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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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园规章制度细则

幼儿园园规章制度细则

幼儿园园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师生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园规章制度细则。

第二条本园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师生及家长,遵守本制度是每一位成员的义务。

第三条师生维护园里幸福、和谐、积极向上的氛围,构建优质的教育教学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园园氛围,保持园园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幼儿园所有,如有需要修改,将提前通知全体师生和家长。

第二章师生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教职工应爱岗敬业,履行好职责,不怠于教学工作,不擅离职守。

第六条师生应遵守园规、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教育教学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师生应尊重他人,乐于助人,团结互助,共同维护幼儿园秩序。

第八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不得违法乱纪。

第九条幼儿园学生应尊重师长,团结友爱,自觉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条家长应积极配合园里的教育工作,关心子女的学习和成长。

第三章学习生活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到园,自觉穿着整齐,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二条学生要认真听讲,积极思考问题,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第十三条学生要爱护校园环境,不随地乱扔垃圾,保持教室整洁。

第十四条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互相尊重,不得互相打骂。

第十五条学生要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不得违反学校纪律。

第十六条教职工应严格管理教学,遵守学校规定,做好教学工作。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要注意安全,不得随意离校,不得接触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学生要维护园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污染。

第十九条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马路上玩耍、奔跑。

第二十条学生要注意个人安全,不得随便走动,避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听从老师和员工的安排,避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二条若有学生违反以上规定,教职工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纠正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重违纪者将受到停课、换班或退园等处理。

第六章结语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违反制度者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幼儿园园长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园长联系。

长宁实验幼儿园规章制度

长宁实验幼儿园规章制度

长宁实验幼儿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秩序,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幼儿园是为3-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机构,旨在培养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遵循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幼儿园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爱幼儿,诚信办园,精心育人”。

第五条幼儿园主要任务是提供幼儿教育、照顾服务,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条幼儿园管理层应当依法管理学校,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师生权益。

第二章幼儿园管理第七条幼儿园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园服从校长领导。

第八条幼儿园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决定幼儿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幼儿园设立教研组织,负责研究教育教学方案,提高教师教学质量。

第十条幼儿园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管理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一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与家长沟通合作,促进家庭幼儿园教育共育。

第三章幼儿园师资队伍规范第十二条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幼儿园鼓励教师参加教育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素质。

第十四条幼儿园教师应当关爱幼儿,耐心教育,树立典范,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该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确保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四章幼儿园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规范幼儿生活作息,制定合理的课程安排,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环境。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幼儿的安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庭园区互动平台,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幼儿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五章幼儿园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规范学校秩序。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禁止体罚幼儿,不得辱骂幼儿,尊重幼儿人格。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保护幼儿权益。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幼儿良好行为。

幼儿园工作的规章制度

幼儿园工作的规章制度

幼儿园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工作,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成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幼儿园工作遵循“以儿童为中心,以健康为本”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儿童服务。

第三条幼儿园工作坚持“爱护、呵护、尊重、关怀”的原则,为每个孩子提供一个快乐、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

第四条幼儿园工作依法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幼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教职工和幼儿的权益。

第二章幼儿园教育工作第五条幼儿园开展“以游戏为主、以活动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条幼儿园教育工作坚持“尊重幼儿天性、关爱幼儿情感、培养幼儿兴趣、引导幼儿行为”的原则,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幼儿园教职工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爱心,认真履行职责,关爱每一个幼儿,协助幼儿培养各方面能力。

第八条幼儿园注重幼儿的情感和心理健康,建立亲师关系,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呵护幼儿成长。

第九条幼儿园加强与家庭的联系,组织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共同关心幼儿的成长。

第十条幼儿园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评估,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第三章幼儿园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实行“以班级为单位、以团队为重心”的管理模式,鼓励教职工团结合作,共同为幼儿服务。

第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幼儿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和幼儿的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规定教职工必须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不得迟到早退、私放幼儿等行为,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幼儿园要加强卫生管理,保障校园环境的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第十六条幼儿园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强消防意识,确保幼儿身心安全。

第十七条幼儿园要建立家长信赖体系,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幼儿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关心幼儿的成长。

第十八条幼儿园要关注幼儿身心发展,及时发现并处理幼儿行为异常,引导幼儿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2016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的现实指导意义4页word文档

2016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的现实指导意义4页word文档

2016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的现实指导意义一、2016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教育也在不断改革创新,尤其在2016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发布以来,我国的幼儿教育规模明显得到改善,普及教育程度也逐渐提高,此次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新版的规程中具体都规定了什么内容,下面将对其进行具体的介绍。

首先,在新版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以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和规范园内行为为主要改革内容,并结合我国相关教育法律,制定了此规程。

幼儿园主要对3周岁至6周岁的幼儿进行指导,其主要的教育目标是:(1)培养幼儿的基本生活能力和语言交往能力;(2)促进幼儿身心的正常发育和身体机能的协调发展;(3)发展幼儿智力,强化心理健康,探究其求知欲望。

第二章主要对幼儿园内的人员和编班进行了规范,主要为便于管理。

第三、四章对幼儿园的安全及卫生保健设置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应执行国家的安全管理和卫生检查规定,建立起安全责任机制和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卫生。

除此之外,还主要对幼儿园的教育、职工、设备以及经费等问题进行了管理,在教育方面遵循幼儿自身的发展规律,教师应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并积极鼓励,激发幼儿的正面教育。

以游戏为主要教育形式,因地制宜的开展各类游戏,合理利用室内外教育环境,激发幼儿的学习和探究兴趣。

其次,新版规程还规定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活动室、保健室和卫生间等,同时结合建筑规划执行。

另外,幼儿园的入园收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次收取费用。

二、新旧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对比自2016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公布以来,时隔20年来,新旧版规程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下面就选取了几章重点规程进行对比说明。

例如在第一章总则中,新规程增加了“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促进幼儿心理健康”,删除了旧版中的“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和“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这两项制度。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可编辑修改word版)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可编辑修改word版)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可编辑修改word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第一部分总则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理》、《幼儿园工作规程》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强调以下思想: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幼儿园教育应为每一个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

2.幼儿园应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幼儿园是幼儿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

幼儿园教育应丰富幼儿的生活,满足他们身心发展的需要,帮助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4.幼儿园教育应充分尊重幼儿作为学习主体的经验和体验,尊重他们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引导他们在与环境的积极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

5.幼儿园教育应充分照顾幼儿的个体差异,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促使他们在已有水平上得到应有的发展。

第二部分教育目标与内容要求一、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

二、幼儿园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启蒙性的,可按照幼儿学习活动的范畴相对划分为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五个方面,也可以按其它方式划分。

各方面的内容都应包含知识技能、情感态度、活动方式方法等多方面的学习。

三、幼儿实际的学习是综合的、整体的,幼儿园教育内容范畴的划分是相对的,教育过程中应依据幼儿的学习特点进行整合处理,以使幼儿通过真实而有意义的活动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获得完整的经验,促进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一、健康——增强幼儿的体质,培养健康生活的态度和行为习惯(一)目标1.适应幼儿园的生活,情绪稳定;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能力;3.有初步的安全和健康知识,知道关心和保护自己;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公立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

公立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

公立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立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立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所有在园内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第三条公立幼儿园是一所为3-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行为素养。

第四条公立幼儿园要坚持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培养幼儿的兴趣和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五条公立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家园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第六条公立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确保教学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立幼儿园要注重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园内环境整洁、安全,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八条公立幼儿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行为。

第二章园内管理第九条公立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幼儿入园和离园程序,制定详细的规定,确保入离园程序安全有序。

第十条公立幼儿园要建立幼儿档案,记录幼儿个人信息、身体状况、学习情况等重要资料,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保密安全。

第十一条公立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公立幼儿园要建立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活动方案,确保教学内容丰富多样、符合幼儿身心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公立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园安全有序。

第十四条公立幼儿园要建立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园内环境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幼儿的健康安全。

第十五条公立幼儿园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加强家园合作,组织家长参与园务管理和活动,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第三章师德规范第十六条公立幼儿园教师要具备高度的师德修养,做到爱岗敬业、守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幼儿园规章制度全文

幼儿园规章制度全文

幼儿园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绪论为了确保幼儿园学习环境的和谐、安全、有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幼儿园日常管理1.幼儿园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下午4:00,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接送幼儿。

2.幼儿园每周定期举行家长会,家长要按时参加,并配合幼儿园的各项工作。

3.幼儿园实行午休制度,幼儿要按时午休,家长不能提前接走幼儿。

4.幼儿园严禁家长在校园内抽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家长应该为孩子树立良好榜样。

5.幼儿园不接受校外食物,家长不得给孩子带零食入园。

第三章幼儿的行为规范1.幼儿在幼儿园内要互相尊重,不能打架斗殴、嘲笑同学等不文明行为。

2.幼儿要爱护校园环境,不得在校园内乱扔垃圾,损坏设施。

3.幼儿应该遵守老师的管理和教导,不得上下课时随意离开教室。

4.幼儿要按时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作弊。

5.幼儿在幼儿园内要遵守校规校纪,听从老师的安排和安排。

第四章老师的教育管理1.老师要爱岗敬业,尊重幼儿,起到教育引导作用。

2.老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注重细节,让每个幼儿感受到关爱。

3.老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做好行为规范的示范。

4.老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水平,积极参加教育培训。

第五章安全管理1.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急救培训等活动。

2.幼儿园要保障幼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3.幼儿园不允许幼儿私自离校,家长要按规定接送幼儿。

4.幼儿园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处理程序。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幼儿,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站等处罚。

2.对表现优异的幼儿,可给予表扬、奖励等激励措施。

3.家长要与幼儿园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的成长努力。

第七章附则1.本规章制度由幼儿园负责人负责解释。

2.本规章制度经幼儿园师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3.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经幼儿园师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4.本规章制度如有漏洞或不妥之处,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完善。

幼儿园规章制度全国性制度

幼儿园规章制度全国性制度

幼儿园规章制度全国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保障幼儿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早期教育的地方,在这里,幼儿将接受教育教学,培养自理能力和交往能力。

因此,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制定至关重要。

第四条幼儿园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每位在园人员的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教育教学第五条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确保幼儿受到适宜的启蒙教育。

第六条幼儿园要配备专业的教师队伍,教师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七条教师要关爱幼儿,尊重幼儿的人格,引导幼儿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幼儿园要注重园内教育教学设施和环境的建设,保证教学质量。

第九条幼儿园要保障每个幼儿的学习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幼儿。

第十条教师要根据幼儿的具体情况设计教学方案,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第十二条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教育幼儿遇到危险时如何应对。

第十四条幼儿园要做好防火、防电、防水等安全工作,确保幼儿在幼儿园的每一个活动都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第十五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和幼儿的行为。

第十七条幼儿园要建立幼儿的档案,详细记录幼儿在园内的表现和成长情况。

第十八条幼儿园要建立家长沟通制度,及时反馈幼儿在园内的表现和问题。

第十九条幼儿园要建立幼儿的奖惩制度,对幼儿的良好表现进行奖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十条幼儿园要建立幼儿的评价机制,定期对幼儿的成长情况进行评估,为幼儿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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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心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

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

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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