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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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1、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2014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借转补(一)工业借转补3.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补助款作为财政预拨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视项目投资、产值、税收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再按比例转为补助。

(1)新引进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技改项目。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双千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0%给予补助。

其中,对智能语音、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光伏与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2%给予补助。

享受市级重大项目“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4. 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

对经认定优选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

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市和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为规范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统筹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商市财政局起草了《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康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1407邮编:530028附件: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22日附件1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商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府规〔2023〕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南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南宁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全程监管、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商务资金支持事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商务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黔财工〔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3〕192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2月4日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第五章资金下达和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问责、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工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山丹县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政府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杠杆效应及助推牵引效应,实施以资招商、以资促投推动工业发展战略,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技术、人才向山丹县重点工业项目聚集,推动我市工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县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县先进制造业中的重点项目(详见每年度发布的《山丹县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导推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注入、县企两级联动、择优遴选项目、适当风险投入、滚动循环增效”的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进行运作。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办、县监察局、县农投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山丹县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农投公司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引导资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在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按管委会决策以企业行为进行投资。

第七条以引导资金方式投资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单位讨论决定,以产业基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资金运作管理第八条资金来源渠道首期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出资1亿元,各社会资本按自愿原则出资,同时按一定比例撬动银行资金设立。

县财政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实际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合相关资金增加投入,逐步增大放大比率和资金总规模。

各社会资本根据各自情况向管委会上报额度需求,由管委会最终确定及协调分配引导资金中各社会资本的参与额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产业升级发展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产业升级发展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产业升级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昆政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产业升级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0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随着世界太阳能利用日益加快,作为高新技术的太阳能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产业升级发展,把太阳能产业培育成为我市工业新兴支柱产业,结合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业发展现状我市地处云贵高原中部,太阳能资源丰富。

全年平均日照为2250小时左右,太阳辐射强度年均5461MJ/m2;云南省内高品位硅矿藏在30亿吨以上,这些自然条件为我市推进太阳能产业升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源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共有近130家企事业单位从事太阳能产业,其中从事光热利用企业118家,从事光电利用企业10家。

(一)光热产业。

我市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系统工程、家用太阳热水系统以及太阳能温水游泳池产业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获得多项国家专利。

目前,全市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已接近30%,开发出包括自然循环直接系统、自然循环间接系统、强制循环直接系统、强制循环间接系统、集中-分散系统等各类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辅助能源及控制系统;各种建筑一体化用的平屋面、坡屋面、墙面、阳台等集热系统。

(二)光伏产业。

我市在太阳能光伏开发与利用方面,主要有太阳电池制造、相关测试设备开发、新型太阳电池研究、独立运行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用等。

太阳能电池制造主要是单晶硅及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的生产,目前已具有60兆瓦的太阳能电池年生产能力,正在进行生产能力的扩展建设,产品已在国内应用并销往德国、西班牙、韩国等多个国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现将《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市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其中外商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

重点领域是:(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四)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现代工业、主要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及工业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六)现代金融、物流、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项目;(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九)在市域外生产,但在昆明市场占有较大贸易额的产销地分离项目;(十)昆明市尚属空白,但对本市经济结构具有提升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十一)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接项目;(十三)其他鼓励类项目。

朱红教授简介

朱红教授简介

C M Y K朱红教授简介朱红,1967年生,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高评委,云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高评委,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云南省综合评标等专家库专家。

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教育学会、云南省区域经济学会理事。

从教30余年,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经济管理政策与实践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重点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等。

始终坚守教学一线。

在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主体班、干部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部及校外各级各类管理干部培训班讲授经济与管理类专题,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理论。

主要开设《云南推进新型工业化问题研究》《云南产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分析》《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管理效率的方法》《新时代工匠精神培育》等专题。

始终坚持科研为基础。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机制问题研究》;省社科规划课题《云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问题研究》《云南省突破资源型经济问题研究》;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课题《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加快云南滇中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地厅级课题《云南发展低碳经济对策研究》;县处级课题《“十三五”期间昆明市五华区全面深化改革对策研究》等30多项纵向和横向课题;参与10余项国家、省等各级政府、社会及企业研究课题。

代表性著作《云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问题研究》。

参与《城市就业与城市反贫困:云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与城市反贫困问题研究》《西部地区民族经济发展研究》《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研究》《中国经济新方位》《经济管理案例集》等10多部著作的撰写与编著。

在省内外公开发表论文数十篇,代表性论文有《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式反思与转型》《明确定位分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云南资源型经济转变发展方式》《滇中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问题研究》《新中国70年经济现代化的实践及内在逻辑》《云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昆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开展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1日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更新换代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努力提高我市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2027年,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企业400户,推动不少于200户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打造“链”式转型案例不少于5个;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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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者: 点击:29 更新时间:2011-2-16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有效撬动和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现代新昆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昆明市委、市政府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施技术改造及发展物联网、信息软件等高端技术和新兴技术产业项目,加快我市工业化、信息化进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可持续发展,依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进步、节能降耗、提升企业效益、提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发展新兴技术产业。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工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程序,做到透明、规范、公正,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一)符合新型工业化内涵要求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资金和就业密集型的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项目。

(二)有利于新兴产业形成、战略性产业发展、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项目,为重点龙头企业集团形成配套项目和重大优势项目。

(三)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关键设备技改、投资、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

(四)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平台建设项目。

(五)实现资源深度利用,延伸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项目。

(六)发展物联网、信息软件产业等高端技术和新兴技术产业项目。

(七)农副产品深加工、促进就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八)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新增利税1000万元/年以上,吸纳新增就业100人以上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扶持标准第五条资金使用方式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无偿补助主要用于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鼓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投资;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难以取得银行贷款,愿意国有股参股并具有较强增长性的企业。

专项资金使用中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和资本金注入为辅。

第六条资金扶持标准(一)补助标准1.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导向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方式和效益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进行技术和产品研发,并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奖励)。

6.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对项目可研编制、土地、规划、设计、环评审批等,以及为促进企业项目落地建设,鼓励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额度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确定。

(二)贴息标准项目贴息按银行贷款合同列明的贷款条件、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支出计算贴息金额,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本金注入资本金注入按企业该项目资本金30%以内注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以下项目不予支持(一)重复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除外);(二)未按照投资计划实施,在建设期内停建、缓建项目;(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金融机构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利息及本金造成逾期加息、罚息的项目;(四)已扶持过的项目拆分成的子项目;(五)市级财政资金已扶持过,但项目实施未完成的企业。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企业应具备下述条件(一)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工商年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项目土地、环保、规划等审批手续完善。

(四)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资金和国家税收,无违反《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告。

第九条资金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照程序申报的文件不予受理。

申报资金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查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五)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说明(包括:编列购置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单价、台数、购买日期、合同编号、金额合计等内容)。

(六)项目新购置设备的说明,对项目新增设备及其技术工艺先进性和占全部投资比例进行说明。

(七)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新设立企业除外)。

(八)环保(环评)、规划、土地、税收等项目审批文件材料。

(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项目实施详细计划及已具备条件和已开展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技术专利、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十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投资企业在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与县(市)区签订的投资协议、预付土地款或保证金等材料复印件,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产业导向及技术可行性等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形式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评审及下达(一)按照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

(二)项目筛选和评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项目的择优筛选,对通过初选筛查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资金拨付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和补助资金计划70%的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同资金拨付渠道下达和拨付。

资本金注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市政府指定的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考核制。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考核目标挂钩,按照属地原则,由辖区内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应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上报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定期上报相关资料,并将本辖区范围内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汇总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时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上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或不按原计划实施项目的,以及其他违反本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项目实施单位取消其再次申请资金的资格,对责任部门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照项目申报资料做好项目日常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市)县因对项目申报审核不严或日常监管不到位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酌情扣减该区(市)县以后的扶持资金项目数、扶持额度。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由当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

验收情况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对未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的,项目验收不以通过。

项目结束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再拨付剩余30%扶持资金,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持续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告。

否则,市级财政不再新安排扶持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

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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