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

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于2002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标准、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督和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

该法中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员安全和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防范措施,推行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的制度。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危险品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行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和刑事责任等。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责任,促进了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的改善和提高。

201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

2014安全生产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在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1960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南井陉煤矿和我国第一艘万吨运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时,再次强调安全第一;1979年,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一份工作文件中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1987年3月26日,原国家劳动部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称为“八字方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也有了全新的视角,2005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随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重申了这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008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一次把这一方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正式确立。2014年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年10月,中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 法是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以下是该法全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义和重要性。 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任务和指导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 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和减少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 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包括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追究,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关闭停产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制度,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司法救助等。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包括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责、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追责等。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律的施行和附则,包括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对其他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等。 通过对该法全文的解读,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4-6条》(20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 一、关于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按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释义】 一、关于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7-9条》(2014)

◆工会在安全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修改目的是加强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 【释义】 一、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的基本职责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本法和全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权益的主要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

1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四)

◆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 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这样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发布严重 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目录的形式,及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 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本质安全性,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释义】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和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即只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和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了这些落后的工艺、设备,生产过程就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在生产的安全防护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且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不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并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年1月15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五、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整理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 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二是,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三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中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27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2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共有87条。其中第27 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下面是对该条款进行的详细解释。 第27条的主要内容是:从事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以许可证形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危险源单位未经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 首先,重大危险源单位指的是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工、矿山、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单位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安全。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具备的法定资质,它是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审批后颁发的许可证书,用于确认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条件。只有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够合法生产经营,否则将面临关停、罚款等严重后果。 第27条还规定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重大危 险源单位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政府部门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和检查,并在确保符合要求后颁发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确保重大危险源单位能够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和巡查,定期进行检查和复审,以确保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仍能够持续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还具有时限性,一般有效期为3年,并且在有效期内过期的许可证是无效的。单位需要在许可证到期前重新申请,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再次审核和检查,方可继续生产经营。 第27条要求单位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许 可证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政府部门也有权利随时对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安全生产。 总之,第27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一条重 要规定,明确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经营的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确保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检查,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单位也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是安全生产法中一些重要的条文释义。 第一条: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法定责任。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一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即要注重预防,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简单地事后救治。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这一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要求他们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 这一条明确了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置,明确了它们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利用生产经营资源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 这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责任,要求它们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的处罚,明确了处罚的形式和幅度,以及情节较重的处罚幅度。 这些条文释义了安全生产法中一些重要的内容和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 1、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条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治理、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科技兴安,全民动员、群防群治,社会参与、共同治理。保证本法的贯彻执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安全生产事业。 本条制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治理、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科技兴安,全民动员、群防群治,社会参与、共同治理。同时还强调了贯彻执行本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六条国家推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和完善安全技术设备和装置的应用水平。 本条规定了国家促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和完善安全技术设备和装置的应用水平,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一、引言 安全生产是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生 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实施,针对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现状,于2014年进 行了全面修订。为了更深入理解该法,我们需要对其释义有一个全面 清晰地认识。 二、法律解释 1. 安全生产的概念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定义了安全生产的概念,即指采 取各种技术、管理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保障劳动者 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生产设施和其他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的各项活动。其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责任明确、法制保障等五项内容。 2. 安全生产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 的主体,负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职责。此外,法律也规定了其他参与安全生产的 相关方,如从业人员、监管机构等。 3. 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和危险源都做出了详 细规定。安全事故指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施物品 毁损、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事件;危险源指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质、能量、设备、场所等各种来源。 4. 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相关责任被明确 界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等。其中,对违反和过失造成严重后

果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5. 自然灾害及其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自然灾害不仅仅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而且对我们正常的生产生 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法律也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应急预防和救 援工作,旨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结语 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民众的共同责任,只有全社会 大力倡导安全生产,逐步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才能够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释义,使我 们不能惧于安全事故,更要从法律层面去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 更好地保障社会各方的利益。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而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而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

新安全生产法三十三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三十三 1、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百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 一、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度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二、从业人员的建议权: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道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也更切合实际。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回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合理的,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答 2、新《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施行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拓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赵雷王翔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 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部分绪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 由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6个月的审议,并作了若干修改,于2002

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票数,通过了这个法律草案的限位开关(回讯器)建议表决稿,宣告了这部法律的诞生。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显特点的法律,它的制定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将有力地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会产生广泛的、深远的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主要规范和立法用意、立法特点对下列问题进行介绍分析: 一、必须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安全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明显重要的地位,它在以下几个方面直接产生影响:一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三是,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四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稳定。 大量的事实证明,保证安全生产,就是有力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就是促进经济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如果安全生产得不到保证,就会给国家、给社会、给劳动者、给个人造成惨重的损失,酿成许多恶果。

201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201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企业经营主安全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了保证其落实。 《安全生产法》正好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了社会对于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可以说安全专业人材的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安监部门对企业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力度。 (1)2014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什么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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