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增值税税务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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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固定资产特殊业务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特殊业务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从 20 年 1 l l 09 月 起增值税税收政策 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 , E 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 、 实物投资 ) 或者 自制( 包括改扩 建、 安装 ) 固定 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 海关进 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 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 记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 值税( 进项税额 )科 目。对此许多专家 已 ” 对 固定资产取得及处置的一般业务 的会计处理做 了详细 的解析 ,本文 主要对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特殊业务的增值税核算做些探讨 。 固定 资 产 进 项 税 “ 可抵 扣 ” 务 不 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 o17 2 810 0 号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分成以下几种境 况 :1 纳 () 税人外购和 自制的不动产 ( 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 动后会 引起性 质 、 不 形 状改变 的财产 , 包括建筑物 、 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 纳税人新建 、 改 建、 修缮 、 装饰不动产 , 均属于不动产 在建工 程 )( ) ;2 固定资产 用于非 应 税项 目和免税项 目;3 将 固定 资产专用于集体 福利 、 () 个人消费 ;4 非 () 正 常损 失 的 购 进 固 定 资产 ;5 非 正 常损 失 的在 建 固定 资 产所 耗 用 的 购 () 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 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 的小汽车 、 () 摩托车 、 游艇 ; ()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 资产 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 的情况 。消费型增值税下对取得 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予 以扣除 的业务 只 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 固定 资产 支付 的增 值税依然计人 资产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 :1可 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的固定资产指 的是使用 () 期限超 过 l 月的机器 、 2个 机械 、 输工具 、 运 与生产经 营相关的设备 、 工 具模具 等 , 房屋及建筑物不纳入抵 扣范围 ;2 允许抵扣 的固定资产进 () 项税 额 , 是指纳税人 2 0 0 9年 1 1日以后 ( 1月 1日) 际发生 , 月 含 实 并 取得 2 0 0 9年 1 1日以后开 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注 明的或 者依据 月 增值税扣税 凭证计算 的增值税税额。在 2 0 0 8年 以前发生固定 资产购进 的, 即使取得了 20 0 9年 1 1日以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 月 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l 固定 资产 改 变 用 途 “ 项 税 额转 出 ” 、 进 的会 计 处 理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 细则》 规定 , 于购进 对 固定资产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 计人购进 固定资产成本 中。 对于购进固定资产 时不能直 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但已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记入 “ 应交税 费——应 交增 值税( 进项税额 )科 目并 已抵扣 的 , ” 购进 以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 免征增值税项 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以及将 固定资产用 于不适 用范 围的机构 ( 如非生产机构 ) 使用 等时 , 在 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 出 处理 , “ 借记 在建工程 , 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 目, 贷记 “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科 目。 ” 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 ,是指纳税 人按 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 固定资产净值 。 例 1 0 9年 6月 3 .0 2 0日, 甲公司将 2 0 0 9年 4月 2 0日购入的生产设 备卡车调拨到与生产经营无 关的基建部门使用 ,卡车原来购人价格为 60 0元 , 00 增值税 1 20元 , 00 并取得 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甲公司的 固定资 产采用直线折旧法 , 残值率 为 1%, 0 预计使用 l 0年。 按照财税[0 8 7 20 1 0号规定 , 1 上述业务是购人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 目, 其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 , 应予转出。 甲公 司 的 会 计 处理 : ①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的累计折 旧 = 0 0 (— 0 ×2÷f0×1)9 0 ̄) 6 0 01 1 %) 1 2= 0 (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 10 9O 累计折 旧 90 0

增值税转型 对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 对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影响
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 , 则应将销项税
年 1月3 前, 2 1日 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 但增值税发
票于20 年 1 1日 09 月 后开具的, 不能够在 20 年享受固定 09 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 2 . 进项税额的计量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自20 年 1 1日 . 09 月 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
对 固 定 资 产 税 务 处 理 的 影 响
徐 宏 守
20 年 1 月5日. 08 1 国务院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 4
高纳税服务水平, 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 将纳税 申报期
限从 1 延长至 1 0日 5日, 推行电子办税服务平台。 六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 务发生时间、 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价、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 用期内折 旧费用的计提、 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 加之我 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
是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
增值税条例规定.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即,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为减轻纳税人负担, 修订后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际,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 . 提
M ealur c n t l gi alFi ancalAc o i c untn i
项税额 。
借: 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 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降至 3 %。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 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 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增值税税务及会计处理【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增值税税务及会计处理【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可抵扣进项税额=31.25×98.75%=30.86(万元)
因此该纳税人 2016年 9 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30.86×60%=18.52万元,2017
年 9 月可以再抵扣剩下的 12.34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购置房屋时:
借:固定资产
6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25
贷:银行存款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56.25
借:固定资产
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25
每个月计提折旧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73
贷:累计折旧
2.73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5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34
贷:固定资产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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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点评: 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最全增值税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最全增值税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文艺暖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四级科目进项税额可按税率设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简易计税金额一般计税金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可按税率设出口退税可按税率设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转出多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已认证金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未当月认证金额贷:银行存款等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购进时:借:成本、费用、资产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税务系统认证处理后借:成本、费用、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购进2016 年5 月1 日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购进时:借:固定资产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年)可抵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等次年可抵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4、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借:成本、费用、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已认证金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未当月认证金额贷:应付账款等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实际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银行存款等(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为了更快的与国际会计接轨,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不断的修订。

同时,我国于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会计准则和新的税法都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会计核算的目的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反应,,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这就不得不产生差异,下文我们就简单的探讨一下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具体的差异以及为了企业的经利益我们该如何合理的减少我们的纳税成本。

一、差异原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了差异,对于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我们有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目标不同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

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二)原则不同。

目的不同导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则有很大差异。

1、会计核算原则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条确认原则相比,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却不尽相同。

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的资产,用于提供产品、提供劳务或租赁经营等活动,其使用寿命通常较长。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当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当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转入无偿使用或者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转让用于投资企业,二是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出租或者租赁入用于投资企业。

这意味着,当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如果不再用于自用,例如出租给他人或转让给他人用于投资企业,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其次,对于用于无偿使用或者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扣除当期折旧额后,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应当按照确定的方法全额转出。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无偿使用还是用于投资企业,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需要扣除相应的折旧额后进行进项税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折旧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判断:第一步,确认固定资产的用途是否发生了变化。

例如,原先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改为出租给他人或转让给他人用于投资企业。

第二步,根据税法规定,判断该变动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范畴。

如果属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第三步,核算已抵扣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扣除当期折旧额后,判断是否还有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

如果有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总之,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通常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和核算。

增值税转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变化解析

增值税转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变化解析

增值税转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变化解析作者:陈娟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7期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正式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使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扣除转变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性扣除。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个切入口,从各个小的方面来研究消费型增值税,系统地了解消费型增值税。

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由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少交了增值税,这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例1]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进行交换。

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

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征收生产型增值税时,首先应考虑该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经计算(4.68/20=23.4%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A设备23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银行存款46800借:主营业务成本190000贷:库存商品190000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0贷:固定资产——A设备250000借:固定资产160000银行存款46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贷:固定资产清理234000借:营业外支出16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6000二、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例2]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交换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

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

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增值税转型后,即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发生变化。

且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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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增值税税务及会计处理
案例:A企业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买了一栋房屋用于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1.25万元,不含税价款625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

2016年8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将该房屋改做生产车间,其进项税如何进行抵扣?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与财税〔2016〕36号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分析: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还可以转入抵扣。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案例中购买的不动产6月、7月、8月需要计提折旧,则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折旧额-残值=656.25-[656.25÷(20×12)]×3-0=648.05(万元)不动产净值率=648.05÷656.25×100%=98.75%
可抵扣进项税额=31.25×98.75%=30.86(万元)
因此该纳税人2016年9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30.86×60%=18.52万元,2017年9月可以再抵扣剩下的12.34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购置房屋时:
借:固定资产 6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25
贷:银行存款 656.25
借:固定资产 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25
每个月计提折旧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73
贷:累计折旧 2.73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5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34
贷:固定资产 30.86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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