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生产法

2014安全生产法

2014年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

产工作的法律,共有七章六十六条,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全面管理。

该法律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应对、分类管控、综合施策等。这些原则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思想,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能够科学、合理、有序进行。

其次,该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明确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类从业单位都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订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通过这些规定,有效地厘清了各级各类组织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责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设立了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具有行政执法权,可以对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这样的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地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另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能力。同

时,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工作,确保及时、有序地进行事故救援和抢险。

总之,2014年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主体责任,建立了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 发布日期: 2014.08.31 实施日期: 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01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

2014安全生产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在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1960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南井陉煤矿和我国第一艘万吨运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时,再次强调安全第一;1979年,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一份工作文件中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1987年3月26日,原国家劳动部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称为“八字方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也有了全新的视角,2005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随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重申了这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008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一次把这一方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正式确立。2014年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年10月,中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 法是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以下是该法全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义和重要性。 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任务和指导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 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和减少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 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包括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追究,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关闭停产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制度,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司法救助等。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包括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责、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追责等。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律的施行和附则,包括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对其他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等。 通过对该法全文的解读,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15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22 第六章法律责任......................................... 25 第七章附则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是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年1月15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五、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6)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和监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援,完善风险防范、应急救援机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社会监督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合力。 第四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产学研合作,培育发展安全生产服务业,推动形成以安全生产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监管 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五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编制、修订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 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是2014年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在各个方面做到极致详细,每个章节下面的编号列表达到了2级,以便更好地阅读理解和操作。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监管、风险防范、应急救援机制、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社会监督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 1) 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和处理。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2) 涉及安全生产标准不符问题:如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将受到处罚。如有异议,可先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各个版本

安全生产法各个版本 1. 1985年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1985年10月30日颁布,被视为中国宪法性法律。该法律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确立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该法律规定了生产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措施。 2. 2001年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0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1985年版的法律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修订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修正案还为国家领导人、相关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权。 3. 2014年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再次对之前的版本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法律增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此外,修正案还推动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安全生产建设的投资。

4.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新时代的全新安全生产法律。该法律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该法律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加大法律法规的力度和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保障水平。 总结: 中国安全生产法的各个版本都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版本的法律都根据社会实践和技术进步的需要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通过这些法律的实施,中国的安全生产水平得到了提高,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然而,仍然存在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不严格和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缺失等问题,这需要不断的努力来解决。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是安全生产法中一些重要的条文释义。 第一条: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法定责任。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一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即要注重预防,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简单地事后救治。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这一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要求他们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 这一条明确了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置,明确了它们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利用生产经营资源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 这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责任,要求它们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的处罚,明确了处罚的形式和幅度,以及情节较重的处罚幅度。 这些条文释义了安全生产法中一些重要的内容和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法更新记录

安全生产法更新记录 安全生产法是指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自1984年发布以来,安全生产法已经经历过多次修订和更新。下面是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更新记录。 第一次修订(2002年): 2002年,安全生产法进行了首次修订,主要目的是加强事故预防和监管措施。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政府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加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程等行业的特殊管理要求,强调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性。 第二次修订(2009年): 2009年,面对日益严重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多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次修订(2014年): 2014年,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加强了对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此次修订还规定了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增强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第四次修订(2019年): 2019年,面对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挑战,安全生产法进行了 第四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加强社会参与方面。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规范了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此次修订还加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参与,强调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通过四次修订和更新,安全生产法不断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推动了事故预防和减少工作的开展。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等。因此,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还需要不断根据社会实践和发展需求进行更新,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安全生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什么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拓展内容: 《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27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2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共有87条。其中第27 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下面是对该条款进行的详细解释。 第27条的主要内容是:从事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以许可证形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危险源单位未经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 首先,重大危险源单位指的是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工、矿山、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单位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安全。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具备的法定资质,它是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审批后颁发的许可证书,用于确认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条件。只有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够合法生产经营,否则将面临关停、罚款等严重后果。 第27条还规定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重大危 险源单位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政府部门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和检查,并在确保符合要求后颁发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确保重大危险源单位能够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和巡查,定期进行检查和复审,以确保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仍能够持续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还具有时限性,一般有效期为3年,并且在有效期内过期的许可证是无效的。单位需要在许可证到期前重新申请,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再次审核和检查,方可继续生产经营。 第27条要求单位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许 可证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政府部门也有权利随时对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安全生产。 总之,第27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一条重 要规定,明确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经营的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确保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检查,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单位也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AA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RR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RR年8月31日通过,自20RR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法 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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