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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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

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等;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第八条设区的市质监机构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一)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工程以及跨长江、淮河的特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养护大修工程项目;

(二)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的3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3级以上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三章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水运工程办理开工备案前三十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监督申请书》(附件1),按照本细则划分的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督促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跨省辖市区域的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省市联合,以市为主”的监督模式,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同一县(市、区)内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的批复、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验收文件;

(三)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

(四)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监督过程中应分阶段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二)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附件1-4)、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附件1-5);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

(四)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

(五)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

(六)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应予补正的材料。

质监机构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监督申请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制定监督计划,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备案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质量保

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等关键指标。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在开展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知单》(附件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6)。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后7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项目主管单位。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组织工程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在六个月内、水运工程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在一个月内, 应按有关规定确定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特点,按照质监机构的要求,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按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监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通报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8),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对规定复测项目和试运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项目进行检测,质监机构依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竣工验收复测资料、设计单位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附件9)。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10)。

第二十六条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项目,其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11)。

第四章质量举报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聘请专家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及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并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以及工程设计等要求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及时报送复查记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责任制,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质监人员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三十八条各级质监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应按照有关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四十一条质监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09?3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

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知单》

6.《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

7.《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8.《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9.《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10.《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11.《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局(站):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1-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1-2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1-3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一览表

1-4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5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1-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接上表

填报: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填报: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1-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一览表

附件1-4

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填报:复核:监理处(组)长:总监:

附件1-5

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

质监字[ ]第号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你单位建设的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到我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一份,质量监督机构一份。)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上报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 “品质工程”实施细则的报告 S25静庄高速项目总监办: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静庄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现随文上报,请审批。 附件: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项目经理部 2018年1月5日

附件: 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飞天金奖”和“李春奖”、争创“鲁班奖”,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质监局、公航旅集团、远大集团、静庄项目办、总监办、路桥集团等主管单位创建“品质工程”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新的工程质量品质理念,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把静庄高速公路打造成内在质量和外在品味有机统一的“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绿色品质工程双示范项目。 二、创建目标 打造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案,重点建设品质引领工程、绿色环保项目、安全文明工地、高效廉洁队伍,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品质标准。推广“四新”技术。采用全面、系统、科学、经济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贯彻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本化、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在施工中创造和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时间考验。通过积极自主的转变工程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观念,推动静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 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有关弘扬先进、加强品牌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苏浙皖赣沪区域质量品牌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品质量法》《苏浙皖赣沪质量技术监督合作互认行动纲领》相关规定要求,今年“质量月”期间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继续联合表彰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名牌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50个,“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50名,

“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其中上海名额各10个。 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可各推荐1个,也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工作成绩显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苏浙皖赣沪地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推荐对象包括: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 具体条件如下: 1.经营发展条件: ⑴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⑵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⑶品牌知名度高,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状况良好; ⑷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2.质量进步条件:<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皖路建(2009)25号、皖交质监[2009]3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检机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2018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峨美路复线改建工程、新林镇至红花乡改建工程项目已在我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规定,我站将对该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为有序、高效开展监督工作,编制本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范围、期限 1.监督范围:在建公路工程主体工程。 2.监督期限:下达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监督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 2、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3、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规程。 2.监督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方式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1.工地试验室核验受理审查工地试验室核验申请,符合条件后及时进行能力核验。 2.质量督查: 综合督查: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综合督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対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专项督查:对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巡视检查: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特殊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和监理旁站及巡视情况等进行的不事先通知受检项目、受检单位的现场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修订解读来源:交通运输部2017-09-07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8月4日以交安监发[2017]113号文印发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并发文明确了现有检测机构等级换证的过渡要求。为便于理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是《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是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交通行业检测机构的培育发展、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起到了保障支撑作用。 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其中有关管理活动的要求略有调整。为贯彻落实《检测管理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的需求,解决近10年大量试验检测技术的更新和有关技术标准的更替所产生的检测工作不一致问题,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亟待修订,以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等级标准。 本次对等级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配置,持证人员数量及专业要求,以及检测用房等。具体如下: 1.有关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的设置。一是根据公路工程综合甲级在公路检测领域的定位,将桥梁隧道工作专项的全部检测参数纳入综合甲级,考虑二者在不同专业领域的检测技术水平,在参数的必选和可选上有所区别。二是以工程质量控制与检测市场监管需求为导向,以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为基本依据,充分考虑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检测行业的技术影响,在广泛征求建设工程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各等级试验检测项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

题替代替代 ICS :27.140 P 55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371.1—2014 代替DB34/ 37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第1部分:土建工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1-2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371.1—201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4.1 一般要求 (3) 4.2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4) 4.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5) 5 综合类施工质量评定 (7) 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6) 6.1 土石方工程 (26) 6.2 混凝土工程 (64) 6.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120) 6.4 堤防工程 (167) 6.5 道路工程 (201) 6.6 房屋建筑工程 (223) 附录A(规范性目录)表格填写要求 (280) A.1 填写程序 (280) A.2 填写要求 (280) 附录B(规范性目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2) 附录C(规范性目录)混凝土防腐蚀涂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5) 附录D(规范性目录)水泥土置换地基加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6) 附录E(规范性目录)河道陆上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检验项目与标准 (287) I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4号),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海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登记手续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监督工作程序包括: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办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或相应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照如下的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办理: 1、申报 (1)申报时间: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30日内 (2)报监单位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工程概况一览表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 ②项目审批文件

工程立项文件 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 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工程概预算批复文件 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 ③有关合同及招标文件 设计单位合同文件及设计代表授权委托书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监理单位合同文件 施工单位合同文件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督承诺书 ④各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项目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本项目施工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本项目监理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经批准的工地试验室核备文件 ⑤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 ⑥其他相关资料 2、审查 质量监督部门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后,开始组织审查,审查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两个方面。

(已核对)安徽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T(2291—2015)

ICS:27.140 才bl P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291—2015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项目划分 (2) 5.1 项目划分原则 (2) 5.2 项目划分程序 (2) 6 施工质量检验 (2) 6.1 基本规定 (2) 6.2 质量检验范围 (3) 6.3 质量检验内容 (3) 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3) 7 施工质量评定 (3) 7.1 评定依据 (3) 7.1.1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 (3) 7.2 合格标准 (4) 7.3 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 附录A (5) 附录C (43) 附录D (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68) 附录F (69) 附录G (70) I

DB34/T2291—2015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65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标准版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0001

2018 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峨美路复线改建工程、新林镇至红花乡改建工程项目已在 我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 年第28 号)规定,我站将对该项目实 施质量监督管理。为有序、高效开展监督工作,编制本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范围、期限 1. 监督范围:在建公路工程主体工程。 2. 监督期限:下达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监督依据 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 年第28 号) 2、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3、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规程。 2. 监督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方式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1. 工地试验室核验受理审查工地试验室核验申请,符合条件后及时进行能力核验。 2. 质量督查:综合督查: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综合督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対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专项督查:对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

位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 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巡视检查: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特殊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和监理旁站及巡视情况等进行的不事先通知受检项目、受检单位的现场检查。 质量督查工作内容及频次计划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上报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 “品质工程”实施细则的报告 S25静庄高速项目总监办: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静庄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现随文上报,请审批。 附件: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项目经理部

2018年1月5日

附件: 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飞天金奖”和“李春奖”、争创“鲁班奖”,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质监局、公航旅集团、远大集团、静庄项目办、总监办、路桥集团等主管单位创建“品质工程”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新的工程质量品质理念,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把静庄高速公路打造成内在质量和外在品味有机统一的“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绿色品质工程双示范项目。 二、创建目标 打造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案,重点建设品质引领工程、绿色环保项目、安全文明工地、高效廉洁队伍,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品质标准。推广“四新”技术。采用全面、系统、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质监局 2017年3月27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4/T2806-2017

竹拉丝 2017-3-30 2017-4-30 2 DB34/T2807-2017 油茶扩根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3 DB34/T2808-2017 油茶中幼林整形修剪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4 DB34/T2809-2017 枫香大径级无节材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5 DB34/T2810-2017 水稻白叶枯病抗病性鉴定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6 DB34/T2811-2017 水稻稻曲病抗病性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7 DB34/T2812-2017 水稻稻曲病菌PCR快速筛查法 2017-3-30 2017-4-30

8 DB34/T2813-2017 梨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9 DB34/T2814-2017 玉蜀黍赤霉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10 DB34/T2815-2017 羽绒羽毛中沙门氏菌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法 2017-3-30 2017-4-30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见附

江宁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doc

江宁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水运品质工程创建行动计划》(苏交质[2017]11号)、《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苏交质[2017]6号)和《南京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实施方案》(宁交质监[2017]737号)相关要求,推进我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制定本创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申报市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5个。 2、通过示范引领,落实以“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为核心的公路品质工程创建机制和评价体系,引导我区公路工程扎实推进品质工程建设,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外观质量、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共同推进。按照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布置,江宁区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协调,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参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区公路品质工程示范项目创建工作。 2、坚持区局引导,项目主导。充分发挥区局引导作用,结合公路项目特色,强化项目各参建单位的主体作用,广泛调动参建各方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3、坚持继承发展,改革创新。坚持在充分继承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通病治理、现代工程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经验的基础上,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品质工程内涵和创建重点要求,突出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建设,强化创新驱动与引领作用,推广

运用BIM、钢结构、绿色建设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标准,为品质工程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4、坚持示范带动,统筹实施。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示范创建环境,积极推动品质工程的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引导区局扎实推进品质工程建设,实现工程品质的稳步提升。 三、组织机构 局成立品质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姜平、夏金华 副组长: 马明宏、曹勇 成员: 陈志发魏厚发蒋照陈全兵沈顺保 王健郗承志平振巧高辉汤濛 管世宏张正祥徐华骏端木义虎 丁城刚诸建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计划科,由魏厚发任办公室主任,沈顺保、管世宏任副主任,联络员:丁城刚、端木义虎、李鹏、诸建兵、张克、冯飞、杨瑶。 局成立品质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负责本单位品质工程创建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有关要求及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品质工程建设的深入推进。 四、重点任务 1、设计品质提升行动。健全工程项目设计体系,加强可施工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环境保护、灾害防御、经济性、安全性等系统设计,实现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推进工程项目统筹设计,深入推广标准化设计,切实加强精细化设计,努力推行生态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概况

个人收集整理-ZQ (安徽省纺织服装监督检验中心)概况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隶属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上接受中国纤维检验局领导,是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地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对全省化纤、棉、麻、毛、茧丝等纤维及制品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组织开展棉花、生丝等纤维地公证检验;开展纤维、纤维制品和纺织品地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仿制和保存棉纤维实物标准;对商业、纺织、农业等部门地纤维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技术;负责全省纤维及制品质量地行政执法工作,对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纤维专用计量器具地检定、量值传递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纤维质量监督和检验技术地宣传、培训、科研、统计等工作;承办中国纤维检验局和省质监局交办地其它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现有人员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人.现有人员中大中专以上学历达%以上,其中博士人,硕士人,大学本科人,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含特聘技术专家).年,安徽省质监局批准安徽省纤维检验局筹建“安徽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年“安徽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省级“二合一”评审.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国家审查认可(验收)、中国实验室认可地检验项目为化纤、棉纤维、麻纤维、丝、纱线、纺织品、服装、土工合成材料等共八大类个产品和个参数.现有办公检测用房面积平方米,其中检测实验室平方米,恒温恒湿室面积平方米,主要仪器设备余台(套),价值余万元,拥有万能材料试验机、强力机、条干均匀度测试仪、热收缩仪、缩水率试验机、透气量仪、阻燃性能测试仪、纤维细度仪、电子织物顶破强力机、织物胀破强度仪、渗水性测定仪、缩水率试验机、防紫外线测试仪、抗静电测试仪、进口大容量棉花综合测试仪()、进口气质联用仪、进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日晒色牢度仪、全套生丝检验设备、全套土工合成材料检验设备和微生物检验系统等,具备功能纤维及纺织服装产品地检验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近年来,安徽省纤维检验局尤其注重强化人员和科研能力建设,省纤检局成立了安徽省纤维及纤维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建立了标准与科研项目库,分别与东华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等大学签署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培养研究生,聘请东华大学材料学院地位教授为我局地技术顾问、学科带头人,参与了“非织造布吸声性能与纤维细度关系”等项目地科研工作.目前已完成个地方标准地制定工作,有四个地方标准正在申报立项,参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非织造布吸声性能与纤维细度关系研究”科研项目,与东华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地科研项目合作也正在申报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目前我局正在积极申报“国家功能纤维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工作,拟开展碳纤维、芳纶、阻燃、抗菌、远红外纺织品等功能纤维,土工合成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以及部分常规化纤和普遍纺织服装产品地检测工作,具体能开展物理力学性能(抗拉强度、弹性模量、极限伸长率等)、化学稳定性、热性能、分散性、黏结性、材料屏蔽效能、远红外性能、抗静电性能、抗紫外性能、抗菌性能、透湿性、保暖性能、抗氧化性能、色牢度、纤维含量、耐气候性能、耐化学腐蚀性能、燃烧性能、耐磨性能、生理舒适性、化学指标(甲醛、值、禁用偶氮染料、灰分、重金属含量、有毒有害物质)、卫生指标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检验项目参数地检测.努力实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地建设目标,填补我国功能纤维检验检测领域地空白,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附:安徽省纤维检验局检测能力认可范围 年月日 1 / 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工作计划 为认真做好2016年全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全年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一、狠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两创三比”活动,创新监督方式,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开展“十二五”前两年全市交通工程“两创三比”活动总结、考核、评比、推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再掀“两创三比”活动新高潮,全面提升质量

管理水平。 xx年3-4月份,全面总结我市“十一五”前两年交通建设工程“两创三比”活动工作实效,做好“两创三比”活动典型评选工作,协助市局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和推广“两创三比”活动经验,认真分析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利用典型的指导示范作用,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制定活动实施意见,继续推进“两创三比”活动在我市交通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再掀“两创三比”活动新高潮。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方面下功夫,努力营造再出精品、再上水平的质量工作氛围。树立创品牌工程理念,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调整工作思路和监督模式,加强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以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把工程实体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作为监督重点。 一方面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督查,深入工程一线,针对不同建设阶段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督,重点做好技术风险高、质量安全隐患大的桥梁工程和路面结构层监督,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和环节以及关键指标的的质量抽查。充分发挥交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对信用差的单位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重点放在落后的、问题多的企业和项目上,把主要人员的主要精力扑在这些项目上,把检查的对象集中在这些单位的这些项目上,加大处罚力度,推进诚信交通建设步伐,促使交通从业单位形成认真履约的自觉行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按照提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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