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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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202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经济开发区202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经济开发区202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24年以来开发区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继续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围绕“一创双加”行动意见,加快“调转促”步伐,结合县委开展的“实施二次创业、实现争先进位”活动,坚持“双提”“双创”工作目标,以提高工业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确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任务,以“全区抓经济、重点抓工业、关键抓投入、突出抓招商”的工作思路为指导,积极抢抓机遇,突出主攻重点,积极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创高标准战新基地,5月被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核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家级争创工作开展情况开发区已被列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培育期,进入国家商务部管理的开发区序列。

根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要求,开发区围绕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五大类一级指标,53项二级指标,为加强培育期内综合考评工作,与安徽正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服务合同,扎实做好各项证明材料整理工作,随时准备迎接考核。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1-5月份完成财政收入3.14亿元,其中国税2.47亿元,地税0.67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9.8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32.5亿元,同比增长6%;完成重点项目投资16.5亿元,开工项目5个,竣工项目3个;新增规上现代服务业入统企业0个;招商引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7.5亿元,实际利用外资0.42亿美元,审计资金亿元以上规模项目8个,新开工规模项目10个,利用省外资金7亿元;外贸进出口完成1.35亿美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8%;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0个;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0个,总数达到92个;规模工业增加值26.5亿元,增长10%;规模工业营业收入100.8亿元,增长16.9%;工业固定投资完成9.8亿元;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完成4.18亿元;新增个私企业51家,新增个体工商户111户。

财税实务:边民互市贸易免税额度增至8000元

财税实务:边民互市贸易免税额度增至8000元

边民互市贸易免税额度增至8000元
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国家采取财税、投资等六方面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其中,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由此前的每人每日 30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日 8000 元。

 据了解,我国的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居民在边境线 20 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除提高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之外,这次国家出台的其他五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
 ——国家将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自2008 年11 月 1 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

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在制定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的过程中,将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整理汇编。

一、行政管理政策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

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

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 城市,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开放城市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 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 贸易的重点区域。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进一步提高吸收外商投资 的质量,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
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截止2015年9 月,中国共设立21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截至2021年,中国共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32家。
功能定位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所在地(直辖)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以提高服务效率,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开发区,聚集投资,形成完善的产业链。
2019年5月,经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 见》。
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正式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 (商资发〔2021〕188号)。
存在特点
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经开区
01 功能定位
03 存在特点
目录
02 发展历程 04 设立背景
05 四个阶段
07 末位淘汰
目录
06 发展现状 08 建区名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大陆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而设立的现代化工业、产业园区,主要解决中国大陆 长期存在的审批手续繁杂、机构叠床架屋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问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由国务院批 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我国现存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居于最高地位。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具有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关于促进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也就是说,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划建设和经济管理权限上是相对独立的。

这将有利于形成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务实亲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

+{5D/Q/S"i3C+A二是具有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则为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并且仅限于不需要国家和省里综合平衡、不涉及商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该项政策规定将有利于我们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效率。

三是在土地报批、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项目立项方面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

国办发【2005】1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和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七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循环经济政策汇总

循环经济政策汇总

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循环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政策一、西部大开发政策--财政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

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税收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各级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分配上,要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金融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情况概述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情况概述

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一、国家部委关于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发[2008]92号)《批复》提出促进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健康发展,同意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由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

支持边境口岸建设。

同意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09年西部大开发进展情况和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754号)《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沿边优势,推动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

积极推动广西东兴、云南瑞丽、新疆喀什、内蒙古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编制西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

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增设边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提高边境地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统筹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挥保税贸易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36号)《办法》明确财政部将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政策。

根据《办法》,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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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12-03-30 来源:中国开发区网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第七条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

凡已申请中央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

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各地贴息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贴息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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