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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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所交增值税按规定进行抵扣,实现减税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条件1.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可以全额抵扣。

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结转抵扣范围分别为15%和10%,其他购置固定资产自产自用部分为10%。

2.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应当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承包和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等项目相适应的销售额取得时间一致,抵扣时不得应税项目。

二、抵扣方法1.全额抵扣方法: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全额抵扣与当期能够扣税的销售额中。

2.分期抵扣方法: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分成若干期进行抵扣,每期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超过销售商实际支付增值税所需查验核定的车辆价款或代办手续费等。

三、抵扣期限1.一般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月度申报所发生的抵扣,应当按月进行。

具体申报期限为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抵扣限制1.在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本年度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一般是指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购置资产价格之比,超过控制线审批报关单上的比例,并且超出国家、省或设区市税务局允许超比例的幅度即为异常增多。

2.不得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道路桥梁通行费、购置压力容器监测鉴定费、印花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销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优惠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抵扣方式,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运营。

同时,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间: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下载:doc 文件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国家最新的税法规定,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有所调整。

这一变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新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税收政策。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抵扣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从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中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要及时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并妥善保存这些发票。

这是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前提条件,也是税务部门核实企业抵扣税额的重要依据。

二、要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根据新税法规定,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进行分期抵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抵扣的时间,以减轻税收压力。

三、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避免出现抵扣税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税法对于增值税抵扣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抵扣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避免因为抵扣问题而导致税务风险。

四、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因为固定资产未能达到预期使用标准而导致的增值税转出。

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为使用问题而导致增值税转出。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都产生了影响。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且遵守新的税法规定,合理规划增值税的抵扣和使用,以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以避免因为抵扣问题而产生税务风险。

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新税法带来的影响,保持良好的税收合规状况。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投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进项税。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缴纳的进项税额。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抵扣限额。

企业可以根据投入的固定资产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的抵扣限额为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的总投资额除以设定的使用年限。

2. 按比例抵扣。

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抵扣期限内逐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企业每年可以按照折旧率的十分之一抵扣进项税额。

3. 不得重复抵扣。

一旦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该固定资产不得再次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抵扣进项税,避免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流程企业要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申报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流程:1. 资产申报。

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资产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资产申报表需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进项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将每个月的进项税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列入其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提交。

3. 税务审核。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4. 抵扣确认。

税务部门会出具抵扣确认函,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

企业需要保存好抵扣确认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

进项税抵扣规定

进项税抵扣规定

进项税抵扣规定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抵扣或退还。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进项税抵扣能够减少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将对进项税抵扣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抵扣范围1. 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接受委托加工、运输、仓储、咨询服务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所支付的增值税。

2. 进项税抵扣范围还包括购置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发生的增值税。

二、抵扣方法1. 按照普通方法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 按照差额累进抵扣方法进行抵扣。

当纳税人采用差额计税方法计税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可以抵扣。

三、不能抵扣的情况1. 购买禁止抵扣的货物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2. 购买非用于经营活动场所、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3. 购置摩托车、非营运汽车、旅游客车和船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四、抵扣时间1. 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之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进项税抵扣。

2. 对于一次不能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在后续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五、抵扣税额的限制1. 进项税抵扣不能超出相应销项税额。

2. 企业销项税额为负数时,进项税抵扣不能产生超过负数销项税额的退税。

六、抵扣时限1. 进项税抵扣时限为一年,自纳税期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计算。

2. 但对于涉及农产品销售、让与作价处理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时限为税款所属年度。

七、进项税抵扣的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虚开发票和滥用进项税抵扣权的现象,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对购买行为进行实际核查,对于明显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的进项发票,予以拒绝抵扣。

2. 对进项和销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查,防止虚开发票。

3. 对于大额进项和销项不相符的企业,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所述,进项税抵扣规定了企业可以抵扣的范围、方法和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权能够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企业在报废产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了困惑,其财务人员认为,应按照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xx〕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对第(三)项的理解,按照财税〔xx〕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生产该产品的固定资产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不是很合理。

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是企业存续期间的一个长期行为,其价值随着折旧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固定资产以后还继续生产产品,正常生产的合规产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理由不允许抵扣,不能因少部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而影响正常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有的纳税人认为,是否可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有的企业这样计算: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此种算法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中一是计算繁琐,因为要区分所有与该产品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与分摊情况;二是没有相应的税务文件规定作为依据,不能规避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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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建立的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接驳项目建设的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以进行税额不可以抵扣。

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

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货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

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

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货记“库存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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