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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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集体资产,充分发挥集体资产效益,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村

为。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

2.负责租赁期内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设施修缮,并承担维护修缮费用。

3.负责租赁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与他方发生矛盾纠纷的处理,甲方有参与义务的,及时与甲方联系,请求甲方参与协调,做到及时稳妥,维护社会稳定,不得激化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并承担矛盾纠纷的调处费用。

4.乙方在租赁的资产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合理合法,安全稳定,不得开

展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转包、转让租赁的资产;不得改变既定的租赁用途;不得在租赁的资产场地上私自改造、搭建建筑物或新建房屋设施。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建筑物、新建房屋设施、改造原有资产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在甲方的督导下进行,不得擅自行为。租赁期满后恢复原貌,经甲方检验后,退换保证金,不需拆除的建筑物和房屋,乙方无偿交于甲

的。

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鉴证方、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鉴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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