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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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教直〔1992〕37号)现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高校综合改革,推动学校办学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委直属高校要积极稳妥地推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的1.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能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的路子。

2.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是学校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优化队伍,增强活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达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二、改革的基本思想3.逐步理顺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后勤服务等方面所承担任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化的管理体制;学校兴办的校产则应以生产经营为主,实行企业化管理;学校的后勤及部分直属单位应以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逐步转向社会化。

4.进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学校队伍的整体结构,实行人员的合理分流。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8.20•【文号】•【施行日期】1999.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我部在总结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督导机构的职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建设,以及如何加强和改善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逐步恢复重建并不断完善。

督导与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而且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供了依据。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

早在1977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就提出了恢复和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教育计划、政策等的执行情况的要求。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育法的意见1995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育法的意见1995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8日,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当前实施《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转变职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教(一)贯彻实施《教育法》,是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件全局性大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教育法》的实施作为一项根本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解决《教育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教育法》的各项措施。

要把贯彻实施《教育法》,依法治教,作为考核教育行政干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工深入学习《教育法》,完整准确地理解《教育法》的精神实质,树立全面依法治教的观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教育法》列为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并作为“九五”期间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培训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法》,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教的法制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教育法制工作。

要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移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依法行政,提高宏观管理水平,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教育法》,同实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密切结合,同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密切结合。

要充分运用《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本世纪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以《教育法》为依据,努力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四)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并列入当地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积极拟定和落实达到规划目标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真正落实。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现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朱开轩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教政法〔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当前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

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明确执法范畴。

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2.压实执法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6.23•【文号】教政[1996]12号•【施行日期】1992.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委属各高等学校:几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重要方针。

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解决学校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来进行。

其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稳定,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校是青少年学生集中的地方,个体行为易群体化,治安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容易激化,甚至引发政治性事端。

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校园秩序,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十分重要。

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公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着眼于国家和民族未来,从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担负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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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
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策厅[1995]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
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教策厅〔1995〕14号)
为贯彻实施教育法,积极推进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试点工作。

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地区教育执法工作,也可确定有关内容进行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法实施的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对大力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全面依法治教提出
了迫切要求。

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备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坚决改变执法软弱、监督不力的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教育法的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和遵守,发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现就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的试点工作
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是实现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教育宏观调控和管理中的作用,把执法行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依靠教育执法与监督工作加以推进和保障。

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坚决制裁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立和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活动规则,保证各种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维护、提高管理效率和权威,依法监督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会以教育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必须及时、有效地通过健全教育纠纷处理制度,妥善疏导、化解和处理。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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