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一、经济主权原则含义、容(一)基本含义--它是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在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
(二)主要容各国对本国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干涉。
各国对境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买卖合同公约、要约、违约救济(案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定义又称为“发价”、“发盘”、“询价”,是指一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的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法。
第三,要约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未作答复--要约被要约人撤销5.要约与反要约定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相同的规则。
实质性修改: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围、以及争端解决等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法律效果:使要约不生效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1。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④国内涉外经济立法⑤判决⑥学说2.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②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者销售:①供私人或者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政府令状进行的销售④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⑤船舶、飞机、气垫船⑥电力(3)公约排除的合同:大部分是提供服务的合同(4)公约未涉及的问题:①合同效力②所有权转移③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①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②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内容进行修改③如果没有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公约自动适用(6)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①书面形式的保留②适用范围的保留3.要约与承诺(1)要约:1)概念: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成立条件:①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②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④要约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3)要约的约束力①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原则上对受要约人没有什么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②对要约人的拘束力A.要约的撤回B.要约的撤销:a.英美法认为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随时可取消要约或更改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不可撤销要约:Ⅰ,要约人是商人Ⅱ,要约存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Ⅲ,要约以书面作出,要约人签字b.大陆法认为,要约原则上视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即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要约4)要约的终止(失效):①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或撤销而失效③要约因过期而失效④要约没规定有效期的,分两种情况:A。
要约采用对话方式:即时承诺B.要约采用非对话方式:a.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时间b.英美法:合理期间⑤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A。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

一、11个术语总结:1、掐头去尾:EXW(指定地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DDP(指定目的地):完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2、除了EXW和DDP,其余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3、术语后面的地名:费用划分点(而非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但除了C组术语外,其他三组术语的费用划分点、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重合4、F组:FAS(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OB(制定转运港):船上交货(10个知识点)如FOB(深圳):深圳是装运港;中方为卖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由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交易成本只包括价格构成;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出口手续卖方办;进口手续买方办;买方租船后应当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Incoterms2010修改,适用于(FOB、CIF、CFR)由incoterms2000中“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改为“货物装运上船风险转移”FCA(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FOB的转化)如FCA(深圳):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出口国的某个地点,即深圳;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同FOB;Incoterms2000明确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与装货义务: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由卖方负责交货及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在交通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装货费用5、C组: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FOB和CIF的综合):如CFR(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方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费(9个知识点)如CIF(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国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由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运费、保费;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买方办理;双方不负通知义务;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负责买平安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PT(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CFR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FR等同;CIP(指定目的地):运费保费付至(CIF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IF等同;6、D组:(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P(place)(指定地点):目的地交货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运送抵达该地但尚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
其法律规范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冲突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4 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①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②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③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及其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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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的,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豁免:指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
★国家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向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的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关税:是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海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对外国商品进口进行课征的关税称为进口关税,对本国商品出口进行课征的关税称为出口关税。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是否给与许可的一种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他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
★法律意义的服务:指一个人向他人履行义务或提供劳动,前者为后者的利益或按照其指令履行义务或提供劳动,其意志受后者的控制和支配,一般可分为行政部门的服务,军事部门的服务,公用服务和普通商业服务。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范围:a.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等;b.国家政府管理对发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执法,反倾销法,税法等;c.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b.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的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c.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a.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b.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c.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制度;d.国际商品制度;e.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a.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b.国际双边协定c.国际商业惯例。
d.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e.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f.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公约的适用范围: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c.货物买卖d.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鼎力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关税的分类:a.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
b.普通关税:一国对来自未建交国家或未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优惠关税。
c.特别关税:又称差别关税,是一国对来自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同一类产品,适用不用税率征收的关税。
★关税的稽征方法:a.从价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纳税税基计征的关税。
b.从量税: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作为纳税税基计征的关税c.混合税: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的征收方法。
d.季节税:针对有季节特征的货物,制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
★特许协议的特征:a.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b.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c.协议需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a.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b.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c. 合作安排复杂多样★对外资实行审批的作用:a.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适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本国的经济计划、优先发展目标相一致。
b.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某些工业部门,将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国民经济关键部门保留给本国政府或本国国民,避免由外资控制这些关键行业和部门。
c.使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
d.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造成经济畸形发展。
审批机构:a.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b.由现存的有关政府部门行使审批职能c.中央与地方的复合或分级审批机构★海外投资保险制的特征:a.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并且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b.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c.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
d.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承保险别(易出多选):a.货币汇兑险b.征收或类似措施险c.违约险d.战争与内乱险e.其他非商业风险和除外情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a.它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
b.它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制度之不足。
c.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
d.它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论述:★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4种类型的服务:(1)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等。
(2)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4)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演员,医生,教师到另一成员境内举办演唱会或提供专业服务。
★银行信用证的概念和操作:a.银行信用证的概念: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
银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操作是银行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规定的货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b.银行信用证的操作:1) 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
2) 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信用证定金,或请第三方有资格的公司担保。
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书中规定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
3) 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便发货。
4) 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所在地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5) 议付的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
6)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
7) 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
赎单是指开证银行交付除预交开证定金后的信用证余额货款。
c.银行信用证的作用:1) 担保付款,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买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
2) 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银行取得贷款,买方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3) 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
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d.银行信用证的担保作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还提供了担保作用。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发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会在合同条款中选择采用信用证的方法作为支付手段。
通常买方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
在信用证担保关系中,买方称为“开证人”或“申请人”,银行称为“开证银行”,而卖方称为“受益人”。
而银行从中提供了担保作用,即银行承担了向卖方付款的义务。
卖方发货后,取得单证。
卖方在开证银行收到货款后,及时将单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将单证的货权转让给买方。
买方在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向银行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就要向银行交付剩余的款项。
所以,在上述信用证运作中,可以看出银行提供了信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的合约。
案例分析(10*2)案例一与案例二第一问知识点与第二问知识点相同第一问:书上某个公约关于某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6分)例:海洋公约上关于某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第二问:合同成立不成立?(4分)简述案情案例一:双方要约订立合同,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提出反要约,要求对要约作出修改(此处涉及实质性改变要约的条件)提出变更,根据该变更要件是否是实质性要件,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二:买卖双发订立买卖合同,卖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运输过程中,船出问题,承运人对船出问题后造成的损失应不应该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