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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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电梯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监督局。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等。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3.2事故发生地点;3.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3.4事故设备名称;3.5事故类别;3.6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电梯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6.电梯事故调查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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