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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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市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天津市政府拟颁布《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楼市健康发展。

现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各界人士和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维护购房者权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买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涉及商品房开发企业、购房者、监管机构等各方。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向开发企业支付的房款、公共维修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依法开展资金监管业务,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监管主体第五条:本市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机构主要包括市房地产监管局、银行机构、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等。

第六条:市房地产监管局负责制定发放预售资金的审核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监管,并协调银行和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银行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购房者的要求划拨预售资金,并对资金流转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管。

第八条: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应独立、公正地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出具监管报告。

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需获得市房地产监管局授权并具备相关资质。

第三章资金监管要求第九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设立独立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和使用预售资金,不得挪用、截留或冻结预售资金。

第十条: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有权了解企业的资金监管机构及账户信息,并主动选择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购房者支付预售资金后,应及时向购房者提供资金划拨凭证,并及时将预售资金划拨至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约定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023年天津房地产制度

2023年天津房地产制度

2023年天津房地产制度2023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下,各地房地产制度持续完善。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2023年天津市的房地产制度,以便您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

一、土地供应政策1.严格土地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用地需求。

3.推进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限制拿地等惩戒措施。

二、房屋交易政策1.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2.严厉打击捂盘惜售、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3.优化房屋交易流程,提高房屋交易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住房保障政策1.大力推进人才住房建设,制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津发展。

2.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确保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救助。

3.加强租赁市场监管,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房地产税收政策1.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炒房行为。

2.对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刚性需求。

3.对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适当提高房产税税率,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五、房地产金融政策1.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合理调整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房地产事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总结:2023年天津房地产制度将继续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通过完善土地供应、房屋交易、住房保障、房地产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天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天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果 不 断显 现 立法先 行依 法监 管 房 地 产 交 易 资金 监 管 具 有社 会 化 管 理 程度
部操作规程多层级的法规制度体系, 使天津新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法可依 、 有章可循 、 规范
运行 。 网络 运行 安全 高效 对新 建 商 品房 预售 资 金 实行 全 程 网络 化 监
是 天津 预 售资 金监 管制度 得 到社 会 缴人监管账户 , p o s 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 , 向房 度 调整模 式 。 地 产开 发企 业换 领购 房专 用发 票 。 购 房人 还可 以 认 同认 可 的关 键所 在 。 新 建商 品房 预售 资金监 管 是 一项 新 生 事 物 . 需 要 在 实 践 中认 真 总 结 、 不 断 到 商业 银 行 网点 柜 台 将 购 房款 直 接 缴 入 监 管账
对新建商 品房预售资金实行 网络化监管, 不
仅 方便 了购 房群 众 缴 纳购 房款 , 而且 可 以保 证 购
识. 要求资金监管岗位人员在依法依规受理业务 过程 中 , 面对 服务 对象 养 成 “ 不说 不能 办 , 多说 怎
么办 , 帮 助尽 快办 ” 的工 作 习惯 。 有效 可行 的措 施 推 进 了天 津 新 建 商 品房 预 售 资 金监 管 工 作 持 续
天 津 新建 商 品房 预 售 资金 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本刊记 者 李 美婷
近年来 , 随 着 经 济社 会 的发 展 , 房 地 产 交 易 量 特 别 是新 建 商 品 房交 易 量 逐 年 递增 ,在 新 建
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 天津市新建商 品房预售资
金监 管办 法 》 , 2 0 1 1年根 据 市 场变 化从 实 际 出发 又对该 办 法进行 了修订完 善 : 天津 市 国土资 源和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深度评析与探讨】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在这背景下,商品房预售制度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天津市民,我们对于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能够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一直存有疑虑。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优势、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制度提供参考。

一、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1.1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时,在房产未建成之前,提前向购房者销售房屋并签订预售合同的一种制度。

1.2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文化特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传承和发扬天津市的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的特点。

天津自古以来就是北方的商贸中心,商人的精神文化深植于人们的血脉之中。

这种商贸文化的特点也深刻影响了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二、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势与问题2.1 优势2.1.1 可以提前满足购房者的购房需求商品房预售制度能够让购房者提前购买到心仪的房屋,满足其正常居住和投资需求。

这对于那些急需购房的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2 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减少因房屋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房价上涨。

通过提前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开发计划,保持房屋供应与购买需求的平衡。

2.1.3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链稳定商品房预售制度通过提前预售房屋,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支持。

这种预售方式使得房地产开发商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开发,从而减轻了其资金压力,有利于开发商的资金链稳定。

2.2 问题2.2.1 预售合同条款不规范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往往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存在诸如“一切以政府政策为准”等模糊条款,这给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

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津住建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1〕13号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1号),我委对《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9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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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在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后,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定,提前向购房者出售尚未建成的商
品房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规
范开发商行为而实行的。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品房
预售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需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预售许可证。

凭借此许
可证,开发商才能合法地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其次,商品房预售需要明确预售条件和方式。

开发商在预售过程中需
要明确商品房的价格、面积、装修标准等基本信息,并将其公示到社会。

购房者可以据此了解到物业的基本情况及购买条件,从而做出更准确的购
房决策。

同时,开发商需要明确预售方式,通常采取竞价、摇号或者协商
定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商品房预售需要履行交付义务。

开发商在预售阶段需要明确房
屋的交付时间,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日期。

一旦开发商推迟交付,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进行其他补偿措施。

购房者也可提前了
解到交付时间,从而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购房计划。

第四,商品房预售需要保护购房者权益。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规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例如,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合格的过户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质量及相关
手续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

购房者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
自身权益。

最后,商品房预售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方的监管。

例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开发商的资质、合同、销售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合法经营;同时,也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提供相应的监督。

总体来说,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为了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开发商行为的重要制度。

通过建立预售许可证、明确预售条件和方式、履行交付义务、保护购房者权益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秩序,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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