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39
信息披露制度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 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 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 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 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只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 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 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 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 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 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引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定的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周期1.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半年报及季度报告中应当披露本年或本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股东变动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2.除了应当披露的报告内容,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资讯,且不能存在虚假陈述、重要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3.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周期。
定期报告应当按年、半年、季度为周期提交,并于报告期限内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第一时间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1.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刊登公司信息,包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媒体等途径,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信息。
2.公司还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渠道披露信息,并同时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上。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监管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且要对披露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问题。
2.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和公开说明。
3.投资者也应当积极参与信息披露的监管,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信息披露问题,加强对信息的关注和分析,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理1.对于由公司本身原因或未能及时披露而引起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对此事进行整改,并向监管机构进行申报和说明。
2.如因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实质性损害,投资者和行政机关等可以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如诉讼、罚款等,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将有效促进市场公平、公正、透明,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公司经营稳健、良好信誉的必备条件。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构及职责规范第二十九条在本公司中,董事会秘书被指定为信息披露的统一负责人。
第三十条董事的义务如下:(1)全体董事会成员有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责任。
(2)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主动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的特别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或披露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义务如下:(1)监事会若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其处理具体披露事宜。
(2)全体监事必须确保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监事和监事会不得代表公司发布或披露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4)当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涉及检查公司财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时,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8____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二)第五条监事会报告义务与通知程序:(5)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或相关国家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并附上详尽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信息的透明与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规范:(1)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严谨态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事项发生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详尽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动态、重大合同签署与执行进展、资金运用详情及盈亏状况。
总经理须确保此等报告的真实性、时效性与完整性,并亲自在书面报告上签名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总经理应协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向董事会呈报。
(2)总经理应明确指示相关部门,依据信息披露的既定范围与内容,一旦有相关信息发生,部门负责人需于当日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知识点讲解十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售的信息公布1.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书说明书上盖章、盖章,确保招股书说明书的内容真实、精确、完备。
保荐人及其保荐人代表人应对招股书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展开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盖章、盖章。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公布的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存有关键性影响的信息,均应公布。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季报属于广义的中期报告的范畴,一般不需经过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所谓重大事件,主要包含:(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关键性投资犯罪行为和关键性的添置财产的同意;(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出现关键性债务和没能清偿到期关键性债务的偿付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出现的关键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掌控人,其所持股份或者掌控公司的情况出现很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牵涉公司的关键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正式披露前,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标准的;5.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标准的;6.股东大会决议;7.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8.大额银行退票;9.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10.遭受重大损失;11.重大投资行为;12.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3.重大行政处罚;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发生变更;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6.订立本条第7项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17.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9.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以上;2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21.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22.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的;23.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24.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25.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26.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7.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28.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2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30.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3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32.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33.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34.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制度于2007 年7 月1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F)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第二节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 董事会报告;(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 财务会计报告;(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节第三节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上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本节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