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目录第一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6 ]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标准【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X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标准[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标准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二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三局部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标准[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标准【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第四局部X出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7】X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8] X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9】X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五局部证照治理事务提交材料标准[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标准[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标准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注册登记复习题

市场主体的登记并监督管理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市场主体登记主管机关是(A)。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税务机关2、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B)以上的字组成。
A、一个;B、两个;C、三个;D、多个3、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B)内不得申请变更。
A、6个月;B、一年;C、两年;D、3个月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B),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5、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什么予以查处(A)A、《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B、《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C、《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共修订(D).A、1次;B、2次;C、3次;D、4次7、《公司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D)次会议审议通过。
A、三;B、四;C、五;D、六8、公司成立日期为(D)。
A、申请公司设立日期;B、公司营业执照发照日期;C、公司营业执照达打印日期;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9、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D)。
A、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人;B、境外企业的出资人;C、公司股东的出资人;D、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B)的股东通过。
A、二之一以上表决权;B、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C、百分百表决权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B),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A、决策机构;B、权力机构;C、执行机构;D、监督机构14、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A)人。
A、三人至十三人;B、五人至十三人;C、三人至十九人;D、五人至十九人1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D)同意。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范例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范例之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页脚内容9注:1、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⑴《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范例之二页脚内容10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市×××印刷厂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XXX委托事项:××市×××印刷厂设立登记事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页脚内容1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XXXX年XX月XX日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范例之三页脚内容12××市×××印刷厂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页脚内容13《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范例之四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此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一般规定及企业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页脚内容14X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一、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
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
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
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
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
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doc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1)合并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
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解散,同时组成一个新企业法人。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法人存续,另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解散并被存续的企业法人吸收。
因合并而组建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开业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2)分立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分立,是指企业法人分开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原企业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几个企业法人;另一种是原企业法人的一部分分立出来,设立另一个企业法人。
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因分立而终止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3)迁移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迁移,是指企业法人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向异地迁移。
迁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提交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的有关文件。
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有关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核准迁移,开出迁移证明,收缴营业执照,将企业档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法人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迁移后,一般情况下,名称也应相应变更。
(4)转业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因故由已核准的生产经营行业转向其他行业,为转业。
转业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化,企业法人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办法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A12)二、行政许可内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二)《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6年9月28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臵许可的行业或项目,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臵许可手续,并凭前臵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臵许可部门决定。
市、区工商局注册大厅按以下原则分工办理: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鉴证类中介机构由市工商局登记部门登记注册;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可以在各区工商局登记部门登记,也可在市局登记部门登记;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原区属企业及区属控股的企业在各区工商局登记部门登记注册。
五、行政许可条件(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的登记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由经办人员根据具体的情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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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5号、9号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5号、9号窗口。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局5号、9号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 0692-6996001、0692-6996002、0692-4150815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关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宏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云政复〔2017〕57号)文件精神,该事项权责审批部门为瑞丽市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瑞丽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8月28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瑞丽市行政区域内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2、网络受理
网址: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6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瑞丽市行政审批局核发
提交原件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伟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提交原件
注 :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相 关 文 书 、 表 单 可 在 办 理 窗 口 领 取 或 链 接 下载。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8
住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10
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