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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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工作制度6

控烟工作制度6

控烟工作制度6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控烟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

三、控烟措施1. 公共场所禁烟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及露天公共场所,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吸烟区应设置在不妨碍他人健康和卫生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志。

2. 限制烟草销售烟草制品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志。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3. 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4. 控烟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烟草专卖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5. 控烟执法对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吸烟危害吸烟对人体健康有严重的危害,可导致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癌症等多种疾病。

此外,吸烟还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对他人的健康产生影响。

五、责任与义务1. 各级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工作的落实。

2.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控烟职责,设置禁烟标志,开展控烟宣传,维护禁烟秩序。

3. 烟草专卖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防止烟草制品非法流通。

4.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对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6.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控烟规定,开展控烟宣传教育,营造无烟环境。

7.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控烟规定,拒绝吸烟,积极参与控烟活动。

大楼禁烟管理制度(五篇)

大楼禁烟管理制度(五篇)

大楼禁烟管理制度1、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颁发的《安福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要求,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努力创建无吸烟环境,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包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责任制度细则,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控烟监督员选举办法及管理细则等三项细则。

细则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公共交通单位、学校、医院、商店、银行等的营业厅以及公交工具内,候车室、候诊室、病房、教室等具体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者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____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整治、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佩带“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参与社区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共建单位,其他驻在辖区的非本社区创卫共建单位由爱卫办或相应居委会进行管理。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健康教育培训活动,散发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片存底。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或聘作控烟监督员。

三、控烟监督员选举推荐办法及管理细则控烟监督员由选举或推荐产生选举或推荐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公益事业。

2、有一定文化,口才较好,对禁烟知识以及相关管理条例比较了解。

公共场所控烟制度与措施

公共场所控烟制度与措施

公共场所控烟制度与措施背景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长,控制公共场所吸烟的制度与措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吸烟对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系列的危害,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限制和规范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至关重要。

控烟制度控烟制度旨在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的危害,并提供一个无烟环境给那些不吸烟的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控烟制度:1. 公共场所禁烟:制定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吸烟,例如餐厅、咖啡馆、商场、办公室等。

这些场所通常会设立吸烟区域,以便吸烟者在无烟人士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吸烟。

2. 标识和警示: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吸烟警示标识,以提醒人们遵守吸烟禁令。

这些标识通常被放置在显眼的位置,包括入口处、电梯、走廊等。

3. 管理和执法: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控烟管理和执法力度。

联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巡查、检查和处罚等手段确保吸烟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控烟措施除了控烟制度外,还有一些控烟措施可以帮助减少吸烟行为和二手烟的暴露。

以下是一些值得考虑的措施:1. 教育宣传:通过广告、宣传活动、教育项目等途径,加强对吸烟危害的宣传和教育,以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戒烟和遵守吸烟禁令。

2. 戒烟辅助服务:提供戒烟辅助服务,例如戒烟咨询、药物治疗和支持团体等,帮助吸烟者戒烟并减少二手烟的健康风险。

3. 严格控烟科学研究:持续开展科学研究,深入了解吸烟和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影响,为制定更严格的控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结论公共场所控烟制度与措施的实施对保护公众健康和营造无烟环境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控烟法规、加强管理和执法、开展教育宣传和提供戒烟辅助服务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吸烟行为和二手烟的危害。

大家应当共同努力,为公众创造一个健康和清洁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前言:随着各种危害健康的疾病不断增加,禁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健康、舒适环境,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禁止机关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规定违反者的处罚措施,并倡导全员参与共同维护机关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

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机关公共场所内禁烟的原则和措施,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2. 范围:适用于所有机关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厅堂、楼道、大厅等。

二、禁烟原则1. 全面禁烟: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香烟、雪茄烟、水烟等。

2. 无例外:不论是否有独立的吸烟区域,机关公共场所都要禁止吸烟,不得有任何例外。

三、禁烟措施1. 明确标识:在机关公共场所内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牌,以提醒人们禁止吸烟。

2. 发布通知:机关应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禁烟政策,并加强禁烟理念的宣传教育。

3. 培训教育:每年定期进行禁烟知识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禁烟意识和法律素质。

4. 多措并举:采取多种手段,如公示、宣传、监督等,全面加强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执行力度。

5. 加强监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监管人员,负责对机关公共场所的禁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四、禁烟示范1. 机关领导带头:机关领导要成为禁烟示范者,确保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严格执行。

2. 公示表扬:对积极参与禁烟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表扬,以激励更多人加入禁烟行列。

五、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初次违规吸烟的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严格遵守禁烟规定。

2. 记过处分:对于多次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其违纪情况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 停止工资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人员,可以停止其工资待遇,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禁烟管理制度(通用12篇)

禁烟管理制度(通用12篇)

禁烟管理制度(通用12篇)最新禁烟管理(通用12篇)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订立,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管束力,一旦形成,不得任意修改和违。

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最新禁烟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最新禁烟管理制度(篇1)一、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做到“四无”:无吸烟现象,无烟具,无烟头,无烟味。

二、首诊医师须询问病人吸烟史,入出院病人须宣教控烟学问,并纳入病历质量考评。

三、全院职工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四、禁烟标志挂在醒目位置:1、各科室醒目位置张贴标志,禁止吸烟。

2、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电梯、候诊区、会议室及走廊、厕所、楼梯都应张贴禁烟标志。

五、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惩罚:1、医务人员及行政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吸烟,发觉一次,每人每次惩罚200元。

2、科室办公室内吸烟,发觉一次,每人每次惩罚200元。

3、凡是在医院120车辆、商务车、轿车内吸烟,驾驶员未出面禁止或禁止无效一律惩罚驾驶员,第一次扣当月奖金50%,累计两次当月奖金全部扣完。

同时扣除120车队队长当月职务津贴。

4、科室未设有控烟监督员(惩罚100元)有监督员但无检查督导及记录(惩罚100元),控烟办公室随机和不定期抽查,但每周不少于1次。

5、工休座谈会无控烟宣扬和教育内容(惩罚100元)。

6、首诊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进行控烟宣扬、或有宣扬无记录(惩罚100元)。

7、科内未完成控烟学问培训,或有培训无培训书面材料、参与人员签字记录(惩罚100元)。

8、无激励和帮忙吸烟职工戒烟的记录(惩罚100元)。

以上惩罚,涉及科室扣款一律由科主任个人承当。

由控烟办公室实在管理,监察科负责登记备案,财务科负责执行。

最新禁烟管理制度(篇2)为了除去和削减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学校文明水平,依据教育局及学区的禁烟令,结合我校实际,订立本管理制度。

一、做好学校禁烟宣扬,教育引导全体师生珍爱健康、拒绝烟草。

二、学校室内外完全禁烟。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4篇)

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4篇)

办公楼控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办公楼内员工的身体健康,净化办公楼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控烟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公楼内的所有房间、走廊、休息间、会议室、洗手间、电梯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办公楼内的所有员工及来访人员。

第三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员工在办公楼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条严禁在办公楼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吸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洗手间、会议室和电梯。

第六条办公楼内不得设置吸烟室,不得为员工提供吸烟设备和烟草制品。

第四章吸烟区域设置第七条为满足一部分员工或来访人员的吸烟需求,可在办公楼外设置指定吸烟区。

第八条吸烟区域的选址应与办公楼主体建筑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大量烟雾进入室内影响非吸烟者。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配备烟灰缸和独立座椅,并定时清理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条吸烟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以提醒人们不得在该区域外吸烟。

第十一条吸烟区域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设置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如儿童游乐区、学校门口等。

第十二条吸烟区域应远离易燃物品,确保安全,禁止吸烟时离开烟灰缸。

第十三条吸烟区域应定期检查烟灰缸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可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处分,口头或书面通知违规行为,要求改正。

(二)罚款处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酌情给予罚款。

(三)记过处分,将违规行为记录在员工档案中,影响个人工作评价。

(四)调离处分,将违规员工从原来岗位调离。

(五)开除处分,解除违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来访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警告,劝告来访人员遵守规定。

(二)拒绝进入办公楼,要求离开。

第十六条对于重复违规的员工或来访人员,主管部门可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如记大过处分、暂时禁止进入等。

第六章其他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或有争议的,可由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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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营造文明、健康的环境,特制定本控烟制度。

请严格遵守如下控烟要求。

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所做到全面禁烟。

2.建立完善控烟管理制度,在禁止吸烟区城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3.在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保持本区城的整洁、卫生,不
得发现烟头,烟盒等。

4.发现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或劝离。

5.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设置吸烟点。

6.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宣传方式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知识。

请大家自觉遵守该
禁烟管理制度,(珍爱健康远离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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