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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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行业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合理分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部门】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受纳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财政、经济促进、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前期办、城市更新、公安交警、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建筑废弃物相关计划、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领导机构】成立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龙华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职能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比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

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18)等版本进行起草。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项目的建筑物(含房屋建筑、构筑物、管网、市政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房屋等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置原则;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属地监管、分工合作原则。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龙华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区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施工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由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

区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水务、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领域中建筑物拆除项目的认定、协调并纳入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中实施管控,配合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区发改、财政(国资)、城管、建筑工务、公安、规划国土、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物拆除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深圳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深圳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深圳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深圳市是一座全国性的经济特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其高速的城市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建筑垃圾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政府已经提出了一系列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首先,深圳市政府将加大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力度。

建筑垃圾产生后,政府将会采取相关措施来收集和分类处理。

政府将会在市区和周边地区设立建筑垃圾收集点,并加强对建筑垃圾收集点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政府还将会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建筑垃圾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

其次,深圳市政府将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政府将会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将建筑垃圾转化为资源进行利用。

政府将会提供相关的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

政府还将会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此外,深圳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政府将会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准入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政府将会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技术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关停。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非法处理和倾倒行为。

最后,深圳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公众的建筑垃圾处理宣传和教育。

政府将会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方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治理中来。

政府将会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利用能力。

政府还将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的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总之,深圳市政府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加大管理力度、鼓励资源化利用、加强监管企业和加强宣传教育。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会有效解决深圳市建筑垃圾问题,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 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四章是安全生产。明确了综合利用企业、企业主要负责 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生产管理责任及要求;作业、设备、交通安全及职业健康管理 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要求;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处理及安全事故处理要求;以及相关机构 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章是环境保护。明确了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及设备扬尘 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废水处理,建筑废弃物出厂以及环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是最早开展建筑废 弃物综合利用及管理的城市。2008 年 3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将深圳市列为全国首个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试点城市, 2009 年深圳市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地 方法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逐步建立起建 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监管体系,为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利 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促进了行业的蓬勃发展。经统计, 目前在深圳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已有 40 余家,但作为新兴环保行 业,现有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监督管理机制已不能满足行 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是企业备案。明确了我市综合利用企业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应当在消纳建筑废弃物前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规定了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备案申请材料的要求、备 案审核及办理时限以及变更备案和备案信息管理要求。

深圳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深圳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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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申报备案,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四)负责加强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无大型货车通行证和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高、超载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对无营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行查处;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地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定量定性综合统计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建筑垃圾排放规范。

第九条【排放前评估】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依照建筑垃圾排放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但装饰装修房屋未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的除外。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公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未委托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的,办理备案手续后,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要点在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公示,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便利。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量,建筑垃圾的实际排放量少于核定量的,多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转让,转让合同应当报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处置申报与核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备案。

市城管部门发现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装饰装修人。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三条【核准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与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前款第(一)项中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应当符合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时间、路线。

第十四条【核准文件及效力】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量;(二)运输单位、运输的时间、路线;(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点;(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核准文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十五米、宽三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三)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

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运输许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承包单位的,评标时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从报价、质量、工期、施工规划、投标人资质信誉等方面对投标人进行评议,淘汰报价低于合理运输成本的投标人。

用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的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贴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醒目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第十七条【运输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二)建筑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车厢挡板;(三)在驶离建筑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四)建筑垃圾运输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

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运输。

第十九条【固定受纳场】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市、区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二十条【临时受纳场地】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要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不准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抢险救灾工程或者应急工程产出的建筑垃圾,除优先提供相关工程回收利用外,施工单位应当将预估数量、所需紧急堆置场所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核准要求处理。

抢险救灾工程或应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场地要求】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位于下列地区:(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四)设置基地其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受纳场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入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卸土。

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受纳可用于回填的弃土以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十日前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第三章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并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运行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施工工地的地质状况,对建设工程的产出一定种类的建筑垃圾制定管理规定,以直接交易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交易】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

不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的,应当持申请表、申请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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