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知识分享
股份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业务目标1.按照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实现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规范进行。
2.确保关联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信息披露恰当,实现有效控制,防止差错和舞弊,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数据造假。
3,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司上市地监管要求。
二、业务风险1.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5.关联交易控制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三、业务范围本业务流程主要描述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四、业务流程描述1.概述1.1.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2.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2.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2.1.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1.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2.1.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2.1,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2.1.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等。
(三)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关联方交易的基本原则(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2、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的标准;3、符合商业惯例,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4、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5、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前言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关联交易都是难以避免的。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关联交易可以优化资源,提高企业效率,但如果管理不当,则会成为企业内部不正之风的温床,引发严重的经济纠纷。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外部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交易;2.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3.公司与管理层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4.公司在与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受其影响的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为了监督和管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成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其职责如下:1.审核和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或价格范围;3.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调查;4.制定监督关联交易的方法和程序;5.对已经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和审计。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于公司内外部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经过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审核和批准,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关联交易审批申请表;2.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进行初审;3.对初审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授权签字;4.签字后将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五、关联交易的执行及监督1.执行:在执行关联交易前,必须由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审核和批准,并按照批准结果执行。
2.监督:定期对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关联交易已成为重要审计方向,加强对关联方之间的财务往来的审核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即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监督委员会,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六、违规处理及风险提示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关联交易行为,监督委员会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交易、追究责任等。
同时,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普及监督制度,并对员工进行风险提示。
七、结语对于企业来说,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我公司将能够更好地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减少经济风险,实现企业长期稳健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讲解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讲解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点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7.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交易,指的是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或被另一方所持有、控制的权益。
这种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很常见,但也容易引发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以及违规操作等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建立一个有效的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适用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以及员工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与分类2.1 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交易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行为。
2.2 分类关联方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 销售与采购:关联方之间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和采购交易;b) 贷款与担保: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担保;c) 资源共享:关联方共享公司的资源,如人力资源、设备等;d) 执照与许可:关联方许可公司使用其知识产权或者专利;e) 股权投资:公司通过购买关联方股权投资或被关联方投资。
三、关联方交易的程序与要求3.1 程序为了确保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与合规性,公司应设立相应的程序和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a) 发起交易: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应提出关联方交易申请;b) 审批与核查:交易申请须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核查,确保交易符合相关规定;c) 决策与授权:经过审批核查后,需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做最终决策并授权;d) 签署与执行:交易需由授权的法定代表人和关联方签署并执行。
3.2 要求为了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关联方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a) 交易公平合理:交易应基于市场原则,具备公平竞争性,并保证交易的合理定价;b)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信息;c) 冲突避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避免与其个人或家庭利益相关的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交易是指涉及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由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交易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
因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制度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合规性和透明性,有效管理和控制相关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
三、制度内容1. 定义与界定关联方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2. 交易申报与审批所有与关联方的交易,无论其规模大小,均应当事先申报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交易的对象、金额、交易方式等必要信息。
3. 交易定价原则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应当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并确保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条件、方式和定价水平相同或接近。
4.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与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对方身份、交易标的、交易金额等。
5. 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监督公司应当定期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监督,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关联方交易的风险防范为防范因关联方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7. 违规处理制度对于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关联方交易行为,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8. 监督与报告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关联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股东报告。
四、制度执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工作职责中。
五、制度宣传与培训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刊物、公司网站、内部培训等方式,向员工进行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销售商品或服务、资本资金调拨、合作开发项目等。
由于关联方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这类交易往往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潜在风险。
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许多公司都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 目的与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效防控潜在风险。
其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公平性、公开性、利益或风险的最大化等。
2. 甄别关联方首先,公司需要明确哪些交易对象是其关联方。
关联方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等。
在甄别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实质控制关系而非仅仅依靠股权比例。
3. 关联交易程序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关联交易程序。
首先,在交易前应进行披露并征得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意见。
其次,交易应符合市场价格和合理交易条件,需要进行充分的谈判和审查。
最后,在交易完成后应定期进行审查和备案。
4. 利益冲突的防范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加强对利益冲突的预防。
首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应履行利益冲突披露义务。
其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交易进行独立评估。
5. 法律合规与监管要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公司治理准则。
同时,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的自律与监督,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提高处罚力度,确保其公平公正。
总结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防范潜在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全面的管理制度,明确原则与程序,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公司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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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有关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董事会或召集人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交易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若认为有关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或召集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无论是否收到要求其回避有关交易事项表决的书面通知,关联股东都应主动向董事会或召集人声明其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并主动回避有关交易事项的表决。
董事会或召集人未向相关关联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回避有关交易事项表决,或者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其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并主动回避有关交易事项表决的,其他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或召集人通告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关联股东回避有关交易事项的表决。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应回避该项表决的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可对相关股东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非关联股东)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事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未达到第十四条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十一)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