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

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

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

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

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

依法申请环保、消防等相关证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进行爆破、焊接、切割等特殊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

相应的专业操作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六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过合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

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制度,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颁发操作证书。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有权调查生产事故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下达的整

改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发生生产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

护现场,采取控制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进行抢救和事故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妥善处置,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抚恤受害人、处理善后事宜,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

排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依法划拨、收购其生产经营资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负责任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 发布日期: 2014.08.31 实施日期: 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年10月,中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 法是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以下是该法全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义和重要性。 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任务和指导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 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和减少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 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包括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追究,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关闭停产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制度,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司法救助等。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包括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责、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追责等。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律的施行和附则,包括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对其他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等。 通过对该法全文的解读,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 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 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 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 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构造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是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这个法律的任务是保证和改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条国家核心层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 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在国家发展的全局中处于重要地位,必须服从 国家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依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动事故防范、 风险控制,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六条坚决反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力度,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的科技支撑,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工艺的创新和应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对 严重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察 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 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建立健全事故报 告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的执法力度,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加大惩治违法行为的力度。 第五章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对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 行严格控制和监管,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 第六章法律责任 (25) 第七章附则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6)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和监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援,完善风险防范、应急救援机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社会监督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合力。 第四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产学研合作,培育发展安全生产服务业,推动形成以安全生产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监管 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五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编制、修订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 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是2014年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在各个方面做到极致详细,每个章节下面的编号列表达到了2级,以便更好地阅读理解和操作。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监管、风险防范、应急救援机制、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社会监督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 1) 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和处理。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2) 涉及安全生产标准不符问题:如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将受到处罚。如有异议,可先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安全生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什么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拓展内容: 《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于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 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对《新安全生产法》 全文的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共分为十章七十六条,涵盖了安全生产 的各个方面。首先,第一章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章从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出发,规定了企业和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等。同时,对于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领 域也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重点关注了安全生产的风险防控,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以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措 施旨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

第四章强调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 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 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做 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针对安全生产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要求加强对安全 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 和公信力。 第七章对于法律的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统计分析和评估体系,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 进工作方法,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提高。 总体来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安全生产的要 求和管理措施,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旨在推动安全 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律

【AA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RR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RR年8月31日通过,自20RR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法 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共计69条,以下是其中500字的内容摘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安 全发展、动态管理,坚持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坚持改革创新、科技支撑。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划,推 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的研究和推广。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 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国家推进生产安全风险预警、评估、监测、防控和事 故应急工作,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处置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矿山、燃气、石 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行业、重大工程、重点区域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 第八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 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责任制,制定和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方法,学习事故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其他不 安全行为,有权要求停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行业安全生 产标准。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的自查自评,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意识和技能。

最新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资料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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