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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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

欢迎阅读房子租借有关法律知识1、租借合同的观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交托承租人使用、利润,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房子租借合同波及的有关法律法例法律《民法公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民法总则》2017 年 10 月 1 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10月 1日起实行第十三章租借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10月 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2007年8月30日改正部门规章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子租借管理方法》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城镇房子租借合同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 2009 〕11 号3、房子租借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借限期六个月以上的,应该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按期租借。

4、租借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名称、数目、用途、租借限期、租金及其支付限期和方式、租借物维修等条款。

5、房子租借合同当事人6、租借房子的合法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城镇房子租借合同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出租人就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或许未依据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子,与承租人订立的租借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或许经主管部门赞同建设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赞同或许未依据赞同内容建设的暂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借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经主管部门赞同建设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有效。

租借限期超出暂时建筑的使用限期,超出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经主管部门赞同延伸使用限期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延伸使用限期内的租借时期有效。

7、租借限期。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借限期不得超出二十年。

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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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
•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 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 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 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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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
•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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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
•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 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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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
• 我们注意到,《房屋租赁解释》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的不同法律效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 损失两种不同的标准。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 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在合同无效场合,承租人通常已经 占用使用租赁房屋一段时间,其在此期间享有的装饰装修 利益,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残值损失是指在 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 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 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因此,承租人如需对 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合理确定租赁期 限,并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饰 装修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约定。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房屋租赁法律培训XX0310
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

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支付期限内支付租金
,出租人应当及时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一年的诉
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房屋租赁法律培训.最新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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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法律培训.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地址:联系方式:第一条房屋描述1.1 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1.2 该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情况如下:(详细描述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如: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空调、热水器等)第二条租赁期限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具体租金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每月____日前,乙方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租金的____%作为滞纳金。

3.2 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甲方要求迁离该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如有损坏,乙方应按市价赔偿。

第四条押金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2 租赁期满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5.1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且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

5.2 甲方应确保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国家关于住宅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3 甲方应在租赁期间负责对该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和居住该房屋。

6.2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按市价赔偿。

租赁合同法培训内容

租赁合同法培训内容

租赁合同法培训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租赁物品及用途1.1 租赁物品的定义a. 租赁物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所有配件、附属设施、设备等。

b. 甲方保证租赁物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可以正常使用。

c. 乙方承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品的使用性质。

d. 乙方在租赁物品上使用或改动任何设施,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2 租赁用途a. 乙方仅可在签订的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租赁物品,禁止用于任何非法活动。

b. 乙方应保证租赁物品用于合法和正当目的。

c. 乙方若需改变租赁物品的用途,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d. 甲方有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恢复原用途或终止租赁关系。

1.3 租赁期限a. 本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b.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归还租赁物品。

c. 租赁期限可根据双方协商续约,但续约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d. 若租赁期满乙方未归还租赁物品,甲方有权依法追索。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a. 双方确认租赁物品的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月支付。

b. 租金金额包括租赁物品的基本使用权,不包含因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附加费用。

c. 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逾期支付将会产生滞纳金。

d.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调整租金,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2 支付方式a. 租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乙方应确保按时将租金支付到甲方账户,支付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天。

租赁合同培训

租赁合同培训

租赁合同培训租赁合同培训内容:1. 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的定义- 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区别2.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租赁物的描述(包括位置、面积、状态等)- 租赁期限-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押金和保证金的规定- 使用和维护责任- 保险责任- 合同终止条件- 违约责任3. 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4. 租赁合同的签订流程:- 意向书的签订- 正式合同的起草- 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5. 风险管理与合同保护:- 风险识别与评估- 合同中的保护条款- 法律风险的预防与应对6. 租赁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租金的收取与支付- 租赁物的使用监督- 合同变更与续签7. 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 协商解决- 仲裁与诉讼- 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8. 租赁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正常终止- 提前解除- 解除后的责任与义务9. 案例分析:- 分析典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讨论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10. 租赁合同的税务处理:- 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租赁资产的折旧与税务影响11. 租赁合同的国际视角:- 国际租赁合同的特点- 不同国家的租赁法律差异12. 实操演练:- 模拟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 分析租赁合同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13. 最新法律法规更新:- 介绍最新的租赁法律法规变动- 如何适应法律变化调整租赁合同14. 问答环节:- 解答参与者在租赁合同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疑问通过上述培训内容,参与者将能够全面了解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提高租赁合同管理的专业能力,有效预防和解决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租房纠纷解决法律知识讲座

租房纠纷解决法律知识讲座

租房纠纷解决法律知识讲座引言租房纠纷是在租赁合同中出现的纠纷问题,涉及到房屋租赁方和房屋承租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对于解决租房纠纷至关重要。

本讲座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租房纠纷,并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解决方法,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租房纠纷问题。

一、租赁合同的要素1.租赁物的描述:应明确包括房屋的地质、用途、面积等重要信息;2.租赁期限:约定租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3.租金支付方式: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周期和逾期支付的后果;4.维修和装修责任:明确双方对于房屋维修和装修的责任和义务;5.保证金和押金:约定保证金和押金的金额、退还条件和方式;6.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二、常见的租房纠纷1.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房屋质量问题3. 保证金和押金问题保证金和押金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房屋承租方要退还保证金和押金时,房屋租赁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退还保证金和押金;如有扣款情况,应向承租方出具书面证明,并提供相关的依据。

4. 终止租赁合同问题三、解决租房纠纷的途径1. 协商解决当发生租房纠纷时,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书面的沟通来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具有灵活性和效率高的优点,能够尽可能减少纠纷对双方的损失。

2. 调解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租房纠纷。

调解可以由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来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帮助双方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将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诉讼解决可能耗费时间和金钱,但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手段。

结论租房纠纷解决法律知识是租房双方必备的重要知识。

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处理和解决租房纠纷。

租赁法律培训课件


租户的优先购买权
租户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 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 务,或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亦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业主利益,租赁合同中应写明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租户的,租户有权要求 赔偿。 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一部分 租赁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节、第五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8条、119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租金的支付
租金实行预付:一般是按月预付,每月首日之前支付, 可能会需要租金支付通知 租金发票:开具租金发票的主体条件? 租户拖欠租金,业主可以采取的措施 1、口头提醒缴纳;2、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口头催促 无果,发《租金催缴通知》;3、发《租金催缴通知》后 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又沟通无果,可以考虑发出 《租约解除通知书》,要求租户支付租金及违约金,限 期搬出租赁房屋,赔偿损失,并可提起诉讼。
租赁合同的解除、终止
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如何处理? 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 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 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如果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也未提出任何异 议的,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此时当事 人双方均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 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培训(20191215)


1.7 租赁物的交付: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 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16条)
1.8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 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合同法》第 217条)
房地产租赁合同及业务操作法律培训
李斌全
律师
一、基本认识:
1.1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
1.2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1.3 房地产租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所有权人、次承租人、邻里、 抵押权人、保全申请人、物业公司、能源供应、其他。
1.12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230条)
1.13 持续使用: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 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第236条)
1.4 承租人类型: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1.5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 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合同 法》第213条)
1.6 法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 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 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214条)
四、农用地租赁: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经济组织、承包经营。
让我们成为好友
1.9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20条)

房屋租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

房屋租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概述房屋租赁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房屋租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注意,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房屋租赁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帮助租赁双方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过程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注意一些细节,可能会遭遇法律风险。

以下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方式:1.1. 合同格式与内容的规范风险:合同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释困难。

防范:双方应使用标准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并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权、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1.2. 押金和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风险:未明确押金的用途和退还条件,或未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可能导致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

防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房租或扣除租户违约责任,并规定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如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

1.3. 房屋状况与维修责任风险:房屋状况不符合实际或未明确维修责任,可能导致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和经济损失。

防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现状及配套设施、维修责任的归属,租赁期间如何处理房屋损坏或设施故障等。

1.4.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风险: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可能导致解除合同的时候发生纠纷。

防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租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除了租赁合同,租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以下是租赁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方式:2.1. 房东的资格和房屋产权状况风险:房东资格不清晰或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可能导致租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防范:租户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房东的资格和房屋产权状况,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1、租赁合同得概念《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涉及得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民法通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ﻭ《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ﻭ《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改ﻭ部门规章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法释〔2009〕11号ﻭ3、房屋租赁合同得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得,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得,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合同得内容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得内容包括租赁物得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与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5、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ﻭ6、租赁房屋得合法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规定建设得房屋,与承租人订立得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ﻭ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得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得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得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得租赁期间有效。

7、租赁期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得,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得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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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讲义一、基础知识(一)商品房屋租赁的定义房屋租赁: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居住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品房屋租赁指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租赁。

与村民自建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出租不同。

(二)商品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法释〔2009〕11号,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4、郑州市相关政策规定:(1)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三)合同概述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以及从事商业活动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和依据之一。

合同有多个名字,合同书、协议书、契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都能成为合同的形式,并没有效力的不同。

合同是债权,是人们财富的体现。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将自己的需求和真实的意思充分在合同中表述出来;订立了合同之后,双方也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全面地行使自己的合同权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达到双方订立、履行合同的目的,获取各自的利益。

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四)合同效力一般来说,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也希望合同签订之后,能够顺利地发生效力,并顺利完成履行。

但这并非必然的情况。

有些时候,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暂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要等到一定的条件满足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有些合同则根本没办法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是无论经过多少时间,均不能发生,就如同合同没有签订一样的效果,当事人于是不具备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有些时候,合同虽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同解除或者撤销了,此后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介绍一下相关的几个概念:1、合同成立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可以成立。

合同成立一般均代表合同生效,或者说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个别情况下合同不一定生效。

成立是一个时间点。

合同成立方面的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我们提几点。

第一,主体合格。

承租人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内设机构、临时组织。

例如商铺租赁,我们不能允许一个小孩来租赁。

主要看他们的证件、印章。

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或者授权委托的人;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承租人可以对外出租。

第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签字盖章。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上的盖章原则上应该是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都是可以的。

但有些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这就有问题了,严格来说在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是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因此这种情况要避免。

如果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个人的,则个人签字、加盖自己的私章也都是允许的。

但这样由于个人签字、自己的私章没有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过,难以事后辨别真伪,因此最好是请当事人来当面签字或者盖章,并在签订合同时对照对方的身份证、确认身份情况后再由其签字盖章为妥。

当然身份证也有可能是假的,那是没办法避免的,多收押金了。

第三,要经过合法授权。

如果单位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提供由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其中载明具有签订合同的明确授权。

在实践情况中,可能签署合同的人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可能是经理、副经理甚至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这些人的身份必须予以明确,并在签约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如果避免麻烦,直接不要预留签字的内容。

2、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产生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

生效也是一个时间点。

第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合同法规定看,合同法是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的。

双方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只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一方将房屋出租,另一方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由于口头合同在很多具体问题方面不容易讲清楚,一方如果不予承认的,另一方很难主张权利,因此租赁合同应该尽量签署书面,避免口头合同。

第二,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双方达成租赁房屋的一致意见,或者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没有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按期缴纳租金,双方维持现状的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这些情况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只要通知出租人解除即可;出租人要解除的,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及时寻找新的租赁场所。

第三,生效可以附条件。

上面我们讲了,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但少部分合同中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是附有条件的。

比如,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预付的三个月租金到账之后,合同才生效;还有些合同约定,合同在双方办理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生效;甚至还有合同约定要等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之后才生效等等。

我们认为这些条件的约定并不是不可以,但是这些约定都拖延了合同顺利生效的时间,并产生了诸多不确定因素,而如果合同不能如期生效,浪费签约的人力物力时间不说,还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了履约的风险,特别是开始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更加不利。

因此特别约定生效条件要谨慎,法律法规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3、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

与生效不同,有效是一段期间。

4、合同无效合同从签订开始,或者从某一时间点开始,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提几点。

第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内容比较复杂,大家在这里只要了解一下内容就可以。

第二,没有办理房产证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没有房产证,不是房屋可以出租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没有房产证但出租房屋的情况很多。

这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房子已经办理了预售手续、其他手续齐全并已经交房,仅仅是欠缺一个办理房产证的过程,这类房子应该说是可以出租的。

但是没有办理合法征地、建房手续,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不能用于出租。

第三,属于非法建筑的。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因房屋属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的规定,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根据《消防法》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这主要是指用于餐饮、娱乐、商业、办公等公共场所的租赁房屋,如果未办理过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隐患,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此类租赁合同无效。

如不属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则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个问题在签署租赁合同的时候,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五,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证上载明房屋原本不属于商业用途的,未经许可不能擅自改变为商业用房。

例如,房屋产权证上载明房屋属于居住用房的,这类房屋不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就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里面明文提到的禁止出租的情形。

这里需要提醒一下的是,有些管理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里面讲到的禁止房屋出租的情形不应包括在内,因为并非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属于法规。

除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的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房屋都可以用于出租。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则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原本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但租赁合同比较特殊,承租人缴纳了租金后,实际使用了房屋,这部分利益无法返还给对方。

因此采用“无效当有效处理”的原则,是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承租人实际使用了房屋,不支持合理使用费不太公平的角度来设定的。

5、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特殊原因,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在合理期间内满足生效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需要监护人的追认。

6、合同解除合同从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是当事人追求、希望实现的目标。

合同无效是合同当事人尽量需要避免的情况。

合同解除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的解除,有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四类。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是指合同本来没有履行完毕,但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解除合同更加符合自己的利益,或者一方提出要解除合同,经协商、做工作后另一方也同意的,合同也可以解除。

下面着重讲一下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解除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条的内容主要是说,如果一方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继续坚持履行将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暂时先中止履行。

中止后一段时间内对方仍无好转迹象,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宣告解除。

这条规定如果用的好,可以极大降低因经营商业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是一个有力武器。

但行使的程序比较复杂,对证据的要求也比较高,如果把握不好,也容易带来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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