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问题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知识提要

平安险 (英文 含义是 “单独 海损不 赔”)
水渍险 一切险
水渍险= 平安险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11种)造成的损失 1、一般附加险(11种)指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偷窃、提货 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 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原因。 需额外附加投保才承保的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除外责任(中国《海商法》第242--243条)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 变化造成的损失;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造成的损失;4.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 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1)每件或每单位666.67 (1)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特 (2)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二者以 (2)毛重每公斤2特。二 高者为准 者以高者为准 承运人赔偿限 每件或每单位 额 100英镑 限额适用于侵权之诉;适 如损失由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 用于承运人之雇佣人或代 造成,则丧失责任限制权利 理人 实际承运人 保函 舱面货活牲畜 诉讼时效 未规定 未规定 不适用 一年 未规定 订约承运人负责 未规定 善意有效 依约定依约定/惯例可装舱面货;活牲畜固有风险免责 不适用 一年,可协商延长,对第 三者的追偿,还有还有3 两年 个月宽限期
海上保险险别
险别
承保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的 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整件货物落海 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 救助费用;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 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 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对在承保范围内 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 的保险金额为限;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国际经济法最全的问答题(已排版)

1-1.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1.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2-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4、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分章节)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r 货物贸易一一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一一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一一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r直接投资一一国际投资法 投送、 间接投资一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一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一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 、投资保险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一一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 、税收征纳一一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 、投资争端解决一一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 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J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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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A、萌芽阶段——国际商务习惯B、发展阶段(17世纪后)1、各国涉外经济法2、双边商务条约3、多边商务专题公约4、国际专项商品协定5、国际商务惯例C、转折更新阶段(1945年二战以后)重点:布雷顿森林体制三大协定及成立的相应机构: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3、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际经济组织决议(四)各国涉外经济法(五)判例(辅助性渊源)5、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6、跨国公司的性质、特征性质:跨国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而非法律实体),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具有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律实体所组成。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管理的集中性(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7、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承担①严格有限责任原则②整体责任说③有限责任补充说(揭开公司面纱)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要约(发价)的概念、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发价)的撤回与撤销——A、撤回,阻止要约生效 B、撤销,使要约失效要约的失效——第一,承诺期间经过;第二,拒绝要约或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第三,撤销要约(2)承诺(接受)的概念、迟到、迟延、撤回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迟到与迟延—— A、迟到,迟发迟到B、迟延,未迟发而迟到迟到: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否则承诺无效。
迟延: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迟到了,则合同不成立,否则承诺有效。
9、卖方的质量担保与权利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2)权利担保①所有权担保②知识产权担保10、风险责任的转移与承担(1)合同涉及货物运输:A、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规定),则在该特定地点风险转移;B、无约定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2)出售运输途中货物:合同订立之时风险转移(3)在卖方营业地或以外的地点交货:买方收货之时风险转移1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2、我国加入公约所作的保留(1)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声明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第2项)(2)对公约规定的“合同的订立、更改、终止,无需以书面为之”声明保留。
(公约第11条)13、了解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A关于进出口手续的办理:EXW的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其余术语的出口手续均由卖方办理; DDP的进口手续由卖方办理,其余术语的进口手续均由买方办理。
B关于风险的转移:注意:FOB、CFR、CIF特殊C关于运输方式:FAS、FOB、CFR、CIF适用于水运,其他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4、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类型(一)根据对服务部门的分类(12类)(二)根据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1、跨境服务(跨境交付)2、过境消费3、商业存在(最主要方式)4、自然人流动(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A)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同步性(B)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C)涉及政策、法律的复杂性(D)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性15、提单的概念和性质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性质:(1)合同证明的作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一,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第二,提单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即是运输合同本身(而不仅仅是证明)(2)货物收据的作用——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第一,提单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仅是初步证据;第二,提单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成为证明货物状况的终级证据(绝对证据)。
(3)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16、《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承运人的义务:第一,适航(适航、适员、适货);第二,管货;第三,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2)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也即承运人对法律明确列举的某些过失可以免责的,《海牙规则》列举了18种情况。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最大修订是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不能免责。
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过失推定原则。
如果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采取了一切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损害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
17、海损的类型及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成立要件:(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共同的: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
真实的: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
)(2)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有意的”: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但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仍决定采取这一措施。
“合理的”:指以最小的牺牲或费用来获得共同安全(3)措施必须有效果。
(4)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特殊的”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
“直接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18、信用证的种类与业务流程(1)根据银行付款是否需附货运单据: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光票信用证(clean L/C)(2)根据开证行是否可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3)根据受益人能否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4)根据除开证行外,是否有另一家银行来担保付款: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19、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信用证特征:①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条件的付款承诺(严格相符原则)③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其他合同关系(独立性原则)④信用证是纯单据交易(表面审查原则)(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承认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同时,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之前,买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这即是信用证欺诈原则。
实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构成要件:①欺诈是受益人的故意行为②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程度③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已实际发生20、国际技术贸易的客体(1)专利技术——享有专利权的技术(2)专有技术——未公开过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关于产品设计、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技术知识。
(3)计算机软件 (4)公开技术(普通技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资料21、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途径)(1)国际技术许可 (2)国际技术投资 (3)国际补偿贸易 (4)国际特许经营(5)国际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6)国际工程承包22、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种类和特征(1)根据许可协议标的不同:专利技术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2)根据受方所取得的授权大小不同:①独占许可协议,受许方取得垄断权,许可方不得使用②排他许可协议,排除第三方,不排除许可人自己③普通许可协议,合同无特别注明,属普通许可④分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再转让给第三方⑤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23、特许经营的特征①具有长期性②客体或授权范围具有广泛性③双方当事人具有独立性④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外具有经营形象的一致性24、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国际直接投资,指资本持有者将资本输出到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开办工厂等,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直接控制权。
国际间接投资,指资本持有者不直接控制资本的运行,而是将资本贷放外国政府或私人以获取投资收益。
两者的区别:a投资主体上的区别b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程度不同25、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私人国际直接投资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6、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承保险别、承保条件特征:a保险性质:由政府部门或官办公司承保,提供的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是一种官方保险制度。
b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c承保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
d保险目的:主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本国国民的海外投资为主要目的。
承保险别:仅限于政治风险a外汇禁兑险 b财产征用险c战争内乱险承保条件:a合格的投资者,申请投保的投资者必须与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b合格的投资:第一,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该投资第二,必须是新项目的投资c合格的东道国27、《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28、《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29、 ICSID的管辖权A主体条件:争端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B客体条件:仅限于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C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30、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每个阶段的特征对比A国际金本位制的建立(1816年)B布雷顿森林体制1944C牙买加体系197631、国际贷款的种类及特征①政府贷款②国际金融机构贷款③国际商业银行贷款32、国际证券的种类及特征A 国际证券的含义及特征: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的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