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
深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卫生与健康发展理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深圳,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和和保障市民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公卫项目”),是指针对当前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等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条基本公卫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增补目录确定。
针对市民健康影响大、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可在综合考虑卫生经济学效益、财政保障能力和轻重缓急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请市政府增加基本公卫项目。
各区(含新区、下同)原则上不再新增基本公卫项目。
第四条本市常住、非常住人口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人群范围,获得与自身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相关的服务.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家庭医生服务内容.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需求,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基本公卫项目服务的服务规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实施基本公卫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卫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卫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并受理服务投诉。
第七条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分片包干制。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各街道、社区、功能区或居住小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社会更新公布.承担预防接种等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第八条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制。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核实各街道、社区、功能区或居住小区的常住人口数和人员名册,与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核对服务对象名册,并在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中更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群作为服务对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市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为服务片区的市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院疫苗接种室资料管理规范

医院疫苗接种室资料管理规范在疫苗接种工作中,准确的资料管理是确保接种程序顺利进行以及疫苗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医院疫苗接种室的资料管理,提高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将从准备工作、接种过程、记录和报告等方面提出一些管理规范。
一、准备工作1. 疫苗接种室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疫苗接种的流程以及相应的资料管理要求。
2. 接种室应准备完整的资料管理工具,包括签到表、疫苗接种记录表、接种证明书、疫苗库存记录表等。
3. 保持疫苗接种室内的整洁和卫生,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接种过程1. 在接种前,接种室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接种者的个人信息和接种史,并与接种者本人核实确认。
2. 接种室应建立健全的疫苗存储和配送制度,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3. 接种时,工作人员应仔细阅读疫苗说明书,掌握正确的接种方法和技巧,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
4. 在接种时,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疫苗接种记录表,确保记录的准确和完整。
5. 在接种完成后,接种室工作人员应核对接种记录,与接种者进行确认,并向接种者提供相应的接种证明。
三、资料记录1. 接种室工作人员应建立详细的接种档案,包括接种者的个人信息、接种疫苗种类和剂次、接种日期等,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接种室应建立健全的记录系统,确保接种记录能够长期保存和追溯。
3. 接种室应定期对接种记录进行审核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告1. 接种室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的规定,准确上报接种数据和相关信息。
2. 接种室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共享疫苗接种相关数据,提供支持和参与疫苗接种工作评估。
总结:准确的资料管理对于医院疫苗接种室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规范的资料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管,保证接种过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可以提高接种室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疫苗接种工作提供坚实的支撑。
(以上为人工智能代写,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基础,切实保障全民健康,建设健康深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一)保障公益,促进公平。
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通过直接筹资建设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市民提供均等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以服务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作为配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依据,保障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找到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分类设置,统一管理。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类指导。
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三个类别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区别其功能定位,实行分工合作,协同服务,互相补充。
(四)创新服务,提高能力。
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广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实施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和设置(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综合门诊服务;组织实施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统筹指导二、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满足开展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负责举办。
3.布局要求:3-5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全市重点建设110家左右,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门诊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家庭医生服务、全科医学研究培训等功能完备的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预防接种门诊有关公示内容及上墙工作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有关公示内容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预防接种门诊必须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资料:①预防接种工作流程、接种服务咨询电话②免疫接种须知③疫苗价格④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⑤疫苗的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告告知书)⑥接种场所张贴现场留观30分钟提示⑦其它宣传资料(如宣传栏)以上7项公示资料中,第②、③、④项全市统一了公示内容(附件1~4),各预防接种门诊应按照统一的公示内容制作相应公示资料。
对于第⑤项资料,我市在发给家长的《预防接种证》中作有关公示。
针对以上没有统一内容的公示资料,各预防接种门诊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内容和公示形式。
附件1免疫接种须知预防接种是控制、消灭相应传染病以保障受种个体健康采取的最有效、经济的预防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使孩子获得免疫接种的机会,这也是每个家长的义务。
您的孩子出生后,请及时与居住地段预防接种单位取得联系,申领《预防接种证》,提供儿童的基本资料,根据预约接种时间或具体通知时间,带领您的孩子到预防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证》是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每次接种必须携带。
儿童在入托、入学、入伍、办理出国手续或到其它地方接种时均要查验接种证,请妥善保管。
一般禁忌症:1、发热;2、急性传染病病人(包括尚在恢复期的病人);3、已知对疫苗成份过敏者;3、重症慢性疾患:如活动性肺结核、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急慢性肾脏疾病、血液病等;4、严重营养不良:尤其是1岁以下的婴儿严重营养不良、消化功能紊乱及障碍者;5、神经系统疾患:对患有癫痫、脑炎后遗症、抽搐等疾患或有既往病史者应慎重,尤其是接种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
一般注意事项1、急慢性感染、各种严重疾病、神经系统疾患、发热、免疫缺陷以及有过敏史和其2、接种疫苗后,应留下观察30分钟,无反应后再离开。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接种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证安全、科学规范、全面扩大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和完善预防接种技术和服务体系,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进,设立预防接种机构并配置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供应保障条件,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预防接种服务的政策、程序、服务时间和地址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接种。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疫苗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制定预防接种计划,确保疫苗供应的充足和稳定。
第三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接种操作的准确、卫生。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规范,保证接种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资格审查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卫防发[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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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卫防发〔2007〕16号)各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2007年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2007年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2007年,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认真按照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力争将我市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我市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的能力建设,努力控制和降低相关传染病的疫情。
(一)认真研究分析近年来影响我市人民健康的主要传染病,提出可行的防制方案。
力争2007年我市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丙类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二)举办深圳市首届现场流行病学培训班,重点解决我市传染病防制的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能力,进一步规范犬伤人员处理程序。
(三)促进我市暴发疫情监测体系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四)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储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全市疫情的分析和评估工作,提出前瞻性意见,为行政部门提供防制决策依据。
(五)继续加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控。
二、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疾控工作中的应用广度和深度。
(一)做好疫情网络直报的综合质量评估,不断完善全市疫情网络报告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力争今年实现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实行网络报告;(二)研究建立重大传染病监测预警模型,探索疫情预警预报的新方法;(三)完成全市公共卫生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改版,提高检测数据的综合利用,加强预警预报服务。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1. 引言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力、预防传染病和控制疫情传播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2. 预防接种程序2.1 登记和咨询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和咨询制度。
在接种前,对接种对象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过敏史、相关疾病史等,并提供相关疫苗咨询服务,解答预防接种相关问题。
2.2 质量控制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购买具备批准文号、质量合格的疫苗,并确保储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避免疫苗失效或变质。
2.3 预防接种计划和提醒根据国家预防接种计划,各级预防接种单位应制定本地区的预防接种计划,并及时提醒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疫苗种类。
2.4 接种操作和技术要求预防接种单位应派有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接种操作,并遵循以下技术要求:•摆放疫苗和接种工具时必须符合无菌操作要求;•接种区域应清洁,接种人员应正确佩戴口罩和手套;•接种针头一次性使用,避免交叉感染;•具备紧急处理问题的应急设施。
2.5 接种后观察和记录接种后,医务人员应对接种对象进行观察,记录接种时间、疫苗批号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接种对象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处理方法。
3. 接种对象管理3.1 接种对象的范围和适应证根据国家预防接种计划和相关规定,明确各类疫苗适应证和禁忌证。
对于接种对象以及适应证和禁忌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 接种对象的健康筛查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对接种对象进行健康筛查,包括个人健康史、传染病史以及过敏史等方面的调查,以确保接种的安全性。
3.3 接种对象的教育和告知在接种前,应向接种对象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包括接种目的、接种过程、不良反应的可能性等,增强接种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4 接种对象的监测和随访接种后,应密切监测接种对象的免疫效果,并进行必要的随访工作。
对于接种对象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报告和处理。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卫人发[2010]96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96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最经济、安全和有效手段,是我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我国自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以来,有效控制以致消除、消灭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
但是,近期个别地区暴露出的问题,提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亟待规范加强。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预防接种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
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
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深卫人发[2010]60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60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的精神,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增进居民健康、实现卫生公平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好本辖区实施计划,要分解、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作为当前医改宣传的一个重点,周密部署,及时报道进展情况,让群众动态了解医改进展,增强对改革的信心。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协作,加快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但是也涉及到发改、财政、教育、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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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计免科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深圳具体情况,制订本规范。
一、预防接种单位分类
根据预防接种服务形式不同,我市预防接种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预防接种门诊。
负责责任区域内服务人群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类: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单位。
负责本单位接生的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三类: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
负责对犬伤者就诊登记、伤口处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需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并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指定为合法预防接种单位。
(一)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1、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专职工作人员按接种门诊服务总
人口的1/万配备(人口较少的门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10万人口
以上的门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2、设置参考原则
(1)按服务人口设置
服务人口达2~3万人设置1间预防接种门诊,不足2万人社区与临近社区合并设置。
(2)按服务面积设置
服务半径覆盖1km左右(服务面积约3km2)设置1间预防接种门诊。
(3)同一责任区域,优先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预防接种门诊。
若无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而私立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可设置预防接种门诊。
(4)大型企业、厂矿、外驻单位等机构所在地居委未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为防止传染病发生,方便机构内部员工接种疫苗,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机构内部医疗室作为临时接种点,只对内而不对外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接受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临时接种点要求:a、具有预防接种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b、具备冷藏设施;c、具备应急处理药品及器材)
3、申报流程
(1)提出申请
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预防接种门诊前,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深圳市预防接
种门诊设置申请表》(见附件2)。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参考原则,确定是否同意设置。
(2)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见附件1)进行人员、房屋和设备等筹建工作
(3)现场验收
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评审小组对新建预防接种门诊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结果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验收期间评审小组填写《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现场验收表》(见附件3)、《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审核表》(见附件4)。
(4)发放证书
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发给申请单位《广东省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证书》,并明确其责任区域范围。
3、其它事项
(1)《申请表》、《验收表》和《审核表》均一式两份,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存档.
(2)每年12月底前,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预防接种门诊整体情况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见附件5).
(二)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单位设置
1、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的合法接生单位.
(2)具有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2、设置参考原则
为及时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合法的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单位。
(三)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设置
1、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具备伤口处理基本条件和急救药械。
2、设置参考原则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以方便群众、规范管理为原则,至少指定1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天24小时狂犬病疫苗接种服务。
三、预防接种单位考核
(一)考核目的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全面了解预防接种单位工作实施状况,评价预防接种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法
1、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考核,每年至少考核1次。
2、考核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接种率调查等形式进行。
3、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完毕后,对预防接种单位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出评
价,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审核表》。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预防接种门诊每3年进行1次复核。
复核内容根据
每年的门诊考核情况综合评估,在《广东省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证书》上记录复核结果。
对复核不合格的门诊,取消其预防接种资格。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区预防接种门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考核内容
1、人员、房屋和设备情况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要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按照服务总人口的1/万配备。
房屋和设备按照《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要求配置。
2、工作开展情况
要求按日(或按周、按旬)开展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基础资料要求保存完整,儿童免疫接种信息要求及时录入电脑,要求定期进行查漏补种,要求定期追踪儿童变动情况,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活动等。
3、工作指标
(1)适龄儿童建档、建证率:要求达98%以上。
(2)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免疫接种率要求达90%以上,麻疹疫苗免疫接种率要求达95%以上。
(3)安全接种:一次性注射器使用率要求达100%,无预防接种事故发生。
(4)资料收集及报表上报:免疫规划各种监测报表收集完整率要求达100%,上报及时率要求达100%,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对相应疾病的个案调查率要求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