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送审稿的比较
国家关于双减政策的文件

双减政策是指国家针对学科类培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一项政策,旨在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关于双减政策的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文件,
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2.《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这是教育部等六部
门制定的文件,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管要求和措施。
3.《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这是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防范治理措施和要求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这是教育部办公厅制定
的文件,规定了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以上文件是国家关于双减政策的常见文件,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因此,在实施双减政策时需要根据具体的需求和要求了解当地的政策和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证 或施 工许可 证 , 不 能 提供 的 , 可 依据县
市 (
、
区)
人 民政 府 协调 相 关部 门 联 合核
查 后 出 具 的 合 规替 代证 明 文 件 , 申 请办 理
手续 消 防
。
校 外培 训 机构 经县级教 育行政部 门 审
批取 得 办学 许可 证 , 并在 民 政 、 机 构 编 制
鲁 政 办 字 〔 2 0 1 9 〕 4 9 号
各市人 民 政府 ,
各县
市 (
、
区)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府各部 门 、 各直属 机构 , 各 大企
各高 等 校 业 ,
院
:
为 深人贯彻 习 近 平新 时代 中 国 特色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 大精神 , 全 面 落实
《 国 务 院办公 厅 关 于 规 范 校外 培 训 机 构 发
意 办 发 展 的 见 》 ( 国
号 细 〔 2 0 1 8 〕 8 0
),
化工作要求 , 明 确 责 任 分工 , 切 实促进 校
外培训机 构规范有序发展 , 减轻 中 小 学生
课 外负 担 , 经省 政府 同 意 , 现提 出 如 下 实
自 然 保护 区 日 常 管理经 费 。 将管 护 面 积大
于 1 00 0 公 顷 的 国 家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日 常 管
理经费设 为
2 00
万元 ,
将 管 护 面 积 小 于
1 0 00 公 顷 的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日 常 管 理
费 设 为 经
万 元 1 0 0
。
关 于消 防 、 抗 震 、 环 保 、 卫 生 、 食 品 经 营
四川教培机构监管政策

四川教培机构监管政策
四川省教育厅发布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进行了明确。
1. 限制开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区域和数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设校外培训机构。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布局,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得超过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类培训机构的限额。
2. 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登记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信息。
备案登记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师资力量。
3. 限制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并且要公示,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
对收费标准和资费公示进行监管,促进市场价格透明化。
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校外培训机构要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教学经验,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不得聘请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教学。
5.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场所安全、教学设备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
者教学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四川省教育厅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合法经营、教学质量安全、师资力量过硬,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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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源:《广东教学·教育综合》2018年第68期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明确设置标准。
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二是依法审批登记。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是规范培训行为。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費用。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王爱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青政办字〔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活动。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培训点,需经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批准。
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跨区(市)分支机构由培训机构总部所在区(市)和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共同监管,以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监管为主。
校外培训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办学的,由其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注销登记;被行政处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教育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函告审批部门。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二、规范培训行为(一)细化培训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每天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1《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20180823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总体情况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2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层级: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
定、命令的公文载体)
●文件效力:其效力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法规的效力,但只要不与上位法的
规定相抵触,其效力应当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共7章17小节
二、背景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
1满足选择性学习需求
2培育发展兴趣特长
3拓展综合素质
(二)“应试”为导向的培训
1课外负担过重
2增加经济负担
3破坏教育生态
4社会反映强烈
三、目的
(一)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二)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四、重点条款分析
(一)“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分类管理”
(二)“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综合施策”
(三)“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协同治理”
(四)“二、明确设置标准”-“(三)确定设置标准”
(五)“二、明确设置标准”-“(四)遵循基本要求”
(六)“三、依法审批登记”-“(五)确保证照齐全”
(七)“四、规范培训行为”-“(七)细化培训安排”
(八)“四、规范培训行为”-“(九)规范收费管理”
(九)“五、强化监督管理”-“(十)完善日常监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基厅[2018]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8.08.31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整改工作的紧迫感。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
按照年初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现在距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改工作仅剩四个月,时间非常紧迫、任务极为艰巨。
现在已进入整改攻坚期,这是一场刻不容缓、务求必胜的攻坚战,各级教育
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调配工作力量,聚集部门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推动部署,加快整改进度,确保不折不扣按时完成专项治理整改任务。
2018年《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评析
2018年《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评析一、中小学课外培训行业 (4)1、政策影响:《意见》正式实施之后,中小学课外培训行业集中度有望提升 (4)2、需求端 (4)(1)中小学课外培训行业需求旺盛有四大原因 (4)(2)《意见》自上而下实施之后,“小升初”择校相关的培训或将降温 (5)(3)新高考教改对于中小学课外培训领域影响 (5)①大语文培训 (5)②自主招生及学科竞赛培训 (6)3、中小学课外培训行业政策影响 (6)(1)学科类培训 (6)(2)素质类培训 (6)二、成人职业培训行业 (7)三、教育行业相关企业 (7)1、中小学课外培训行业 (8)2、成人职业培训行业 (8)3、早教培训行业 (8)2018 年8 月6 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点评如下:《意见》精选内容:1、基本原则: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2、明确设置办学标准。
(1)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 平方米;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2)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办学需要依法审批登记。
(1)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2)严格审批登记。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解读《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播报,我是**学院主播小渔,今天是10月2日,星期二,欢迎进入解读时间。
今天小渔将带大家回到八月。
在这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对校外培训机构做了规范,但究其有何影响,先听小渔给你们说说吧!1、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A 这项规定,将会让之前不参加培优的家长和学员,也会愿意参与短期尝试。
其实正面来看,应该是扩大了、增加了市场的份额。
B 每3个月一续费,对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
家长的流动性会变大,服务或者效果一项不达标,都会导致家长的流动。
教学实力强,做小而精的细分教育机构有了生存的空间,教培的垄断也能被缓解。
教学质量和效果应该会有飞跃提升。
C 对于课程设置有了新的要求,每3个月节点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结业展示得重新精细划分。
对于上课进度、节奏时间有了更规范、明确的指令。
D 不过这一项,会影响机构的现金流存储基数,对于机构的抗风险力和每个月销售政策的指定,都提高了不少难度。
2、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A 目前大部分培训时间都是到晚上9点。
提前30分钟看似影响不大,但如果开课时间提前到晚上5点30分或6点15分上课,对可开的班型就有很大的限制,晚上开2个时间段的难度非常大,校区利用率也会降低。
同时对于可接收学生的范围就非常窄了,周一至周四晚上,基本就只能招收3到10岁左右的学生了。
B 对于校区开设在商城的机构。
会有非常多空白时间。
商城要求早10到晚10开门。
本来周六日的早上就少掉了30分钟到1个小时,如果晚上时间也减少30分钟,其实算上来,1周最多会少5小时,如果学生人数过1000人的商城校区,每个月会少3万课时可推广量,也是非常可怕。
这一点来看,这是要重点扶持社区学校吗?C 同样从校区地址来看,如果提早晚上结束的时间,势必就得提早晚上开课的时间,这就可能会让家长比较重点考虑学校附近的校区,或者是家庭住址附近的校区。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领导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一)依法审批登记。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坚持先证后照,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相关审批文书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完善分级管理。
省级相关行而(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
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才比办法,并向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三)实行"一点_证,。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
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注重师资管理。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并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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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和《送审稿》在内容上有什么重要不同?1、审批更严:先证后照,分支机构也必须经过批准。
首先,《意见》对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先证后照、审批前置的原则,即“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而《送审稿》则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分别进行规定,即:“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其次,《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过批准,即“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而《送审稿》则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仅需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2、门槛更高:场所要求更具体,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意见》明确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
”3、规治更细:细化培训安排,严格收费管理。
《意见》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東时问不得晩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竟赛及进行排名。
”《意见》明确要求,“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推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4.监督更强:明确监管重点,推行年检年报及黑白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线上教育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意见》明确要求,“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还明确规定,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
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范本。
二、《意见》是否会导致《送审稿》相关内容被重大调整?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报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法的渊源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性质,法律效力属于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从法理角度,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其印发的《意见》作为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功能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将低于属于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但是,要强调的是,《送审稿》仍需要修改后才能形成行政法规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经修改后经经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后才能成为行政法规。
而该《意见》系于2018年7月6日下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且经正式公布,所以,在宏观层面和修改方向上,该《意见》都必然会导致《送审稿》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方面的内容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三、《意见》对校外培训类民办教育机构会有什么短期影响?笔者认为,该《意见》对现存的校外培训机构影响在短期内无疑会是极其巨大的。
“审批更严”会明显制约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化发展,制约复制式扩张速度,从而制约k12类培训机构的集团化办学规模、利润。
“门槛更高”则会提高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难度,场所等硬件方面的刚性要求将导致一部分小型校外培训机构的撤、并,严重依赖公办学校师资力量而存续的校外培训机构将遭到毁灭性打击。
“规治更细”会明显挤压不规范运营的校外培训机构生存空间,培训时间的硬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难度,收费的限制和财务监管则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运营和法人财产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
“监督更强”则给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监管工作“划了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明晰了“底线”和“红线”,运营混乱、野蛮生长的校外培训机构遭清理出局的概率明显加大。
四、《意见》对校外培训民办教育发展有什么深远意义?虽然有前述影响,但简单的认为该《意见》“会阻碍培训机构的发展”“造成民办教育的促退”显然有失偏颇。
自2016年11月7日以来针对民办教育所实行的系列新法新政,其核心的主线就是“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主要目的就是“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
而我们不得不承认,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有欣欣向荣的一面:在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也有乱象丛生的一面: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
如果中小学生主要依赖校外培训机构完成知识教育,显然是教育的莫大悲哀和失败。
而《意见》在导向上,恰恰就是在实质上期待通过大力规范,使校外培训机构回归其本位:校外培训机构所开展的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
所以,要保障校外培训机构的稳定、健康发展,在强调大力支持的同时,强调有力规范具有重大、深远的现实意义,完全符合新法新政的基调和走向。
五、校外培训机构对《意见》如何合理应对?大中型、连锁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自身的组织关系进行调整甚至重组,科学设置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架构,遏制盲目、低质扩张冲动,积极顺应审批前置、先照后证、分支机构必须办证的等重大政策变化。
以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对应预案,把组建优质专任教师队伍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对公办学校离退休及辞职教师的人才引进力度,对冲“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可能带来的短期不利影响。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都应当完善并实际施行财务、招生、教学、行政和风险防控制度,聘请专业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实质介入到机构运营的相关环节,明确运营红线和底线,强化规范化发展意识,以端正的态度迎接即将到来的多部门全面、立体监管。
两指弹出万般音。
完全可以预见,只要积极应对新规,合理调整自身的运营,短期震荡之后,运营规范、质量优异、特色明显的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以知识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会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