患者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使用药物期间无药物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开方注意事项: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用药史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开具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个体差异进行调整,避免使用过量或过少的药物。

3. 开具处方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种类和规格,确保药效和药理作用的符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开方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处方必须由开方人员亲自书写,禁止代写或转让他人代写。

2. 处方应当使用工整、清晰、无涂改的书写方式进行记录,确保处方内容明确无误。

3. 处方应当标明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并注明规定禁忌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与控制第六条处方开具流程: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 患者就诊和诊断:通过患者的主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诊断。

2. 处方开具和审核:开方人员根据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物、剂量和用法,将处方书面记录,并交由药师审核。

3. 处方填药和发药:药师按照处方要求,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配置,然后发放给患者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处方审核要求: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对处方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对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开方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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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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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

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管理法》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3. 《处方审核标准》4. 《处方发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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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障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我国境内开具、核查、执行医疗用药处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术语和定义:(一)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诊疗行为:指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

(三)处方: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的取得药品处方药的文书。

(四)处方信息:指处方中的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用药部位、用药期等相关信息。

(五)处方副本:指药房在药品发放后保存的复印件,部份医院用于药品统计。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开具和核实处方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药学人员,参预处方审核和药品配送工作。

第六条我国所有药品均应经过医疗机构处方使用。

未经医疗机构处方使用的药品,药品销售企业不能销售给非医疗机构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七条执业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及药品特性合理开具处方,并明确告知患者药品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规范、合理、安全。

第九条执业医师和药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处方交易,防止发生药品交易失误或者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方的开具和填写第十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用药原则,果断决策,精准开药。

第十一条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符合《药物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簿、签名、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开具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处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不得随意开药、过度开药或者虚假开药,保障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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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1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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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是医师对患者用药的责任书。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和纸张,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修改工具,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作废并重新开具;(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总量等,不得使用缩写、符号、代号等;(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印章、联系电话等;(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六)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合理选择药品种类、数量和组合,避免重复用药、过量用药、不必要的联合用药等;(七)处方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明确标注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告知;(八)处方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处方审核、执行、保存等操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七条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处方分为普通处方和精神药品处方两类。

第八条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精神药品的处方。

普通处方按照开具数量分为单张处方和多张处方两种。

单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一种或多种药品的处方。

多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多种药品但分别使用不同纸张的处方。

第九条精神药品处方是指开具精神药品或含有精神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专用的精神药品处方纸,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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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和执行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范的用药原则,为患者选择合适的药品和给药方式,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医疗指令。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或电子处方系统,不得使用非专用纸张或其他载体;(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不明确的表述;(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电子签名、连系垫画等信息;(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信息;(六)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滥用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七)处方应当在有效期内执行,有效期一般为开具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处方开具(一)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根据诊断依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给药方式,并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四)根据患者的用药安全风险,注意防止或减少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教育;(五)根据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或停止用药,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和评估。

(一)处方应当清晰、规范、完整,不得涂改、划掉、添加或缺漏;(二)处方应当使用通用名或化学名开具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其他非规范的名称;(三)处方应当使用国际通用单位制开具药品剂量和数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单位;(四)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缩写或符号开具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缩写或符号;(五)处方应当按照中西药分开开具,中药和西药不得混合开具;(六)处方应当按照内外用药分开开具,内服药和外用药不得混合开具;(七)处方应当按照给药途径分开开具,口服药、注射药、吸入药等不得混合开具;(八)处方应当按照药品性质分开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不得与其他普通药品混合开具;(九)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要求,如空腹服用、饭后服用、避光保存等;(十)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警示,如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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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二)处方日期;(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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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厨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厨房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保证伙食质量。

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第二条厨房环境与卫生要求
(一)厨房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二)厨房应定期开展除“四害”等卫生防疫工作,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厨房灶台干净,地面无积水,周边排水良好,餐厅桌面、地面卫生干净,剩饭剩菜及时清理并外运。

(四)保证厨房作业区设施设备卫生干净,各类用具摆放有序,定期消毒。

(五)员工个人餐具在使用完毕后,应洗净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六)行政部后勤主管应定期检查督促厨房做好水、火、电、卫生的“四检”工作。

第三条食品卫生要求
(一)厨房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用于制作的肉、蛋、蔬菜等材料应清洗干净。

(二)采购食物应做到无腐烂变质,生熟分开,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三)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限的食品。

(四)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四条厨房工作人员要求
(一)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确保身体健康,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换衣,仪表整洁。

(三)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配带厨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四)食品加工区内严禁吸烟。

第五条食物采购程序
(一)厨房用食品应按计划进行采购。

由主厨做好每周菜单,由行政部后勤主管按照人员数量和下周菜单,以及所需主食、辅料、水、煤气等做好每周采购计划,报行政部负责人审批。

(二)非定点供应食品由行政部后勤主管或安排专人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原则进行采购(每周2-3次)。

采购回来的食品由行政部派专人进行验收,并在采购清单或售货单等报销用凭证上签字。

(三)定点供应的食品由行政部后勤主管负责组织验收,入库和结算货款。

第五条员工就餐安排
(一)每日开餐时间:
早餐:07:30-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07:30(周六提前至17:30)。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就餐时间。

(二)员工就餐采取分餐制,其中米饭、汤、凉菜自取
任食,菜由厨房工作人员分配。

自取食物应量力而行,防止浪费。

(三)员工就餐应文明礼让,自觉排队,剩饭剩菜应置于指定垃圾桶。

就餐时严禁随地吐痰、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四)各部门如有会议、客人来访或接待需要在厨房就餐应尽可能在就餐时间1小时之前告知后勤主管,如需加菜,应提前2个小时告知后勤主管。

(五)厨房管理人员应留意固定会议时间的参会人员是否按时就餐,如错过就餐时间,应注意留存饭菜或再行准备食物。

(六)外勤人员如需留餐,应在就餐结束时间之前电话联系后勤主管安排厨房留餐,如留餐食物不够,厨房应再行准备食物。

(七)外勤人员如无法回厨房就餐需要在外就餐时,应在厨房就餐开始时间1小时之前告知后勤主管减餐,以免浪费食物。

(八)外勤人员误餐补助标准为人民币20元/每人/每
餐(澳门为40澳门元/每人/每餐),报销的有关票据应需后勤主管签名,未按规定时间告知后勤主管减餐者不予报销误餐费。

第六条食品营养要求
(一)厨师应在每周六前制定下周菜谱并报后勤主管审批。

(二)每周菜谱应注意营养搭配,确保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均衡。

(三)早餐应配备豆浆、稀饭、油条、包子、炒粉、炒面、汤粉、鸡蛋、面包等食物,每餐应不少于四种食物。

(四)中餐和晚餐应不少于三菜一汤,其中鸡鸭鱼肉类菜肴与青菜应适当搭配。

第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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