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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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一、侵权责任法(一)概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三)地位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五)立法亮点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1.一般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四、侵权行为(一)概念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

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

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

出席今天演讲的还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分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

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

我们可能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而侵权法简单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

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

不过,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

我们制定的侵权法本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

单独制订侵权法也表明了我国民法典体系面向中国实际和面向未来所展示的鲜明特点。

侵权法的单独制定和独立成编,既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适应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厉行法治的重要举措。

刚才我们说侵权法就是保障私权利的重要法律,我们如果这样给侵权法下一个定义,应该说能够概括出出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样说仍然是非常笼统的,它并没有反映出侵权法在民法中独特的特点和属性。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民法第四版王利明人民大学附课后题答案

民法第四版王利明人民大学附课后题答案

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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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一、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1、总论
1.1民法总论简介
民法总论是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的基本学科。

民法总论的内容包括:民法的研究对象、民法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形式、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1.2民法典型案例简介
民法典型案例是分析法律案件,以及阐发民法宗旨、原则、规定的典型文献。

民法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立法进程和发展,记录了历史与当今。

二、合同法
2.1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即民法中的契约法。

契约属民法中的一种形式性法律秩序,是外交关系的实现和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谅解或协议。

合同法实现的是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证。

2.2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及其他规定和普通法律准则进行的,以便正确地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案件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解决契约的各方纷争,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三、物权法
3.1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法学分支专门研究物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的规则的理论。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拥有权、保护权、所有权、第三者知情权以及附属物权等,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物权和相关人对物权的合法利益。

3.2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例和公约等法律来解释和处理物权纠纷,以便维护物权利益。

司法解释是物权争议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争议的复杂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侵权与违约-王利明

侵权与违约-王利明

首先,让我们从一个案例来引出今天的讲座内容:一位顾客去商场买衣服。

她脱下自己的衣服放在试衣间又去试衣服,结果等她出来后发现自己的衣服不翼而飞。

于是顾客向商家提出赔偿的请求。

这个小小的事件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首先要解决的便是:这是一个侵权还是违约的问题,对于侵权,需要有侵权的要件,商场当然会辩称自己的店员根本没有也不会偷走这位顾客的衣服。

而至于违约呢,就得考察商场是否对购物的顾客脱下的衣服有保管的义务。

而是否是这样呢,我以为不可以泛泛地说商场对所有人都具有保管财物的义务。

因为假设商场对一切顾客均有保管财物的义务的话,那么与这相对应的顾客也需承担一定义务也即我们常说的对价,可是我们却无法发现这一点。

但是,在这个特殊的案例中,针对这个具体的购物者,她既已脱下衣服放在那里,或许她也对服务人员有过明示的表示即如我先把衣服脱在这里去试衣服,你帮我看着点――是否有这话我们不得而知,但却不可否认,这一举动已经构成了商场的默示的保管承诺。

所以双方也就已构成了保管财物的合同,因而这是一个违约问题而非侵权。

商场构成违约。

因而在区别是否违约时要看是否已构成双方之间的特定约定义务,对双方已有约束力。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即常常将违约问题纳入侵权范畴。

如商标使用权人违反使用许可的期限或范围使用商标;还有在肖像侵权中,肖像所有人允许他人将其肖像用作药品广告或其它用途,但使用人超出使用期限,只允许一年却用了两年等;另外房屋租赁中在租凭期满后,承租人拒不交出房屋和使用权。

这些情形下一般法院在判决中都将之归为对商标权、肖像权、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属侵权范畴,而我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因为本质上他们还是违反了约定义务的问题,因为有关使用期限范围都是合同明确规定的,如若违反仍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问题。

我们当然也不否认有竞合存在,但直接违反的应该还是约定义务。

从这一点上,我个人以为应是违约问题。

第二,在分析是否侵权还是违约时,我们应该具体考察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默示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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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章重点与难点:1.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难点。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竞合,难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根据民法通则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及其适用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之扩大。

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

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如果侵害损害了他人之名誉等,可以将停止损害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并适用。

二、排除妨碍及其适用加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而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主要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

在实践中,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流河水影响他人的用水等情况均属妨碍行为。

妨碍行为本身应当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合法的妨碍行为,如为了公共利益铺设管道在短时间影响部分人的通行,不构成“妨碍”,自不得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所针对的应当是已经实际存在的妨碍。

对于并不存在或并不即将必然出现的妨碍,不适用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方式。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消除危险主要是针对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害,排除妨碍则是针对侵权人正在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同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排除妨碍的裁定。

三、消除危险及其适用加害人实施某种行为,给他人之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

在实践中,违章建筑、危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堤坝等往往构成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威胁。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构成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加害人实施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本身无权实施这一行为。

危险不同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它只是一种直接的威胁,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种威胁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也可以是目前尚未出现但即将必然出现的威胁。

因此,在当事人请求消除危险阶段,一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故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能单独适用。

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消除危险的裁定。

四、返还财产及其适用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加害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时,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在这里,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财产的权利人既包括财产的所有人,也包括某些虽不是财产所有人但却在财产上享有某种物权性质权利的人,如经营国有财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集体财产的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等。

如果将权利人仅限于所有人,则不利于保护上述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返还财产,适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于合法占有。

返还财产主要是针对直接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侵权行为的,但对于物已转移于第三人手中,是否也适用返还财产呢?凡不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或不具备二者之一的,第三人应适用返还财产:(1)第三人须为善意取得;(2)第三人须为有偿取得。

返还财产时,孳息一并返还。

理由是返还是所有权或物权原则的要求,不法占有无论善意与恶意,如果不能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当然也不能取得该物之孳息的所有权。

如果侵占他人财产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对所侵占财产的部分损坏、其价值之减少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除适用返还财产外,还可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五、恢复原状及其适用加害人因自己的加害行为,致使他人之财产受到损害,受害人得请求恢复原状。

从某种意义而言,侵权行为法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方式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恢复原状”——通过适当的方式尽最大可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状况回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

但是,这里的恢复原状应取其狭义,即使受到损害的财产(而且只能是有体物)通过修理等手段,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因此,恢复原状仅适用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恢复原状作为承担侵权责任之方式,其适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恢复原状之可能性。

某些财物之损坏有可能修复,而另一些财物之损坏则无法修复,对于无法修复之财物的损坏,不适用恢复原状。

(2)恢复原状之必要性。

这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受害人认为有必要修复以恢复原状;二是修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如果受害人认为修复已无必要或者修复所花代价大于购买同样商品(某些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如古画;这些物品不在此限)的价值,则不适用恢复原状。

加害人可亲自动手恢复原状,也可雇请相关能工巧匠、专业人员恢复原状。

在某些情形,加害人可将受损坏之物完全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恢复原状”只是基本恢复,尚不能完全达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

六、赔偿损失及其适用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而以其财产来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适用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场合。

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具体来说:(1)侵占他人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损失;虽适用返还财产,仍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可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2)损坏他人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虽恢复或基本恢复原状但仍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3)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对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应适用赔偿损失。

(4)致他人残疾的,对受害人未来的生活补助费或丧失的赚取收入的能力,应适用赔偿损失。

(5)致人死亡的,对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应适用赔偿损失。

(6)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适用赔偿损失。

(7)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适用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其适用适用于侵害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有损于受害人名誉的场合。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与赔礼道歉合并适用,如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还可以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如果加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合并适用停止侵害。

八、赔礼道歉及其适用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与特征侵权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其特征:第一.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实原因是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或人身损害。

第二,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赔偿的目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兼具制裁加害人。

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这一原则主要由损害赔偿补偿受害人损失的目的所决定。

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全部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

(二)限定赔偿原则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如果全部赔偿,可能因赔偿数额巨大而使加害人不堪重负,从而影响加害人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从而实行限定赔偿原则。

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

(三)惩罚性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除补偿性赔偿或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额。

最高院2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在5种情形之下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被解除的。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考虑加害人的赔偿能力。

民诉法第222条和223条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和必需品。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充分考虑了这一原则,如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五)衡平原则加害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无过错或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

三、损害事实及赔偿(一)财产损害及赔偿1.对财产权利受损害的赔偿(1)直接损失:全部赔偿。

(2)间接损失:将来、必得的损失。

在全部赔偿原则下,尽量弥补其损失。

其计算相对比较复杂。

2.对人身权权利受侵害带来财产损失的赔偿(1)伤害时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某甲生活在农村,是独子,与某乙因为口角而互殴,某甲将某乙打成重伤并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

某乙有10岁的女儿和65岁的老母需要其抚养和赡养。

问:某乙可以向某甲要求赔偿那些损失?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第16条①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司法解释有《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护理费等。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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