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一、经济主权原则含义、容(一)基本含义--它是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在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
(二)主要容各国对本国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干涉。
各国对境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买卖合同公约、要约、违约救济(案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定义又称为“发价”、“发盘”、“询价”,是指一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的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法。
第三,要约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未作答复--要约被要约人撤销5.要约与反要约定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相同的规则。
实质性修改: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围、以及争端解决等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法律效果:使要约不生效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 国际贸易法:协定、组织、贸易条款、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主权债务法:主权债务、外债危机、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限制。
3. 国际投资法: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法院)。
4. 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汇管制、外汇市场、银行监管。
6. 海洋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洋组织(如国际海洋法法院)。
7. 环境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约束性框架、国际环境协定、环境监测和监管。
8. 国际私法:国际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调解、涉外民事诉讼。
9. 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0. 国际刑法:战争罪行、人道主义法、国际犯罪法庭、国际刑法框架、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资格 2直接承受能力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自然人国籍的确认: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采用的原则、平等原则(2)有效国籍原则:经常或主要居住国或最密切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采用的原则:住所地或居所地原则3、对外国人能力的确认原则:属人法原则,并以行为地法为补充。
自然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享有的地位:中国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受限。
二)法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籍的确定:设立地规则(英美法系)住所地规则(大陆法系)。
3、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登记制、许可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1、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2、是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授权4、自然人能力确认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国际经济法知识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④国内涉外经济立法⑤判决⑥学说2.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②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者销售:①供私人或者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政府令状进行的销售④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⑤船舶、飞机、气垫船⑥电力(3)公约排除的合同:大部分是提供服务的合同(4)公约未涉及的问题:①合同效力②所有权转移③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①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②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内容进行修改③如果没有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公约自动适用(6)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①书面形式的保留②适用范围的保留3.要约与承诺(1)要约:1)概念: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成立条件:①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②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④要约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3)要约的约束力①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原则上对受要约人没有什么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②对要约人的拘束力A.要约的撤回B.要约的撤销:a.英美法认为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随时可取消要约或更改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不可撤销要约:Ⅰ,要约人是商人Ⅱ,要约存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Ⅲ,要约以书面作出,要约人签字b.大陆法认为,要约原则上视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即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要约4)要约的终止(失效):①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或撤销而失效③要约因过期而失效④要约没规定有效期的,分两种情况:A.要约采用对话方式:即时承诺B.要约采用非对话方式:a.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时间b.英美法:合理期间⑤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A.更改要约的实质性条件,视为一项新要约/反要约B.更改的是非实质性内容,则承诺有效,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第二,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2)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①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于有效期内作出③承诺须与要约内容一致④承诺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a.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传递方式,受要约人应按要约的规定方式,除非采用更为快捷的方式b.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一般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3)承诺的生效时间①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发信主义②大陆法系a.承诺采用对话方式了解主义b.承诺采用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4.卖方的义务:1)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①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责任范围: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饿通常使用目的b.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不合理,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②卖方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至交货时止,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a.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作出特别担保b.货物本身存在的缺陷使货物受损的,③卖方权利担保义务:a.卖方对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如因卖方对货物不享有完全所有权而有第三者向买方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的,则卖方有义务为买方排除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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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知识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④国内涉外经济立法⑤判决⑥学说2.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②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者销售:①供私人或者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政府令状进行的销售④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⑤船舶、飞机、气垫船⑥电力(3)公约排除的合同:大部分是提供服务的合同(4)公约未涉及的问题:①合同效力②所有权转移③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①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②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内容进行修改③如果没有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公约自动适用(6)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①书面形式的保留②适用范围的保留3.要约与承诺(1)要约:1)概念: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成立条件:①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②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④要约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3)要约的约束力①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原则上对受要约人没有什么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②对要约人的拘束力A.要约的撤回B.要约的撤销:a.英美法认为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随时可取消要约或更改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不可撤销要约:Ⅰ,要约人是商人Ⅱ,要约存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Ⅲ,要约以书面作出,要约人签字b.大陆法认为,要约原则上视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即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要约4)要约的终止(失效):①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或撤销而失效③要约因过期而失效④要约没规定有效期的,分两种情况:A.要约采用对话方式:即时承诺B.要约采用非对话方式:a.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时间b.英美法:合理期间⑤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A.更改要约的实质性条件,视为一项新要约/反要约B.更改的是非实质性内容,则承诺有效,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第二,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2)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①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于有效期内作出③承诺须与要约内容一致④承诺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a.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传递方式,受要约人应按要约的规定方式,除非采用更为快捷的方式b.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一般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3)承诺的生效时间①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发信主义②大陆法系a.承诺采用对话方式了解主义b.承诺采用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4.卖方的义务:1)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①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责任范围: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饿通常使用目的b.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不合理,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②卖方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至交货时止,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a.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作出特别担保b.货物本身存在的缺陷使货物受损的,③卖方权利担保义务:a.卖方对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如因卖方对货物不享有完全所有权而有第三者向买方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的,则卖方有义务为买方排除干扰。
b.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无侵权行为,但卖方的这一义务有一定条件的限制5.FOB和CIF,2000年与2010年比较2010对2000的主要修改:①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才适用,未明确选择即适用2000②贸易术语从13个整合为11个③适用范围从适用国际贸易变为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④新增DAT和DDP两个贸易术语⑤风险转移从越过船舷变为装上船⑥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⑦链式销售的补充:中间环节的卖方无装运货物的义务,而是履行获得所装运货物的义务⑧赋予电子讯息和纸质讯息同等的效力⑨不再区分第一承运人和其他承运人,只要卖方货交承运人即完成交货6.违约及违约救济(1)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非严重不符,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4)给予卖方履约宽限期:①卖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不给卖方宽限期,有权立即解除合同②卖方迟延履行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应当给予卖方宽限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
③只有卖方在宽限期仍不履行的,才构成根本违约,才可解除合同④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应明确合理a.明确:最后的履行日期要具体:明确地向卖方表示b.合理:针对具体交易,给予的宽限期应符合客观情况⑤法律后果a.卖方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或声明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b.卖方在宽限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买方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要求赔偿。
5)卖方提前交货的救济方法: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6)提前违约的救济方法①提前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②提前违约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中止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保证,则提出中止合同的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7)要求卖方减价8)要求损害赔偿(2)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①实际履行②给予宽限期③解除合同④确定货物规格⑤请求损害赔偿⑥要求支付利息7.风险的转移①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的转移:订立合同时转移③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a.买方到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交货时间到,货物特定化时转移b.非卖方营业地交货:交货时间到,买方知道货物所在地,货物特定化时转移④卖方根本违约时风险的转移:不影响风险转移⑤一般原则:约定优先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比较9.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①时间:开航前和开航时②程度、内容:适员、适货(2)管货:妥善谨慎,绝对性义务10.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相关内容:(1)航次租船合同1)概念:又叫定程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2)主要内容:①船舶说明条款②预备航次条款:受载日,解约日③有关货物条款④装卸条款:a.装卸港口:安全的港口:第一,从政治角度,第二,从地理角度b.装卸时间:滞期费(承租给出租),速遣费(出租给承租)⑤运费条款a.运费的表现形式:运费率和整船包价b.运费的支付方式:预付和到付⑥留置权条款⑦出租人责任条款(2)定期租船合同1)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2)主要条款:①船舶规范:航次租船合同也有的②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的:航速,油耗,燃油质量条款③租期④租金支付条款⑤停租条款⑥运送合法货物条款⑦航区条款(只有定期租船合同才有)11.信用证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买方和卖方:买卖关系买方和开证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开证行和通知行、议付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和卖方的关系:信用证送达时独立合同关系通知行和买方、卖方关系:没关系12.信用证的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①L/C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②L/C独立于买卖合同(2)单证严格一致原则13.L/C欺诈例外适用条件:③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④客观上实施了利用L/C支付方式进行欺诈的行为⑤欺诈是实质性的⑥L/C欺诈例外不能针对善意的受益人和正当持票人14.UCP600的相关规定:1)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提交单击的日期最迟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自然日。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收单据的义务。
2)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同时,信用证必须规定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以在任何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也可以在开证行处兑用。
3)信用证在性质上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互相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4)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5)按指定行事的指定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6)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7)银行不予理会非信用证要求的交单。
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可退还交单人。
同时,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证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做规定并不予理会。
8)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但在作出这一决定前,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该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且该拒付通知必须自交单翌日起至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该拒付通知必须声明下述内容:①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②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③银行对单据的处理有以下几种: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其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银行将退回单据;或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9)开证行必须基于偿付行为的权利,授权应符合信用证有关兑用方式的规定,且不应设定截止日。
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
如果偿付行未按信用证条款见索即付,开证行将承担利息损失以及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但如果此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及偿付授权中注明。
如果偿付行未能见索即付,开证行不能免除偿付责任。
15.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独占(排他)、独家、普通16.限制性贸易做法:①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②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③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④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17.《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国内规制4)相互承认标准5)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6)义务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①一般例外:A.该类措施在国家间不构成武断的国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B.该类措施必须用于下述目的:a.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c.为确保遵守与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与下述问题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d.防止欺诈和欺骗做法,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事项,保护与个人资料处理及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安全问题e.为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和有效课征或收取直接税的差别待遇f.源于该成员受其约束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任何其他国际协议或安排中的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差别待遇②安全例外: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公开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资料,不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有必要采取的行动,不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18.反倾销的条件:①要有倾销的存在,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②有损害存在,即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的阻碍③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19.反补贴的相关内容:1)概念:是指当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针对接受了补贴的进口产品实施的一定措施2)前提:①要有专项性补贴的存在②有损害存在,即必须证明专项性补贴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的阻碍③专项性补贴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3)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补贴税20.海外投资鼓励措施:①税收方面: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②政府支持与服务:提供投资情报、提供资金支持、提供技术支持2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风险种类1)货币汇兑险:不含货币贬值禁兑险转移险2)征收险: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①征收是东道国政府的行为②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③保险机构在承保征收险之前,一般要求投保人履行几项义务3)违约险:东道国违约①无法诉诸司法或仲裁解决②司法或仲裁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2年)③虽有裁决但无法执行(3个月)4)战乱险:不仅包括东道国政府的东道国动乱,还包括针对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投资的东道国动乱5)未履行主权财务责任险:东道国国家或下属机构、国企未履行金融支付义务22.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①税收法定原则②国家税收主权原则③国际税收公平原则④国际税收中性原则⑤国际税收效率原则23.居民身份的确认(1)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①住所标准:永久定居的场所②居所标准:经常性居住的场所③国籍标准④居留时间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①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②总机构所在地标准③登记注册地标准24.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1)自然人:1)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该纳税人应为哪一方的居民2)采用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所提供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①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由永久性住所,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所在国的居民②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③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际所在国的居民④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2)法人:1)由缔约国双方协商确定某一具体法人的居民身份归属2)在税收协定中预先确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25.对非居民营业所的的征税:常设机构原则(1)场所型常设机构:固定性、长期性、营业性(2)代表型常设机构: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收集情报、保管不构成(3)营业所得的征税管辖原则:①实际联系原则②引力原则③独立企业原则④收入费用分配原则(4)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对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业利润的征税26.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P307-308 计算题27.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①不报送和不提供完整纳税资料②谎报所得及虚假扣除③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自然人的跨国流动自然人变更国际自然人的住所、居所的迁移住所的短期迁移缩短居住时间和短期离境2)法人的跨国移动①通过事先选择在低税负或无纳税义务的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或国家注册登记的办法达到规避在某一过作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②管理重心转移和虚假变动③法人居所迁移④经营主体的变相转移3)设立国际避税地和基地公司①国际避税地:a.政治稳定b.交通便利c.低税免税的正常d.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e.政府对商业干预少、自由度高②基地公司4)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5)资本弱化6)滥用国际税收协定28.国际逃、避税的国内法规制:(1)一般国内法律措施①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②强化会计审查制度③建立所得评估制度(2)特别国内法律措施①规制自然人纳税主体的措施:规定禁止离境②规制法人纳税主体的措施: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③采取“正常交易原则”:规制转让定价,关联企业营业往来均应依公平的市场价格计算④防止利用避税港的措施:精致在避税港成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等29.国际商事仲裁特征:①当事人自主性②保密性③较大的灵活性、迅速、费用低④权威性⑤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30.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它所依据的主合同存在31.中心管辖权(1)中心管辖的条件:①主体要件: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和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②客体要件;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③主观要件:双方存在书面协定④其他条件:东道国政府可以把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提交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也可不作此要求(2)中心管辖的排他效力:①当事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中心仲裁的同意,中心所作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②提交中心管辖后,投资者本国不得在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东道国政府拒绝履行中心的裁决32.中心的仲裁程序:(1)仲裁审理①仲裁庭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