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
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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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 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解析

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解析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XX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014安全生产法释义

2014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4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完好以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该法共计三十条,并具有如下几个主要要点:第一,明确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安全生产主体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
这些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同时,安全生产主体必须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强调了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促进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完善安全评价与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效果和水平。
第三,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中,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大面积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此外,法律还要求对违法者进行安全监管,限制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四,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同时,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0140930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同时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保留,并增加“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新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同时,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 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列为处罚企业条例。
八、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并新增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完善对承包、租赁单位管理的规定方面
新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安全生产法解读2014

安全生产法解读2014《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国家法律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于2014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安全生产法》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首先,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法律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国家、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该法规定了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设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各方面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再次,该法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法律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和措施。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和执行,要求各方严格遵守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最后,该法还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要求各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度,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水平。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追究事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总的来说,2014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主体责任,强调了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为构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只是一个框架,要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4-6条》(20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一、关于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按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2014版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

2014 版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1, 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Pile bored pile can be used, and artificial digging pile, prefabricated reinforced concrete sheet piles or sheet pile, and so on. When excavation depth is large, you can set multi channel support, to reduce stress, rush drilling through rock, the old base. In retaining pile water jet Grouting curtain betweeneffects, but because of the depth of excavation within the great wall could not anchoror support, bolt can not construction, bolt, North and South would not be symmetrical on both sides use piles, in setting up a support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support methods. 2.1.4 channel steel sheet pile which is a simple steel sheet pile retaining wall pros and cons by channel steel buckle lap or side-by-side components. Channel 6 ~ 10 m long, model determined by calculation. Features: steel with good durability, pit construction channel can be pulled out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backfill soil recycling to use again; Convenient, short; Impervious to water and small particles in the soil, in areas with high water or rain-proof measures are needed; Bending strength is weak, and more for the depth of shallow Foundation pit is less than 4m, or Groove, supportor pulled together should be installed at the top anchor;Supporting stiffness of small deformation after excavation. 2.1.5 bored pile retaining wall on bored pile is the up-pile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China. Its more for the excavation of the pit 7 ~ 10m, in good soil in the North area of China has 8 ~ 9m arm pile retaining wall. Drilling perfusion pile support nursing wall body of features has: construction Shi no vibration, and no no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no squeeze soil phenomenon, on around environment effect small; wall body strength high, stiffness big, support nursing stability good,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7-9条》(2014)

◆工会在安全方面的职责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修改目的是加强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
【释义】一、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的基本职责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按照本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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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2014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于2002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标准、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督和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
该法中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员安全和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防范措施,推行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的制度。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危险品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行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和刑事责任等。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责任,促进了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的改善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