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探讨冤案的形成原因、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
2015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张某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案形成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例如,案发现场的指纹、DNA等关键证据均未与张某相吻合。
2. 侦查人员主观臆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存在偏见,未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导致案件误判。
3. 法院审判程序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未依法调查取证等。
4. 申诉制度不完善: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申诉渠道不畅,导致其冤情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证据规则: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辩护权保障: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申诉制度:本案中,张某的申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其冤情长期得不到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
(三)避免冤案发生措施1. 加强证据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2. 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
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
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
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
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1、案内原因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
(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有关人员都得到提拔,在若干年后,发现冤案的,对于当时案件错误追究责任的机制会触动许多人员的既得利益,使得再审程序启动变得难上加难,使得冤案不得及时处理,甚至到了最后也不得平反。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论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律 并不保 护 被指控 人 的沉默 权 。 在法 庭 审判环 节 ,缺 少质证 也 是审 辩掌 握信 息差 异性 的体
( 二) 诉讼 价值 成 因— —诉 讼 价值要 求 效率性
诉讼 价值 是指诉 讼活动 及其 结果满足 民众 、 社会和 国家之 需 现 。审判 方 已经 掌握 了双方 的信 息而 犯 罪嫌 疑人 则很 多情况 下 要 的程度 主 要包 括 公正 、 人权、 秩序 和效 率等 。诉讼 价值 要求 应对 着书 面证 言进行 无 力的辩 驳 。 而在 法治 国家 中, 质证 则是 法 效率 性是 指 , 应 当及 时收 集证 据避 免不 必要 的 费用 和延 缓 。 然而 庭认 定证 据 的必须程 序 。 许 多 国家的 诉讼法 都确 立 了这一原 则 。
理 论 角度 分析 法治 国 家当 中冤假错 案 的产 生原 因, 并相 应提 出预 防对 策。
关键词 法治 t 会 冤假 错案 诉讼 效 率
作 者简 介 : 周婕 , 浙 江工 商大 学法 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法 学理论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 鼻 I J 占 缸会 2 0 1 4・3 ( 下)
◆理论 新探
论 冤假 错案 的成 因与预 防
周 婕
摘 要 近 年 冤假 错 案现 象的频繁 发 生引发 法学研 究者 和 法律 工作 者 的不 断关注 ,关 于冤假错 案 的成 因与预 度为探讨冤假错案的产生找其原因, 并努力建言献策。本文亦结合现有研 究, 从 法学
诉 讼价 值 的效率性 本 身是 与事 实真 相 的查 明存在 相关 性 的。一 如德 国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了法 院直 接审 查 证据 的诉讼 原则— —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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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途径

( 一 ) 主观 原 因
1 . “ 有罪推定 ”和 “ 重 实体 ,轻程序 ”的错误 理念 我 国刑 法规 定 了 “ 疑 罪 从 无 ”的 司法 原 则 ,但 深 受 传 统 思 想 “ 如 实招来 ” 、“ 抗拒从严 ” 、“ 有罪推定 ”的影 响,司法实践中绝 大 多数 案件 仍 以 “ 疑罪从轻 ”的 “ 留 有 余 地 判 决 ”而 告终 。从 目 前 暴 露 出 的 冤 假 错 案 的 情 况 看 ,各 案 件 都 有 一 个 共 同 的特 点 ,即 案件 发生后 ,公安机关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侦查指挥员不是从客 观 实际出发, 深入研 究现场 , 组织 开展全面 细致 的调 查取证 工作 , 而 是先 入为主,主观臆断 ,凭经验 认定嫌疑 人,并且只 围绕嫌疑 人组织收集有罪证据 ,以致错 上加错 ,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在 “ 命案必破 ”的压力下 ,许多公安 民警很容 易为 了追求绩效在 实 践中往往会急功近利 ,采 取刑讯逼供等 违法 、简单 、快捷、直接 的方式破案 ,只追求结果 ,轻视程序的重要意义 。 2 . 传 统 落 后 的 侦 查 模 式 受 刑 事 侦 查 技 术 条 件 的 限制 ,侦 查 往 往 过 于 依 赖 于 口供 。刑 事 案 件 发 生 后 ,侦 查 机 关 先 排 查 并 锁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接 着 马上 讯 问犯罪嫌疑人并 以此作为案件 的 “ 突破 ”口进行进一 步的调查取 证 。这种 “ 由人 到案 ” 、“ 由供到证 ”侦查破案模 式的特点,使 查 机关对案件事实 的认定和对证据材料 的获取 ,都 围绕 口供进行 。 在侦查讯 问过程 中,犯罪嫌疑人 出于保护 自己的本 能,通 常不可 能 自己主动做有罪供述 ,所 以,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形式 的诱供 、 骗供便不可避免 。上述冤案无 一例外地存在刑讯逼供 的行 为。 ( 二 )客观 原因 ’ 1 . 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 除是针对刑讯逼供 的一剂 良药 。新刑 事诉 讼法 列 举 了一些具体情况下采集 的证据应 当予 以排 除,然而 在法律原则 中仍然未 能将这 一原则明确 ,分则中也有许 多 自相矛盾之处。一 方面确 实是考虑 到当前社会的具体状况。现实的审讯中,真正 目 的是 为了击 垮犯罪嫌 疑人对 做 口供的抵抗,并获得有罪的供述。 为 了达 到这 些 目的,很多技术都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直到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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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综上,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冤假错案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出现的问题,目前甚至将来仍然不可避免。
二、冤假错案形成原因简析(一)缺乏无罪推定观念“有罪推定”是指在未经司法机关最终判决有罪之前,有关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形成有罪的判断,并以有罪为目标展开一系列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疑罪从有以及不能有效排除合理怀疑等方面。
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诉讼指导思想,它使有关人员忽略客观存在的事实,只重视对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注重排除合理怀疑,有时甚至对与有罪证据存在本质冲突的确凿证据都有意无意地忽视掉。
如湖北佘祥林1998年以故意杀人罪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由于2005年“被杀害的妻子”突然从山东回到老家,而结束了近11年的牢狱生活;河南农民赵作海2002年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事人在被关押11年之后,由于被害人的出现而无罪释放等等。
这些冤假错案基本上都有一个通病,对与定罪存在的矛盾证据置若罔闻,嫌疑人的多次翻供、上诉或申诉都无济于事,直到案件的被杀害人重新出现或所谓受害人良心发现,当事人才得以昭雪,其根源就在于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理念。
(二)制度上的缺陷是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1、立法上的不完善(1)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经几次修改,但至今并未明确规定实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可以说立法上的含糊其词,是导致整个司法人员及社会认识错误,观念错位的重要因素。
(2)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
刑事诉讼法虽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但又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
立法的不明确导致了公安侦查阶段仍然重口供,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2、刑事诉讼结构上的缺陷。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抗辩式诉讼模式基本确立,“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也进一步形成,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就是强势侦查、优势公诉、弱势审判的格局尚未根本扭转。
3、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平衡,制约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既要实行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但现实是,公安机关有强大的政府作后盾,具有强势地位,而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身二任,具有明显优势。
可以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主要是配合、监督关系而非制约关系。
而且由于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随之弱化。
4、4、虽有制度但可操作性差、难以落实(1)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称为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预防刑事错案的“利器”,但由于其立法过于粗疏,又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证人出庭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和拒绝出庭的处罚措施,实际上也难以落实,尤其是要求关键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仍然困难重重。
(3)律师辩护制度薄弱。
现实中刑事诉讼结构本已倾斜即控方实力强大,缺乏制约,而辩方职能弱化,刑事辩护对控方的抗衡制约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三)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不当影响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容易引发受到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案发地的党委、政府出于维稳的考虑,往往对案件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批示意见,这些意见对司法职权的正常行使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近年来,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检察机关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出现了违反司法规律的政绩观,实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如不切实际的要求“命案必破”、一味追求破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以及抗诉率。
这也是造成办案急功近利,证据粗糙,甚至为尽快破案采取刑讯逼供,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对外监督乏力与自身监督体系不完善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心,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要履行好这一职能就要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
近年来,某些检察院对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的违法行为,碍于情面,不敢、不愿发放纠违通知书。
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漠视,不予回复,很多时候即便给予回复,后期整改措施单一、缺乏刚性,最终,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不完善,会造成司法腐败乘虚而入,侵蚀办案人的思想,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的法律信念,同样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不公,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减少冤假错案所采取的对策(一)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一是完善立法。
考虑到我国“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错误刑事司法理念的长期性、广泛性和顽固性,《刑诉法》要明确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二是要真正落实司法审判中心主义,科学合理建构刑事诉讼结构,强化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检的制约职能,打破审判与控诉重配合,轻制约的局面。
三是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诉讼制度、机制,建立抵制各种不正当干预、媒体审判、三长协调等错误做法的有效机制。
四是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出庭制度,尽可能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以保障法庭审判效果,确保取证、质证、认证的准确、合法,使被告人的“人权”和各种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并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特征。
以司法公正为信仰,对提高有关司法机关人员的办案水平非常重要。
公正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所在,是司法价值的灵魂。
民众对司法权公正性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其他的价值期望,在个案裁判中,法院和法官是否站在富有正义感的立场上,怀有对人民大众的深沉感情,为倡导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而判,决定了一个案件的最终判断。
1公正本身就具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含义,自然也包含“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公正又客观要求有关人员准确办案与及时结案,客观上又克服了只强调这一原则带来的弊端。
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办案理念。
司法观念是执法办案人的灵魂,因此,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观念,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努力实现实体与程序两者并重。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努力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不受其他机关以及个人的干预,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加大对有关司法人员的处罚力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正人先正己,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别人。
要牢固树立作为监督者必先接受被监督的意识,促进检察工作健康、科学、有序发展。
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监督,需努力构建自身监督体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是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合法行为得到应有的保护。
以感召作为主要措施,认为逃脱法律制裁的坏人最终逃不过良心法庭的审判,这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不应成为消弱法律本质的理由。
完善司法机关的纠错制度,一是要树立有错必纠的观念;二是要加大对有关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三是逐步递增对案件下一程序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冤假错案在追责的基础上,对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的处罚要高于侦查阶段,对二审的处罚要高于一审等等,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和尽量减少后一程序的出错机会。
(四)优化司法环境,严格依法办案刑事诉讼过程深深地受制于行政领导、民众意愿、舆论媒体等诉讼体制外的因素。
因此,改善冤假错案频发现状必须注重对司法环境的优化整顿。
一要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二要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审判制度,使之向专业化、科学化、诉讼化方向发展,改变上级部门对诉讼案件的指导性审查,更重要的是必须理顺政府、政法委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三要避免社会舆论对诉讼的过度干扰。
司法与媒体的政治职责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在加强、促进和保证社会主义上是一致的,双方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理应成为主导性关系。
2媒体监督的重点应集中于司法腐败、程序性违法及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等方面,而不应该过度关注具体案件的实质结果,或者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发表不当言论,形成不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充分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1、充分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是提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必要手段。
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在诉讼过程中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出现司法机关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诉讼权,避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形成潜在的有罪认定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针对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在一次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强调,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司法建设,如果没有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献,律师与法院相互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