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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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带来的影响

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带来的影响
定 资产 所 支 付 的运 输 费 用 的 增 值税 进 项 税额 均 可 予 以 抵 扣 。 企业 购进 固定 资产
业 应交 税 金 项 可 抵 扣 的部 分 增 多 。 企 业 经 营业 绩 约 好 . 项 税额 越 多 , 抵 扣 进 销 可
项税额也越多。 3 营业 税 金及 附加 项 的 节 约 .
投 资 分 别 为9 亿元 、2 亿 元 、5 亿 元 和 4 23 88 l9 元 , 果 当年 实 施 了 增 值 税转 型, 1亿 如 则
1 6 元 ,新增 的 现 金 及 现 金 价 物 对 当 . 亿 6 年 现 金及 现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的增 厚 达 到 3 . % ; 行 业 流 动 比率 可 提 升 00 , 34 9 全 . 3 速 动 比率 可提 升Oo . 0 可 提 升O3 . 而R E 4 . 4 个 百 分点 。可 见 增 值 税 转 型 可 以鼓 励 纺 织 企 业增 加 固定 资 产 投 资 、调 动 其 进行 技 术 改造 和产 业 升 级 的积 极 性 、减 轻企
力 和 造 纸包 装 四大 行 业 会 是 受 益 最 大 的 行 业 ,四大 行 业 2 o 年 的 新 增 固定 资 产 07
的 城建 税 和教 育 费 附 加 减 少 ,也 会 减 少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中 “ 付 的各 项 税 费 ” , 支 项 进 而 带来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净额 的增 加 。 而投资性 现金流净额 将确定增 加 , 增 加 的 数额 为新 确 认 进 项 税 额 数 。 现 金 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 额也相应增 加 。 增 加 额 为最 终 抵 扣 掉 的新 确 认 进 项 税额 。 由此 来 看 ,增 值 税 转 型 对 企 业 损 益 表 的影 响程 度 主要 取 决 于 新 增 固定 资 产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详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详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详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及服务等过程中,可以将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扣除或抵减到应纳税额上的一种税收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税负的减轻、促进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满足以下基本规则:1.合规购买:只有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购买的货物、固定资产和服务,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符合用途: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包括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进口货物等。

3.有效凭证: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有效税务凭证,确保核算准确性。

二、一般抵扣与专用抵扣的区别根据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类别的不同,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一般抵扣和专用抵扣两种方式。

1.一般抵扣:当纳税人购买的货物或服务金额不超过1000元(不含税)时,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直接抵减到应纳税额上。

2.专用抵扣:当纳税人购买的货物或服务金额超过1000元(不含税)时,需要保存购买相关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进行抵扣。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法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计算和核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增值税税额计算: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服务后,根据增值税计税公式,计算出购买金额中的增值税税额。

2.进项税额计算:根据企业所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计算出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抵扣计算:根据抵扣比例,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抵减到应纳税额上,最终确定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

四、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情形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抵扣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可抵扣情形: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对于非法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支出,以及纳税期间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的,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冶 全 财 争 20 第 固 0 日 1
M e a l r c nancalAc ou i g t lu gialFi i c ntn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企业应 当首先确定应税销售额, 因为销售 20 年以前的物品和旧 08 货按简易办法征收, 那么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普
段, 企业应适当放宽信用标准。无论在销售旺季还是在产品 的增长、 成熟、 商业周期的膨胀阶段, 企业管理层都可以利用
信用政策对销售产生积极影响。 这个阶段信用分析工作更显 得重要,避免向信用差的客户和风险过大的业务提供信用, 注意信用资产的期限结构与负债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产
开发可转让贷款 , 企业直接把客户所欠款项折价卖给专门的 讨债公司, 同时也转移了客户的违约风险。 3 . 盈利性管理策略。应收账款盈利性的高低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在任何时期, 企业都应该注意提
高应收账款的质量,做好赊销前的信用分析工作和审查工
作, 赊销后的监督工作。而这些管理工作都要花费人力、 物 力, 财力。所以, 为提高应收账款盈利性的总体水平, 还应当
四、 信用政策的管理策略 1 . 规避风险的管理策略。 在经济低谷阶段 , 应适当收紧信 用标准 , 在产品生命周期的衰退阶锻 , 信用政策调整得好将
有助于减少企业积压存货 , 最大限度地减少衰落所带来的损
失, 同时, 将信用管理重点转移到新产品上 。在济经高涨阶
次, 充分利用“ 应收账款让售” 近年来 , 。 许多企业很注重研究
降。 其次, 应区分各种商品所处的不同周期阶段 , 为每一种商 品制定或调整相应信用政策, 而不应采用同一信用政策。再
可以预计商品销售和市场的趋势 , 从而根据销售季节、 产品 的生命周期和商业周期及时有效调整公司的信用政策。

例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例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例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如何确定进项税转出额,是增值税财税处理的热点问题。

小会计甲这两天在为这个事头疼。

原来,某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购入了一台生产设备,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购买的当期就按照17%的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

该机器按规定应当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

2016年12月设备出了故障,尚未到使用期限界满就报废了。

小会计甲按规定进行报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设备账面反映截止16年末净值为原值的30%。

小会计甲在计算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时,一下子难住了。

究竟是按企业购入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全额转出?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率计算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实在是拿不定主意。

一、一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

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印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70号),文中规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其计算公式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同时,还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按照这个规定,某公司该项非正常损失的设备,应当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30%×17%=51万元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营改增”新政后,除一般固定资产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也纳入到进项税抵扣范围。

如果上述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折旧年限20年,且企业2016年5月1日后购入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按简易方式计税),当期已按进项税额的60%抵扣了30万元。

会计实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初级产品。

 例1: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5吨,支付买价10000元。

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

其进项税额=10000元×10%=1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

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略)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

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3:甲纳税人进口钢板100吨,价款20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50000元,增值税425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这批钢板的计划价格为2600元/吨。

会计分录为: (1)借:材料采购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 贷:银行存款292500 (2)借:原材料260000 贷:材料采购25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0 4、购进应税劳务。

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劳务提供者开具加工费或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略) 5、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

纳税人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无论是否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并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例略) (二)接受代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受托代销商品所接受代销货物,在货物接受时,可暂不计算进项税额,也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待开出代销货物结算清单,并收到委托人专用发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5:同例8、例9相联系,乙纳税人将接受甲纳税人委托代销的洗衣机100台全部售出,全部销售价款为80000元,销项税额为13600元。

开出代销商品结算清单,并收到甲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作者:荣树新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11期在新增值税条例下,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存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不同于存货,其价值在较长时间内,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确定以及账务处理。

虽有法规原则性的规定,但过于笼统,有待完善。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现行规定(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新增值税条例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除房屋、建筑物、小轿车、摩托车和游艇(以下合并简称“白用消费品”)以外的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相应运输费用的7%),但下列两种情形不能抵扣: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及相应的运输费用(以下合并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相应的运输费用。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除自用消费品以外的固定资产时,确定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后固定资产中途暂时改变用途或永久改变用途,用于(或发生了)增值税不能抵扣的情形,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因此,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确定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入账成本未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固定资产中途暂时改变用途或永久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发生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应转出进项税额,下同)=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抵扣

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 词】固定 资产 ; 关键 增值 税 转型 ; 进项 税额 ; 项税额 销
【 作者简介】 屈航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部会计 系讲 师, 会计硕 士, 湖南 长沙 400 ; 12 5谭光 荣,湖 , 南大 学税收筹 划研 究所 副 所长 、 授 。 教 管理 学博 士 。 南 长 沙 4 0 7 湖 10 9
日以后 ( 1 1日, 同) 际发 生 , 含 月 下 实 并取 得 2 0 09
核算 产 生 了重要 影 响 。会 计 核 算 是 确定 税 基 的重 要途 径. 过会计 核 算 可 以提供 企 业 的营 业 收入 额 通 以及 经 营过 程 中 的流 转 额 , 而 为 税 法 服 务 , 好 从 更
地体现税法精神; 而同时, 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 税 过程中的一项支 出, 会计要进 行全面核算 , 也必然 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收制度变更尤其 是税基变动时, 会计核算必然要 与之相适应。增值
税 由生 产型转 变 为消 费 型后 , 抵 扣 范 围的 扩大 必 其 然会 影 响 到会 计 核 算 中对 于 固定 资 产 的计 价 、 企 业应 纳 增值 税 额 的确 定 以及 固定 资 产 使 用期 内折
全 国范 围 内实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方 案 。主要 内容 是 : 20 自 0 9年 1 1日起, 维 持 现 行增 值 税 税 率 月 在
相关 的设 备 、 具 、 器 工具 等 才属 于 固定 资产 。
( ) 一 可抵 扣增 值税 进 项税额 的 固定资 产范 围
不变 的前 提下 。 许 全 国范 围内 的所有 增 值税 一 般 允 纳税 人抵 扣其 新 购进 设备 所 含 的进 项税 额 . 抵 扣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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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

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货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

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

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货记“库存商品”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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