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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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所应当知

道的信息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以下简称“”)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和开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四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上,并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上。

第十条公司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公司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五章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公司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公司的互联网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司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上。

公司应及时公告推出的费率优惠业务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上。

第二十一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公司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第六章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两日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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