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7.doc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信息的安全、可控、可追溯,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包括信息的内容、格式、发布平台、发布时间、接收群体和维护机制等方面,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和投资者的需求。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五条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本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定期以及不定期对相关应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及时纠正不实、不准确、不完整及误导性的信息披露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落实,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维护投资者服务平台和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实现在线发布、监控、调整和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做到信息披露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九条本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涵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并购、决策实施、风险管理、国际业务、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邮寄、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传媒形式为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发布各种信息,例如:(一)本公司和子公司的年度和中期报告,以及定期披露的其他财务、经营等信息;(二)本公司实施重大决策、计划、合同等信息;(三)本公司发行的证券信息披露,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四)本公司不定期或特别披露的信息,如非公开信息、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五)其他任何本公司认为需要向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11月30日电监会令第14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三章披露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二)电网内各类发电装机规模及明细;(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四)电力供需情况;(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八)输电损耗情况;(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重大担保行为、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3.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4.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5.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新闻报道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1.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2.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3.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4.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同时保证适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五条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但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沪电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7月) 2011-07-0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WORD8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六)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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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修订稿)7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合规信息(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是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股价敏感信息,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内部基础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形式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新闻稿,以及公司主动进行的网站披露等。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可以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它需要披露的财务事项。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发展规划、行业动态、
投资行为、法律诉讼、关联交易、风险因素、股东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
(四)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发行债券刊登的发行公告等。
(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境内外新闻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七)其它根据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是负责整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执行机构,由集团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产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室、经济运行部、法务部、信息化管理部派员组成,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主要是: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业务板块、各二级公司及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沟通职能。
(三)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东得到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境内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
(四)与财经类媒体的沟通职能。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
单位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二条所称信息。
公司投资的境内上市
公司执行自己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报信息披露工作组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信息披露工作组,由信息披露工作组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其它董事会指定的媒体。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在其它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信息披露工作组审核;
(二)信息披露工作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它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三)信息披露工作组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等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予以披露。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