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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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的概念

工法的概念

工法的概念一、什么叫工法现行《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中明确提出: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过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二、工法的特点1、功法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

工法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程建设,它来源于工程实践,是从工程实践中总结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先进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并最终将其运用到新的工程实践中去,为工程建设服务。

2、工法的核心是工艺。

在施工中用同样的材料、设备和管理,采用不同的施工技术,会得到不同效果。

如用“混凝土分次投料搅拌工法”(又称SEC法)拌制混凝土,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混合物,从而提高混凝土强度,在满足原有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节约水泥用量。

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各种分次投料搅拌工艺均能不同程度地提高混凝土强度,但以其中裹砂石法和净浆裹石法的强度增强效果最显著,可见工法的核心是工艺。

3、工法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和系统性。

建筑工法是将科技成果的具体应用方法形成文件,作为以后同类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实用。

同时它与传统的施工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工法有大小之分,可以是针对建筑群或单位工程的大系统,也可以是针对分部或分项工程这样的小系统,但无论大小,都必须是一个整体,具有系统性,系统工程原理方法同样适用于工法形成和管理。

4、工法是技术与管理的有机结合。

不能地认为工法就是单纯的施工技术或施工方法,卖际上土法是技术乌管理相结合,是用系统原理总结出来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技术,特别是一些大中型的工法,没有科学的组织管理是无法保证工法顺利的实施,或者实施以后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
④合同须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
5、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务】+【行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主体和客体均是法律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3、法律事实
(1)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2)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行为:主题依据其意志事实的行为(订立合同、交纳管理费);
事件:不依主体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次要部分或少数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转包或违法分包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需要自己将这节通读一遍)
1、遵循的原则:①公开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需“淘汰并通知”;通过的,“获得招标文件”。
(3)施工招标编制标底的,其编制过程和表弟必须保密。若泄漏,属违法、违规。(一个工程一个标底)
3、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共同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我国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法》等。

建设工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相关知识重点
1.建筑规划管理
–建筑规划的编制要求及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区别
–建筑用地规划的基本原则
2.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查标准
–建筑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3.建筑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建筑监理管理
–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监理责任与义务
–监理报告的编制及提交
5.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建筑验收与竣工
–建筑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手续办理
三、建设工程监管机制
建设工程的监管机制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质量安全等方面。

监管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

结语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严格遵守法规,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建筑从业者能够深入学习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推动建设行业的规范发展。

以上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建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建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建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法规知识在二建考试中,建设工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考试内容,考生需要对相关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法规: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理、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何进行质量管理,如何进行验收等。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考生需要了解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如何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如何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考生需要了解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

二、相关知识除了建设工程法规外,考生还需要了解一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知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相关知识:1. 土建工程概论土建工程概论是建筑工程专业中的基础课程,主要介绍建筑工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

考生需要了解土建工程的基本知识,包括建筑构造、材料、施工工艺等内容。

2. 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学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课程,主要介绍建筑工程中的测量原理和方法。

考生需要了解如何进行建筑工程的测量,包括平面测量、高程测量、曲线测量等内容。

3. 工程材料工程材料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混凝土、钢材、木材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建筑材料的特性、用途以及施工要求,以便在建设工程中正确选择和使用材料。

以上是关于二建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简要介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从而顺利通过考试。

建筑法规1--模块一

建筑法规1--模块一

建筑法规1–模块一介绍建筑法规是指控制和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

建筑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卫生,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法规通常由国家、地方和行业制定,并由相关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

本文档将介绍建筑法规中的模块一内容,重点关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阶段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

我们将讨论有关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和建筑设计审查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土地使用在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必须获取适当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管理受到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约束。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途径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和土地租赁等。

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监督等。

建筑法规要求建筑项目在开始建设前必须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该要求旨在确保建筑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如果建筑项目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导致违规建设和资源浪费。

环境影响评价建筑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各种影响,包括土地开发、空气污染、水资源利用和噪声等。

为了减少建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筑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评估建筑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评估结果将被用于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决策建筑项目的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管理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建筑项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并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要求。

规划许可建筑工程的规划阶段是确保建筑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重要阶段。

建筑法规要求建筑项目必须获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用于确保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规划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规划方案、审查和评估、公示和批准等步骤。

在审查和评估阶段,有关部门将评估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如果通过评估,建筑项目可以获得规划许可,并开始进行建设工作。

建筑设计审查建筑设计是建筑项目的核心部分,也受到建筑法规的严格管理。

建筑工程法规 建筑质量

建筑工程法规 建筑质量

建筑工程法规建筑质量
建筑工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建筑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法规:
1. 建筑法:在我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预备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要求进行。

2. 建筑节能法:建筑节能法规定了建筑能耗标准、节能设计要求等内容,强调建筑工程在能源利用方面的合理性和节约性,促进节能减排。

3.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了质量要求和使用限制的规定,确保建筑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施工安全。

4. 防水防潮技术规范:防水防潮技术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中防水和防潮的要求和方法,保证建筑物在天然湿度环境下具备正常功能。

5.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争取施工许可证、资质评定等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定,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施工能力和信誉。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机构设置、责任划分、质量检测要求等内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以上是常见的建筑工程法规,建筑从业者和相关机构都需要遵守这些法规,以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建造师证书科目一建筑工程法规

建造师证书科目一建筑工程法规

建造师证书科目一建筑工程法规建造师证书是在建筑行业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必备证书之一,它的取得不仅能够有效提升个人职业水平,也能为企业的工程项目提供更为专业的管理保障。

建造师证书科目一——建筑工程法规,作为建造师考试的第一科目,是建造师证书取得的重要一步。

本文将系统介绍建筑工程法规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门科目。

一、建筑工程法规的概述建筑工程法规是在建筑行业从业者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章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建筑工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

其中,建筑法律是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与建筑工程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规范则是指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分类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

最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层级分类和职能分类。

1.层级分类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根据其时效性和法律效力等特点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等。

-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具有指导作用。

-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规,对建筑行业的法律关系起到约束作用。

-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能够约束公民和法人行为的法规,包括建设法规、工程管理法规等,对建筑工程的规范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规范,如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标准等,对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 行业规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制定的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职能分类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还可以根据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职能进行分类,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地方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辖区;部门规章是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制定的专门性规定,适用于特定领域。

一建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

一建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

一建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建设日益增多,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建筑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对一建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对于保障建筑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建筑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建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1.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权关系所作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建筑工程参与主体在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等而受到歧视。

(2) 法律面前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中,要保证台各方的利益均得到公平对待,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的公正和公平。

(3) 法律面前诚信原则。

即建筑工程参与主体应该遵守合同精神,诚实守信,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2.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的主体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物权制度的主体包括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参与主体。

(1) 建筑工程项目业主。

建筑工程项目业主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拥有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 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和工程质量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3)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设计方案的企业或个人,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4)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指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5)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组织和管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主体,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6)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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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建筑工程法规原理专业:工程造价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学习中心:科技学院目录前言 (1)第一章建筑法的概述 (2)1.1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2)第二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4)2.1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4)2.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5)2.3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7)2.4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11)3.1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1)3.2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12)3.3违约责任 (12)3.4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制度案例 (13)第四章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 (17)4.1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摘要 (17)第五章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 (27)5.1 建筑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7)5.2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 (30)结语 (45)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掌握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和使用范围,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相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建筑法的概述1.1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1.建筑法的概念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建筑活动始终是和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

建筑活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益也紧密相连。

为了保证建筑活动有序进行,就必须为建筑活动进行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法律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建筑法也不例外。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共八章八十五条,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线,由总则。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是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

广义的建筑法除了包括侠义的建筑法以外,还包括了其他所有的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进行建筑活动除了遵守《建筑法》以外,还必须遵守其他有关建筑活动的规范,即应该遵守广义的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在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建筑法的法律体系是我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我国的建筑法体系即广义的建筑法,是《建筑法》为龙头,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建设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为补充。

我国的建筑法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应该及时地补充和修改。

建筑法是有一般的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此条及规定了《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是体现了我国建筑发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2.1建筑许可法律制度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工程合同,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视违法情节,对建设单位做出相应处罚。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防务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一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1.《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的规定(1)建筑发包的方式。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可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

招标发包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批评和选定的过程。

依据有关法规,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对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目前,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招标投标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3种形式。

(2)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范。

《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发包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力的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承包的规范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构造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讲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1.联合承包。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在我国一些大型工程建设上买也开始采用这承包方式。

2.带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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