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1.监管主体: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监理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施工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承包商,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任务。
相关部门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政策制定、法规实施等工作。
2.监管流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流程一般分为验收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管、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在验收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检测方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在施工过程监管阶段,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在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阶段,监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在验收和监督检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监管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
质量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进度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计划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时交付使用。
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造价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定标和监督管理。
4.监管措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措施一般包括违约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等。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皖交建管〔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水运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指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5.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对从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人员资格审核;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皖交建管函〔2018〕4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办〔2017〕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规定》学习宣传《规定》的颁布实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交通强国的战略需要,提出了促进质量提升的新要求,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思路,解决了行业发展面临的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为当前及今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从质量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加强对《规定》的宣贯学习。
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把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营造学习贯彻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关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要强化学习培训,注重质量效果,深刻领会《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款内容,将新理念、新内涵、新举措,学深、学实、学透,并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履行好质量监管职责。
要指导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深化践行“安徽精度”,全力推进“品质工程”建设。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2024)65号)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4月17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
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交建管[2017]4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03.17【实施日期】2017.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皖交建管〔2017〕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县、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海事局,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17日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为进一步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全面实现我省“十三五”交通工程建设目标,切实提高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持续推动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期间,我省坚持现代工程管理理念,以“质量安全年”活动为主线,以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为主要抓手,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突破口,充分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全省质量安全监管成效显著。
提出了勇于挑战的创新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操作行为严于规程、质量指标高于标准的“安徽精度”。
形成了“人本化的工人管理、精细化的工艺管理、规范化的工序管理、工厂化的工点管理”的项目管理标准。
推广了被誉为“安徽经验”的“一校一会一志”、“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等成套安全管理措施。
完善了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主体,以公路、水运主管部门为协助,以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为技术支持的协同监督机制。
建成了一批国内一流的品牌工程,铜黄高速、沿江高速芜湖至安庆段等6个项目分获詹天佑奖、鲁班奖等。
黄山至祁门、宁国至绩溪段等2个高速公路工程获得国家“平安工程”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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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等;(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第八条设区的市质监机构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一)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工程以及跨长江、淮河的特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养护大修工程项目;(二)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的3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3级以上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三章程序和内容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水运工程办理开工备案前三十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按照本细则划分的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督促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跨省辖市区域的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省市联合,以市为主”的监督模式,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同一县(市、区)内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的批复、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验收文件;(三)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四)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监督过程中应分阶段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二)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附件1-4)、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附件1-5);(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四)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五)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六)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应予补正的材料。
质监机构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监督申请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制定监督计划,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备案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等关键指标。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在开展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知单》(附件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6)。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后7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项目主管单位。
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组织工程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在六个月内、水运工程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在一个月内, 应按有关规定确定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特点,按照质监机构的要求,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按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监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督查结果通报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8),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对规定复测项目和试运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项目进行检测,质监机构依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竣工验收复测资料、设计单位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附件9)。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10)。
第二十六条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项目,其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11)。
第四章质量举报及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聘请专家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及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并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以及工程设计等要求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